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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辩论赛.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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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辩论赛.txt英语辩论赛.txt 001: 我想作为反方,重点还是把准备中心放在破,而不是立上 正方的理论无论怎么立,无外乎就是人权和新闻道德两个方面。 名人有种可怕的知名度,一方面能借此获得巨额收益,另一方面却激起了媒体越来越疯狂的窥视。欧文?华莱士甚至还写了一本名叫《名人隐私录》的书,彻底揭露名人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虽然名人在社会单元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他们也有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名人隐私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冲突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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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辩论赛.txt 001: 我想作为反方,重点还是把准备中心放在破,而不是立上 正方的理论无论怎么立,无外乎就是人权和新闻道德两个方面。 名人有种可怕的知名度,一方面能借此获得巨额收益,另一方面却激起了媒体越来越疯狂的窥视。欧文?华莱士甚至还写了一本名叫《名人隐私录》的书,彻底揭露名人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虽然名人在社会单元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他们也有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名人隐私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冲突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那么谁算是名人呢,简单的说,就是明星、政要高官、社会名流,还有一部分与上述人群有瓜葛并对媒体公开他们之间私密关系而窜红的人,另外就是进行反道德反人类活动的社会公敌(如萨达姆)。 尽管每个人都有隐私不宜曝光,但有些事情是需要报道来进行社会监督的。这里特别指政府部门的官员。例如,公民有知情权,他们有权知道选举对象的家庭情况,个人履历,这就不属于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对个别官员贪污受贿、结党营私的劣行予以曝光,正体现了“无冕之王”的社会价值;公安机关、整理档案人员在获得相关批准后也有权知晓别人的个人信息,这种权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知情权是建立在法律支持的基础上,知晓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人物、事物的信息。既然有知情权,那么媒体对名人的报道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隐私是与社会生活无关的、当事人并不愿意公开的私事,既然与社会生活无关,那么就不在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之内。不能以知情权作为理由就随意侵害名人的隐私权,更不能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出卖名人的隐私。 二、 隐私的被动性和主动性 分析了一些名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案例,我总结出隐私也有被动和主动之分。 隐私的被动性在于,名人的举手投足都具有被报道的价值和社会需求,而媒体为了自身发展也需要挖掘名人隐私去吸引大众的眼球。于是无论名人走到何处,总会有媒体尾随,他们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都会被媒体当作新闻给报道出来。甚至媒体会花巨资购买名人隐私消息,比如,《star》杂志悬赏500万美金征集好莱坞明星汤姆克鲁斯的新生女儿苏利的照片。揭穿名人隐私给媒体带来的巨大经济回报让各家媒体为了抢头条挤破了头,纷纷采用各种录影录音设备对名人的私宅进行24小时的监控,还特派狗仔队紧紧盯住名人不放。媒体这样的狂轰滥炸,对于名人来说,自然是防不胜防。不然,怎么会发生TWINS组合成员阿娇在换衣间被人偷拍的事情呢,由此才引发香港演艺人协会的愤然声讨《壹周刊》事件。 隐私同样具有主动性。名人是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来维系人气的。