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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保险

2017-08-30 8页 doc 28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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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保险个人意外保险 1. 理赔程序 兹经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明之被保险人向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本公司”)缴付在明细表中所列之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后,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同意根据本保险单及批单所列之条款、除外责任及保险条件, (1) 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直接且作为唯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依照赔偿表赔偿受益人。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所填写的投保申请书是本保险单成立的基础。 (3) ...
个人意外保险
个人意外保险 1. 理赔程序 兹经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明之被保险人向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本公司”)缴付在明细表中所列之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后,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同意根据本保险单及批单所列之条款、除外责任及保险条件, (1) 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直接且作为唯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依照赔偿表赔偿受益人。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所填写的投保申请书是本保险单成立的基础。 (3)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本保险单、明细表、赔偿表及任何备忘录、法律声明、批注、批单或其它书面将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契约,任何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现在以上文件中的特定文字或说明其意义及解释均将一致。 2.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事故医疗费用"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PA#002 1. 本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2. 被保险人:明细表中列明的个人。 本条款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身体伤害并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治疗身体伤害所3.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能预见的、非本意的偶然事件。 发生的实际、合理的住院天数,按照明细表或批单上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贴进行给付。单每次意外事故或保险期间累计给 4. 身体伤害:指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体任何部位的伤害。 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5. 残疾:指被保险人因身体伤害导致的赔偿表中列明的残疾。 原保险单的条款、定义、条件及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6. 永久性: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12个月后无好转的迹象。 7.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解释。 1. 理赔程序 8. 恐怖活动: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其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团体或与之关联,为了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或其它类似之目的,企图影响政府并/或使民众或部分民众处于恐惧状态的行为。恐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1) 保险单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武力或暴力行为以及/或者为了上述目的而采取的威胁手段。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9. 利用核武器:指使用任何爆炸性的核武器或装置或利用裂变物质产生辐射,导致人或动物伤残或死亡。 (3) 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10. 利用化学武器:指释放固体、液体或气体的化学混合物,使人或动物伤残或死亡。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11. 利用生物武器:指释放任何致病微生物和/或生物毒剂(包括有遗传作用的改良生物体和利用化学方式合成的毒2.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剂),使人和动物伤残或死亡。 "意外事故住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12. 三度烧烫伤:指皮肤完全深度损失或破坏,并伤及皮下组织。 13. 缺失:身体器官完全脱离身体; 丧失:手术或其它治疗连续12个月不能治愈,机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且经医师证明被保险人在以后也没有治医疗费用:指由医师提供或规定的因门诊或住院治疗、手术、医药或其他辅助治疗手段而发生的所有合理的、必要的花愈的可能。 费。 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身体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持续的治疗,且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若 被保险人因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离院当日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或住院津本保险单对在以下期间发生或由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身体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贴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医院: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拥有合法经营的公共或私立医疗机构。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2.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或企图威胁;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医师: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可提供医疗及外科手术的人。但该人员不能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亲属。 4.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姻亲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及子女。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病痛、疾病、怀孕、分娩、流产、堕胎、身体缺陷、细菌或真菌感染或因暴露于石棉、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 棉垃圾之中; 7. 任何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例如但不仅限于整容、美容或牙科护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等高风险运动; 1. 死亡 A.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海、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B.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3.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C.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4.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D.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100% 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比赛。 7.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E.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8.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10. 任何形式的摩托车驾驶(包括乘座摩托车); 9.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11.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2. 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变、民众骚乱而且该骚乱足以引致军事暴乱、起义、军事革命、权力篡夺、戒严令、没收、国有化、征用、由/或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1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力机构发布的导致财产的破坏或损毁的命令; 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13. 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包括利用大规模杀伤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以及控制、阻止或镇压恐怖活动的行11. 十手指缺失的(注6) 为; 12.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4. 被保险人从事于职业运动,或被保险人能通过从事该运动而获得报酬; 13.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但徒步除外; 14.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50% 16. 被保险人在国家或国际军事组织、陆军、海军或空军以及其它武装组织服役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15.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17. 被保险人于任何飞行器飞行期间,自登机起至着陆为止,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被保险人仅作为乘客时除外; 16. 十足趾缺失的(注9) 18. 精神病、精神错乱或紊乱; 19. 被保险人本身已有的身体残疾或缺陷。 17.