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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在24 至36 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2017-10-07 3页 doc 13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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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在24 至36 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年利率在24 至36 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背景信息: 今天,即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杜万华还就此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并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以下简称民间借...
年利率在24 至36 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年利率在24 至36 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背景信息: 今天,即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杜万华还就此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并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提出问题: 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其利率保护上限清晰明白:一条红线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二款又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再结合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后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等四个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利率保护上限,“红线”~以下同,有二:一条所谓法院“支持”的红线即“未超过年利率24%”,另一条所谓认定“无效”的红线即“超过年利率36%”。 将二者对比就发现一个问题: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两条红线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定性及处理,语焉不详~而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回答记者提问之时尚未谈及这一问题。 剖析规定: 1. 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一句来看~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既在法院“支持”红线之外~又在法院认定“无效”红线之内~即法院既不支持其约定、也不否决其约定~换言之~法院既认可其约定效力、又不支持出借人以此约定提出的主张,究竟啥态度, 2.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条文述意蕴来看: 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若借款人已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则出借人有权不予返还~其载明的理由有:,1,自愿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2,未损害任何第三方,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不视为不当得利。 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出借人无权请求借款人履行该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因为法院不“支持”,~而法院也不得强制借款人履行该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理由同样是法院不“支持”,。 综上~勉强得出“大致结论”: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即使借贷双方事先有的明示约定~也是形同虚设~因为法院对该区段的利息不“支持”~是否履行应取决于借款人单方自愿,但是~如果借款人出于“自愿”已经履行了该区段利息的支付义务~则基于民法的“禁反言”原则却不得要求出借人再予返还。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情形的性质认定语焉不详~几个条文的表述之间在逻辑上欠周延~让人在其规定的所谓不“支持”的24%与认定“无效”的36%这两条性质不同的利率红线之间费心揣测而左右为难~不利于民间借款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失去了指导司法审判应有的明确性。 建议意见: 如前所述~在一个司法解释文件之中~同时给出两条性质迥异的利率红线,即所谓不“支持”的24%与认定“无效”的36%,~但却没有就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而前述分析中得出的“大致结论”又那么让人费解~由此~笔者冒昧提出不成熟的两个建议:要么摒弃同时规定两条利率“红线”的表述方式~以其中某一条既定“红线”为基准~明确规定各区段约定利息的性质及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理解歧义而导致未来执法尺度不一,要么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特定情形~以单独条款对其性质判别、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取舍及规制给予确定无疑的说明。 以上愚见~仅是笔者初次阅读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后的一点心得~难免草率粗疏~欢迎争论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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