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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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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87号 【发布日期】1984-05-28 【生效日期】1984-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5月28日津政发〔1984〕87号) 各区、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证制度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87号 【发布日期】1984-05-28 【生效日期】1984-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84年5月28日津政发〔1984〕87号) 各区、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证制度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经济合同经过公证,有利于国家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提高签约双方的法制观念,增强执行合同的责任感和安全感,可以提高履约率,预防合同纠纷,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各有关部门都应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广泛宣传和学会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自一九八0年全面恢复公证工作以来,市和各区、县先后成立了公证处,各级公证机关根据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申请,共办理各类公证文三万余件。除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国外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以外,积极开展了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的公证工作,办理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产品购销、银行贷款、加工承揽、运输和社队企业、农工商副业承包、个体户经营等二十多种类型的经济合同公证九千余件。经过公证机关审查,协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隐患,提高了合同质量和履约率,在防止经济领域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从而使公证信誉不断提高,它的意义和作用正在为广大群众逐步认识。但是,由于恢复办理公证业务的时间尚短,公证工作的宣传还不够深入,许多法人单位和公民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因此,影响到这一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市已成为国家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城市之一,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内外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亟需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和监督。为了发挥公证工作在协调经济关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和推行公证制度,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国务院关于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的和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83)司发公字第284号文件中关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的精神,积极开展对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物资、商业等经济合同的公证业务。凡法人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和合同,均可在供方或签约所在地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公证。    二、 二、为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切法人单位之间的经济互助关系,重点办理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借贷、劳务、联营、专项承包等经济合同的公证。    三、 三、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后经济活动的需要,各级公证机关均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引进技术资金、劳务出口、工程投标、贸易、海运、信托、加工、进出口货物等经济往来活动所需的合同、证明书、委托书、保函、文件签名印鉴属实等项公证事务,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涉外公证事务。    市属公司、站、科研等部门和其他重大项目的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统一办理。    四、 四、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在农村着重开展对各种经济联合体、专业户、重点经营户经济往来项目的公证业务,提倡对各类生产责任制承包、专业承包(种植、养殖等业)、乡镇企业承包、信贷、运输、农机具使用、科技合作等协议(合同)进行公证。    五、 五、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发布的《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经济合同的公证费用列入成本开支范围;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经济合同的公证费用列入商品流通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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