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8.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9.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本公司届时实施的费率缴纳保费后逐条续保本保险单。本公司有权对续21.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保保费进行调整。本保险单续保前,被保险人应将其已患的或已知的疾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 22.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2. 23.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续保时,被保险人应在自被保险人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31天内缴纳续期保费。在该31天宽限期内,本公司将承担本保单之保险责任。 24.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 25.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在前一年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任何理赔,则被保险人有资格在每次续保时将原保险金额中的死亡及26. 两手拇指缺失的 永久性完全伤残(赔偿表中2~9项)保险金额按初始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5%)提高,但以初始保险金额的百20% 27. 一足五趾缺失的 分之二十五(25%)以及本保险单所限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续保时,如果被保险人需要降低保险金额,则被保28.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险人将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29.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4. 30.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被保险人遵守和履行保险条款中所记载事项及被保险人正确陈述与回答风险问卷和投保申请书中的问题,是保险31.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人负责赔偿之先决条件。 32.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 15% 33.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列明受益人,若未列明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将给付给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本保险单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4.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在本公司收到并同意前,任何指定或修改受益人的通知都是无效的,且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有查证该指定10% 35.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是否有效的责任。本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若作为遗产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此产生的一切税赋和费用均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承担。 6. 烧烫伤范围 被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单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本公司。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任何可能引发理赔的伤害 后及时通知本公司,最迟不超过伤害事故起15天。 (三度烧烫伤占全身皮肤面积的百分比) 7. 100% 36. 不小于8%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头、颈部以及四肢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75% 37. 不小于5%,但小于8% A.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50% 38. 不小于2%,但小于5% B.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C. 公安机关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 100% 39. 不小于20% D. 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躯干(除头、颈部以及四肢以75% E.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40. 不小于15%,但小于20% 外) F.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0% 41. 不小于10%,但小于15% G.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或法律法规要求其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表中(1~41项)多项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明和资料。 导致多项残疾,本公司将按照赔偿表中最高一项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在余下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3)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或遗产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金额将扣除已赔付的保险金。 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8. 每次意外事故或保险期间累计本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有任何可能导致其意外事故风险增加的职业、习惯或嗜好的变化(按照本公司之要求应加收保费)或注: 有其它意外伤害保险存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本公司。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 如自以上变化发生起30天内,无论被保险人因何种原因未告知本公司,则本保险单自变化之日起终止。 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9.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被保险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将按照现行短期收费表所定之标准收取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 已承保期间之保险费。但已领取过赔偿金的被保险人不得注销本报单。本公司也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本保险单,该通知以挂号信方式寄到本公司最后所知道的被保险人的通信地址,本公司将自退保之日起按日比例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 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未到期部分之保险费。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期限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超过6个月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短期费率 40% 50% 60% 70% 75% 100%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如因本保险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遵守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 11. 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五 本保险单有效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官科(耳、鼻、喉)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2. 11、 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本保险单不可转让,任何转让、委托、抵押或其它交易均不影响本公司权益。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 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签署的收据均应视为对本公司有效的责任解除书。 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如果被保险人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任何实质性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则本保险单无效。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付费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身体伤害,并且该身体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直接导致了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另行支付与原保险单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相同的赔偿金。 原保险单的条款、定义、条件及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PA#001 定义: 本条款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身体伤害并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治疗身体伤害所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发生的实际、合理的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医疗费用。同一事故或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金额。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站之本公司对以下项目不承担赔偿责任: 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1.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应自费的药物、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单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对于本条款内所承保的医疗费用,如本条款所承保之被保险人在伤害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部分或全部相同责任的保险单存在,不论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承保是否受影响,本公司之赔偿限额将只限于其他保险单承保责任的超额部分。 原保险单的条款、定义、条件及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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