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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

2017-09-18 11页 doc 27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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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特征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简明宣传手册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的特征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简明宣传手册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 1 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 2 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 3 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4.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 4 外~待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6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7.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8.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9.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0.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 9 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 10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 11 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 12 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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