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有关军婚的特别规定

2017-11-15 3页 doc 13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769254

暂无简介

举报
有关军婚的特别规定有关军婚的特别规定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因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对待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并从立法上对军人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现对有关特别规定总结如下: 一、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规定已废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在结婚年龄上:提倡和...
有关军婚的特别规定
有关军婚的特别规定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因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对待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并从立法上对军人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现对有关特别规定如下: 一、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规定已废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在结婚年龄上: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2、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4、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7、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 8、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明确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要求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一方如有重大过错,即使其不同意,法院也可判决离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规定体现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即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则构成破坏军婚罪。而与之同居的对象如非军人的配偶,则不构成犯罪。这恰恰体现了国家对军婚保护的力度,不但上升到立法层次,而且以构成犯罪、刑事处罚的方式来保护军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均指未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www.lvshimen.com。
/
本文档为【有关军婚的特别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