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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

2017-09-18 4页 doc 18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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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3984 更新时间:2010-09-07 15:56:29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和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 推荐阅读: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 在日常经济生...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纳税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3984 更新时间:2010-09-07 15:56:29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和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 推荐阅读: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是常见的现象。那么,作为一种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这期间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很多企业并不十分清楚,本文仅做简要。 这里,纳税人首先要了解哪些划拨资产是涉税的,主要包括: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增值税的处理 存货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涉及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自己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那么就不会发生用于销售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谓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也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在做账务处理时: 总公司—— 借: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贷:固定资产。 分公司—— 借:固定资产 贷: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因此,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的处理 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处理。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视同销售,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应不适用上述无偿赠与的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于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分公司不用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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