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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17-10-25 4页 doc 16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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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 施细则 发文号:上证债字〔2004〕70号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4-11-24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财库(2004)17号),本所决定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并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 施细则 发文号:上证债字〔2004〕70号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4-11-24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财库(2004)17号),本所决定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并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经报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 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 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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