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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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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豫财人【2011】2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厅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行为,加强对社团的管理监督,更好地发挥社团在财政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厅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
豫财人【2011】2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 办法(试行)》的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财政厅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行为,加强对社团的管理监督,更好地发挥社团在财政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厅管理的社团是指财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在河南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依据社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根据社团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厅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设立登记、活动开展、机构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党的建设等方面实施管理监督职责。 第四条财政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受财政厅委托可作为社团的挂靠部门,负责挂靠社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对挂靠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五条社团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宗旨,紧紧围绕服务财政事业开展活动,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和行业服务。 第二章社团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社团主要权利 (一)开展相关业务方面的学术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内部和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行业诉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各项交流与合作。 (四)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社团的义务 (一)执行省政府和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社团章程,围绕挂靠单位的中心任 务开展工作。 (二)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生力军作用。 (三)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四)按时办理年审年检。 第三章社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由发起人自愿发起,并经财政厅同意,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属于财政厅主管的业务范围,由财政厅或财政厅委托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作为挂靠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社团从申请到登记成立,程序如下: (一)成立社团,由发起人提出初步意见,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提交厅党组研究,然后向民政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筹备。 (二)筹备成熟后,由筹备组向财政厅提交申请成立的 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登记。 (三)民政厅准予社团筹备成立后,筹备组应在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社团必须经财政厅同意,民政厅核准登记后,方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工作,接受社团领导,其法律责任由该社团承担。 第十条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社团组织机构注销,应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经挂靠部门同意,经厅党组批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社团注销,其所属组织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社团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一条社团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团专职领导职务的候选人。 (二)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或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担任。 (四)社团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认真行使理事会、秘书处的权力,正确履行会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民主决策、财务、考核奖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社团开展重大活动,都应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厅党组和民政厅报告。 第五章社团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在挂靠部门的指导下,本着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社团应当按照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 (四)社团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社团应针对财政改革发展及相关业务的现状和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每年向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或政策建议。 (六)社团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机构人事管理 (一)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二)社团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以秘书处或办公室的形式设立,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代表机构是社团的派出机构,以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的形式设立。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三)经省编制部门核定有事业编制的社团,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进人和管理,其他社团人员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人 员兼任,确需专职人员的要优先从离退休干部中返聘,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面向社会选聘,选聘人员由社团提出初步意见,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党组审批。 (四)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现职公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四条财务资产管理 (一)除注协、评协、总会计师协会由协会自行独立核算外,其他社团的财务资产均由厅机关财务代管。 (二)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三)社团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它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社团举办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认证、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 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社团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团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实施。 社团收取会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收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社团全部收支必须纳入预决算管理。社团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核批。 (五)社团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资产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社团设立实体机构,经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社团应对实体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收益,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实体机构的合法经营收入用于社团发展。 第十五条学术活动 厅机关每年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社团开展重大 课题研究及相应的学术活动。每年年初各社团挂靠部门将社团拟开展的活动及研究课题报厅政研室审核,由厅政研室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以后年度经费补助要与上年度课题完成和工作开展情况相结合。 建立利用社团特别是省财政学会平台促进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联合研究的长效机制。不属于社团挂靠部门的处室、单位,可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社团协助研究的重大课题,由厅政研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社团通过公开招标等办法确定专家,与我厅有关处室、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课题组,开展联合研究,厅机关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党建工作 具备条件的社团常设机构,应当按照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社团负责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团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团的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章》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社团管理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社团发展 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厅人事教育处是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监督社团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工作情况,协调、检查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社团及其组织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以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审核、监督社团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是社团的挂靠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与社团的联系沟通机制,通报财政部、省政府和财政厅关于财政改革发展的有关法规、政策和重点工作,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和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建议,按省政府、财政厅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社团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负责社团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有关事宜的前期审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政府委托社团承担有关任务的相关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社团主办的全省性会议和培训、对外交流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厅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进行管理监督。具体分工为: (一)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财务监管工作。 (二)厅政研室负责社团重大研究课题和学术活动的审定工作。 (三)厅机关党委负责或指导社团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查处工作。 (四)厅监督检查局负责审计社团的财务状况。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厅人事教育处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厅相关处室、单位对社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建议理事会罢免社团负责 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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