他们相对于普通人来说隐私比较少,除了媒体的报道之外,他们自己也要通过接受人物专访、出书等形式公布自己的隐私。现在很流行名人博客,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徐静蕾的“老徐的博客”。目前,她博客的点击量已经达到9163万,里面也无非是公布她近期的行程以及生活中的小感悟。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幅徐静蕾的裸画,还大肆拍卖,一时间老徐博客上传出沸沸扬扬的争论之声。所以名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有合作也有矛盾的一面。 三、 越演越烈的侵权事件 英国《卫报》曾刊登出一篇文章,对足球明星贝克汉姆性丑闻事件做了一次民意调查,其中绝大多数人赞成出台保护名人隐私不被曝光的法律。然而发行商却对此事嗤之以鼻,表示公众仍然对私生活有着极强的好奇心,例如《世界新闻报》就因刊登这一事件使得销售量猛增 10万份。 媒体的炒作,出现了很多“报料者”,他们公开自己的隐私来博得知名度,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案。最出名的当属饶颖诉赵忠祥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不过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饶颖的起诉,但还是对赵忠祥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还有王纳文状告高峰案,她公开了她曾经与高峰的情史,获得了赡养赔偿金,还借着这知名度有望出演央视一场大剧拍摄。前不久《明星BIGSTAR》就刊登了题为“明星地图”的报道,上面公布了包括冯小刚以及多位名人的家庭住址。惹得冯导对该报破口大骂。这种种的案件似乎在提醒我们,对名人隐私的报道是不是该掌握一些分寸,不然会造成名人极大的困扰。 四、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 戴安娜因,名摄影记者骑摩托车追逐拍照而死于车祸,年仅,,岁。此事震惊了世界,人们纷纷谴责那些为赚钱而追逐低级趣味新闻的记者。类似的种种惨剧,更引发了人们对名人隐私权保护的思考。我想,具体应做到一下几个方面: 1. 尽快制定名人隐私保护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名人隐私安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规定,而把它划归到名誉权范畴。这就造成了对隐私保护范围有所局限,只有在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制定名人隐私保护法,是有必要的。 2. 媒体行业该加强有关隐私权的学习,在报道过程中尽量征求别人同意,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发不实或不确定的报道,不在报道中随意披露名人的姓名住址、婚姻恋爱、家庭情况,未经同意决不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和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3. 名人该团结起来,起诉恶意侵害自己隐私权的媒体,并取得大众的支持理解。很多时候名人为了保持与媒体间的友好关系,受到隐私侵害的时候不得不忍气吞声,其实这恰恰给八卦新闻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名人隐私保护问题。 4. 社会大众应该提高思想觉悟,不要拘泥于名人的八卦消息,让恶俗的名人隐私报道失去市场。在听到媒体一些揭露隐私的报道的时候,不要盲目轻信和发表不负责任伤害他人的言论。 其实撇开观点来看辩题,往往大部分人会有这样一些观点。虽然主要是正方观点,但是也不妨参考如何破这些破绽百出的论点。单单的论点拿出来,都是没有问题的,不清楚的地方其实就在对辩题细微处的界定上。那么作为反方,要从不利的印象立场中找生存空间。 个人认为关于辩题的界定上,反方需要做文章的是名人特点的归纳,以及隐私内容的界定。反方应就名人自身特点不同于普通民众,名人需要媒体监督等方面入手。而在双方攻辩过程中,正方很容易做的偷换就是,以媒体的一些不道德行为,或而名人的一些不道德行为来证明正方观点。此时你作为反方不妨思考一下,对方的论证是否存在直接逻辑关系,我个人看来,如果名人自身行为不检,曝光出来以后更有利于群众辨别是非,我们要保护的,不是某一些人所要隐藏的。 最后要说的是,作为反方立场,想要彻底全盘论证名人不论大小不论范围不加界定的所有隐私都不应该收到保护,是很困难的,所以论证的时候要寻找好突破口。 以上是一点小小的建议,具体要资料,你不妨去中文期刊里找一找。 我想作为反方,重点还是把准备中心放在破,而不是立上 正方的理论无论怎么立,无外乎就是人权和新闻道德两个方面。 名人有种可怕的知名度,一方面能借此获得巨额收益,另一方面却激起了媒体越来越疯狂的窥视。欧文?华莱士甚至还写了一本名叫《名人隐私录》的书,彻底揭露名人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虽然名人在社会单元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他们也有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名人隐私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冲突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 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那么谁算是名人呢,简单的说,就是明星、政要高官、社会名流,还有一部分与上述人群有瓜葛并对媒体公开他们之间私密关系而窜红的人,另外就是进行反道德反人类活动的社会公敌(如萨达姆)。 尽管每个人都有隐私不宜曝光,但有些事情是需要报道来进行社会监督的。这里特别指政府部门的官员。例如,公民有知情权,他们有权知道选举对象的家庭情况,个人履历,这就不属于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对个别官员贪污受贿、结党营私的劣行予以曝光,正体现了“无冕之王”的社会价值;公安机关、整理档案人员在获得相关批准后也有权知晓别人的个人信息,这种权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知情权是建立在法律支持的基础上,知晓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人物、事物的信息。既然有知情权,那么媒体对名人的报道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隐私是与社会生活无关的、当事人并不愿意公开的私事,既然与社会生活无关,那么就不在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之内。不能以知情权作为理由就随意侵害名人的隐私权,更不能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出卖名人的隐私。 二、 隐私的被动性和主动性 分析了一些名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案例,我总结出隐私也有被动和主动之分。 隐私的被动性在于,名人的举手投足都具有被报道的价值和社会需求,而媒体为了自身发展也需要挖掘名人隐私去吸引大众的眼球。于是无论名人走到何处,总会有媒体尾随,他们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都会被媒体当作新闻给报道出来。甚至媒体会花巨资购买名人隐私消息,比如,《star》杂志悬赏500万美金征集好莱坞明星汤姆克鲁斯的新生女儿苏利的照片。揭穿名人隐私给媒体带来的巨大经济回报让各家媒体为了抢头条挤破了头,纷纷采用各种录影录音设备对名人的私宅进行24小时的监控,还特派狗仔队紧紧盯住名人不放。媒体这样的狂轰滥炸,对于名人来说,自然是防不胜防。不然,怎么会发生TWINS组合成员阿娇在换衣间被人偷拍的事情呢,由此才引发香港演艺人协会的愤然声讨《壹周刊》事件。 隐私同样具有主动性。名人是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来维系人气的。他们相对于普通人来说隐私比较少,除了媒体的报道之外,他们自己也要通过接受人物专访、出书等形式公布自己的隐私。现在很流行名人博客,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徐静蕾的“老徐的博客”。目前,她博客的点击量已经达到9163万,里面也无非是公布她近期的行程以及生活中的小感悟。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幅徐静蕾的裸画,还大肆拍卖,一时间老徐博客上传出沸沸扬扬的争论之声。所以名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有合作也有矛盾的一面。 三、 越演越烈的侵权事件 英国《卫报》曾刊登出一篇文章,对足球明星贝克汉姆性丑闻事件做了一次民意调查,其中绝大多数人赞成出台保护名人隐私不被曝光的法律。然而发行商却对此事嗤之以鼻,表示公众仍然对私生活有着极强的好奇心,例如《世界新闻报》就因刊登这一事件使得销售量猛增10万份。 媒体的炒作,出现了很多“报料者”,他们公开自己的隐私来博得知名度,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案。最出名的当属饶颖诉赵忠祥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不过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饶颖的起诉,但还是对赵忠祥造成了名誉权的侵害。还有王纳文状告高峰案,她公开了她曾经与高峰的情史,获得了赡养赔偿金,还借着这知名度有望出演央视一场大剧拍摄。前不久《明星BIGSTAR》就刊登了题为“明星地图”的报道,上面公布了包括冯小刚以及多位名人的家庭住址。惹得冯导对该报破口大骂。这种种的案件似乎在提醒我们,对名人隐私的报道是不是该掌握一些分寸,不然会造成名人极大的困扰。 四、 名人隐私权的保护 戴安娜因,名摄影记者骑摩托车追逐拍照而死于车祸,年仅,,岁。此事震惊了世界,人们纷纷谴责那些为赚钱而追逐低级趣味新闻的记者。类似的种种惨剧,更引发了人们对名人隐私权保护的思考。我想,具体应做到一下几个方面: 1. 尽快制定名人隐私保护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名人隐私安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规定,而把它划归到名誉权范畴。这就造成了对隐私保护范围有所局限,只有在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制定名人隐私保护法,是有必要的。 2. 媒体行业该加强有关隐私权的学习,在报道过程中尽量征求别人同意,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发不实或不确定的报道,不在报道中随意披露名人的姓名住址、婚姻恋爱、家庭情况,未经同意决不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和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3. 名人该团结起来,起诉恶意侵害自己隐私权的媒体,并取得大众的支持理解。很多时候名人为了保持与媒体间的友好关系,受到隐私侵害的时候不得不忍气吞声,其实这恰恰给八卦新闻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名人隐私保护问题。 4. 社会大众应该提高思想觉悟,不要拘泥于名人的八卦消息,让恶俗的名人隐私报道失去市场。在听到媒体一些揭露隐私的报道的时候,不要盲目轻信和发表不负责任伤害他人的言论。 其实撇开观点来看辩题,往往大部分人会有这样一些观点。虽然主要是正方观点,但是也不妨参考如何破这些破绽百出的论点。单单的论点拿出来,都是没有问题的,不清楚的地方其实就在对辩题细微处的界定上。那么作为反方,要从不利的印象立场中找生存空间。 个人认为关于辩题的界定上,反方需要做文章的是名人特点的归纳,以及隐私内容的界定。反方应就名人自身特点不同于普通民众,名人需要媒体监督等方面入手。而在双方攻辩过程中,正方很容易做的偷换就是,以媒体的一些不道德行为,或而名人的一些不道德行为来证明正方观点。此时你作为反方不妨思考一下,对方的论证是否存在直接逻辑关系,我个人看来,如果名人自身行为不检,曝光出来以后更有利于群众辨别是非,我们要保护的,不是某一些人所要隐藏的。 最后要说的是,作为反方立场,想要彻底全盘论证名人不论大小不论范围不加界定的所有隐私都不应该收到保护,是很困难的,所以论证的时候要寻找好突破口。 以上是一点小小的建议,具体要资料,你不妨去中文期刊里找一找。 名人的隐私是否应该受到保护 applet 1楼 正方: (1)公众人物和他们的家庭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有权防止媒体干预私生活。除非对比如国家安全(比如1960年代的"普罗弗莫丑闻",政府部 长与俄国间谍共用一名情妇)之类的事情有特别的含义,否则,他们的私生活就不应该接受调查,也不应该被媒体报道出来。 (2)政治家私下里做的事情与他或她做自己的工作的能力没有任何关系。通过暴露性生活中的不谨慎而对政治家和他们的家人造成的压力是无可辩解的。 (3)政治家是公仆,它们受托以有效和负责的方式从事经济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它们不 应该看成是道德的楷模。有宗教在那里提供道德的引导作用。我们应该学习法国的榜样,因为法国有严格的私生活方面的法律规定,人民也一致认为自己的政治家并非圣贤。 (4)给予公众人物一些隐私权不是一种审查制。报界对不道德和刑事活动的调查,并且是出自可以出示的公众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不适当的闲谈),这仍然是可以进行的活动。 (5)我们应该谴责媒体印刷名人与其所谓的情人进行"身体接触"的侵犯私人生活的照片。管理这些媒体的机关应该带头禁止印发这些,如果这一点不奏效,则应该颁布隐私法来做到。 (6)侮辱和诽谤法并不够。人们会假定无风不起浪,因此,名人和政治家的名声哪怕在最终赢得诉讼,或者对方在报上登一点道歉以后也会一败涂地。因为到那个时候,对他们的名声的损害已经发生了。(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 反方: (1)曝光于公众是名声和权力的代价之一。政治家和名人从一开始便意识到了这一点,如果他们不喜欢这样,他们就不应该进入公众视线。这些人依靠媒体得到名声和财富,因此 ,如果他们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众财产,他们也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 (2)了解政治家对于他或她的配偶是否忠诚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如果有人在自己的个人生活当中无法信守诺言,无法令人信任,那么,他们在更为重要的国家事务中是否能够得到普遍信任就值得怀疑了。如果一个人要从政,又闹出一些花边新闻,然后被人捉住,那么,因为他/她及其家人受到压抑而应该受到谴责的是他或她本人,而不是媒介。 (3)在越来越世俗化的一个世界里,我们需要政治家成为道德的表率,这也是他们自己所宣称的。因此,媒体详细了解他们的个人生活,并揭示越来越多的虚伪表现(比如秘密从事同性恋活动的政治家在公开场合发表反对同性恋团体的话,或者有政客欺骗自己的妻子同时又在那里进行道德和忠诚说教的)就完全是正当的。媒体作为道德和政客的监督者及调查者有极大的价值。不管怎么说,隐私法也不起什么作用。的确,法国有严格的隐私法,但是,约克公爵夫人与一位"朋友"的侵入性照片是在法国拍摄和发表的,威尔士王妃戴安娜也是在法国被那里的狗仔队追赶至死的。 (4)给公众人物以"隐私权"事实上是在鼓吹媒体审查制,并使媒体窒息。 (5)对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的兴趣是现代媒体世界无可避免的一部分。只要我们不停地购买把黄色故事和照片当美餐捧出来的数以百万计的报纸和杂志,那么,对每一次的媒体新入侵假装愤怒就是虚伪。这些故事之所以能够销售,是因为我们对名声和名人有极大的兴趣。 (6)侮辱和诽谤法已经存在着,它们可以防止媒体不正当地报道公众人物的情况。没有必要再立新法。(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003 名人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四辩】2009年09月26日 星期六 15:52 我们不是傻瓜,更不是白痴,在当今人人高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时候,我们反方似乎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坚持一个显然不可能成立的错误观点:名人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对方同学一直在问:名人就不是人了么,如果我们每个人的隐私权可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为何名人的隐私就不能得到保护,做人难,做名人更难。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体谅一下名人的感受呢,将心比心,当你我的私密日记或者个人生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会是什么感觉, 很好,对方同学的悲愤很有感染力。这让我不禁想要再次重申我方观点以免造成观众和评委的误会。当我们说“名人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时,我们并不是要将名人的隐私公之于众;恰恰相反,我们坚决反对各种名义和借口之下的窥私行为。无论是狗仔队的围追堵截,还是某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一味追求关注度而恶意炒作,我们对此类现象和人物都嗤之以鼻、深恶痛绝~那我们究竟想要说的是什么,请大家再回过头来,仔细审视这个辩题。有的时候过分玩味文字游戏确实令人讨厌,我也是无奈之下才去认真思考这句话的玄机。对比“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我们可以发现,在正方的表述中“名人隐私应该受到保护”似乎还缺了一点什么,或者是混淆了什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隐私”不等于“隐私权”,前者完全是你个人的私密的东西,而后者却是一个法律范畴,即指“只有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人们才享有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倘若个人隐私触犯了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就不应该受到保护。若非如此,陈水扁就可以为其在职期间贪污受贿行为大声辩护说:“这是我的个人隐私,你们无权干涉~”当年克林顿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我和我的小蜜莱温斯基之间的故事是个人隐私,你们应该给予保护。”个人隐私多种多样,我们岂可一概而论,~ 因此,对方同学的辩题似乎最好修正为:名人合法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我想问的是,倘若如此,那么请对方同学告诉我:名人的合法的隐私应该受到谁的保护,换句话说,是由谁来保护名人隐私,是你吗,还是我,还是那些高喊“保护名人隐私”的新闻媒体,或者名人自己的亲朋好友,无论是现实当中还是故事里,我们总能遇到这样的情节。“嘿,我告诉你一个秘密,你一定要替我保密。”“嗯~我对天发誓,我会为你守口如瓶。”结果呢,往往就是这一个背叛了你,出卖了你。当我们把个人隐私交给别人保护的时候,其实是我们的隐私最不安全的时候。当隐私受到别人保护的时候,我们的私密其实早已流传天下了。这是何等悲哀~ 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假若对方观点成立,那么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保护名人隐私,正方同学说我们可以有原则、有限制地公开名人隐私,那么这个原则、这个限制到底是什么,底线在哪里,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可以公开所有隐私了,那我们应不应该将其公开,更严肃的问题是,什么才叫做保护呢,这种公开算是一种保护吗,难道说我们保护就是为了公开,~ 综上可见,当我们说“名人隐私应该受到保护”,我们其实只是在表达一个美好而空洞的愿望,我们没有仔细去想过这个背后会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也许正是我们热情高涨地要去保护名人隐私的时候,已经有窥私癖好的小人混进了我们的队伍,那样我们的名人可就真的是赤裸裸地在世上行走了,没有任何自由。对方同学的一厢情愿归根到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那么我们来思考一个前提性问题:为何会有今天的争论,对方同学告诉我们,是因为众多名人隐私的曝光给名人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确实如此。从戴安娜王妃的不幸车祸到韩国女星崔真实的自杀,都是这一背景下的悲剧。那我们是不是要想个办法真正地来解决这一问题,当我们说妇女儿童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时,我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肯定此前必然伴随着妇女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否则我们不会特别提出。因此,当我方同学一再强调“名人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时,我们的意思其实是想说:在一个真正良性发展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生活,安居乐业、相夫教子,没有谁再去关注谁的隐私。我们都坦诚以待,我们都相敬如宾。这样的生活环境好不好呢,当我们每个人都能像鸟儿一样自由自在地翱翔,像鱼儿一样相忘于江湖,我们怎么还会有个人隐私应不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会变得如此多余,以至于我们根本没必要去讨论它。换而言之,只有当个人隐私不需要受到保护的时候,我们的隐私权才得到了最可靠、最真实的保障。 004 很不幸,在和东湖校队打练习赛的时候我们成为了反方。“名人隐私应该受到保护”,这似乎就是一句错话却还要让我们把它说成正确的,有负罪感。不过后来在我们四个讨论过后,思路才渐渐清晰起来。现场做的四辩总结陈词,很差劲,于是补上这一篇。另:这是很久前全辩打过的比赛,胜利的是电子科技大学代表的反方,着力点在“名人”二字上。反方还可以打“隐私”。 我不问你、你也不说的时候,有没有隐私这一说,显然没有。吊诡的地方在于(与其它所有东西不同)“隐私”这东西好比刺猬,你不能碰,一碰就是对隐私的触犯(或者说“触及”,犯没犯是当事人说了算);所以可以说,当你说去“保护名人隐私”时,就已经在触犯名人的隐私了。或者说最好的保护就是不去保护,更加不要触及,顺其自然,自由自在。可以用的类比是:什么是真正地保护野生动物,让他们围困在麻木无情的栅栏内,让昔日在原野上狂奔的雄狮困于铁笼,让曾经在蓝天翱翔的苍鹰囚于钢罩,为了保护他们而剥夺他们的自由,恰恰相反,保护他们的最好方式,莫过于放归那个无边的自然。 一个是名人应该加强自律。应该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与成就。 任何媒体都是由人来操作的,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社会现实中就存在道德失范的现象,因此要以尊重、宽容的态度对待新媒体。 005 5月10日上午,歌手窦唯怒闯新京报社,砸坏报社电脑、电视等办公用品。窦唯下午再次闯入该报社,点燃了其中一辆汽车。随后,窦唯被警方带走。 (《新安晚报》5月11日报道) 关于事实真相,囿于信息有限,我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这一事件显示出的媒体 报道权与名人隐私权间的紧张关系。媒体是否具有报道名人隐私的自由,名人是否具有保护自己隐私不被报道的权利,如何平衡这种想报与不想被报的紧张, 媒体报道权来自于受众知情权,媒体报道权与名人隐私权间的矛盾,实质是受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很多时候依赖于媒体报道。而个人的隐私权是私权,是被法律保护的。 但个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社会影响不同,法律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差异。公众人物、特别是娱乐人物,成名很大程度上是大众媒体所给予的,并且较普通人更有利用甚至是操纵媒体的机会和能力,故应接受媒体报道其隐私的做法。而且,娱乐人物的隐私与其艺术品德及艺术形象密切相关,因此出于对真正艺术形象的保护,对娱乐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这是娱乐人物作为社会名人应作出的让步,是隐私权应当弱化的领域。 因此,只要媒体没有主观的过错,没有捏造新闻事实,报道符合公众的兴趣和社会价值观念,哪怕由于报道在事实上对名人造成一定伤害,也不应承担法律的责任。否则,公众的知情权就会被“置空”,而这种“置空”所带来的是监督权的丧失,是比名人个人隐私受损更大的危险。 但是,如果公众和媒体过分强调公民的知情权,而忽视了自身素养的提升和对媒体的有效监督,也是一件危险的事,这将给某些职业道德低下的记者和媒体提供炒作的“保护伞”。所以,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坚持客观报道,避免恶意炒作,是保证报道恰当的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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