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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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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 2006 年 5 月 16 日市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 2006 年 5 月 16 日市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 的,以上一年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60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0.6缴纳。 第六条 (征收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 12 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 365 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 90 日; 2.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 42 日; 3.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乘以 14 日; 4.剖宫产增加 15 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15 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 12 个月的人员,符 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 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 第十条 (并发症和医疗事故)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部分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四川省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年限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申报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90 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暂停拨付情形)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 2 个月以上(不含 2 个月),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90 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生育保险缴费 2 个月以上(不含 2 个月),视为重新参保。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及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参保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影响缴费基数确定、延迟缴费责任)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规定,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缴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骗保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协助骗取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与社保机构发生有关生育保险的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4 月 1 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生育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64 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保险正常运行,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 93 号令),现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 59 号令,以下简称 59 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 60 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 24 个月。生育或流产 60 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 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三、2003 年 2 月 1 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 59 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册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办理参,煞咽中 北救嘶Ъ 诘慕值阑蛘颍ㄏ纾?投 ,瞎ぷ骰 钩鼍叩木鸵抵っ骰颉妒б抵ぁ罚 救讼低饫次窆だ投 叩奶峁?墒谢蚯 ㄊ校?鼐鸵捣 窆芾砭址? 摹锻饫慈嗽本鸵抵ぁ泛途鸵抵っ鳌,摹?就ㄖ 臃?闹 掌鹬葱小?《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在《办法》实施前,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按《办法》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用人单位: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4.《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5.劳动合同;6.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1、身份证;2、户口薄;3、个人结算性存折;4、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市调剂使用。第五 条 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方式征收:(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0.6。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 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0.6。(三)参保单位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职工办理退休或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第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 12 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 12 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1.妊娠满 7 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3000 元;2.妊娠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2000 元;3.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1000 元;4.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的 300 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400 元。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 12 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 50的一次性生 搅品巡固 ,洳固 曜既缦拢?.妊娠满 7 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1500 元;2.妊娠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1000 元;3.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500 元;4.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的 150 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200 元。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 45 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 46 元;药物流产术 127 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 47 元);人工流产术 85 元(施行钳夹增加 12 元);中孕期引产 366 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 50 元;输精管结扎术 150 元;输卵管结扎术 510 元;输精管吻合术 370 元;输卵管吻合术 400 元。第十一条 上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补贴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整而逐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 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实施情况予以逐步调整。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提供医疗费用项目详细清单,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五)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二)超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三)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五)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六)超出《办法》规定的其它费用。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指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视为参保年限,指《办法》实施前,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已在省社保局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初次参加生育保险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办法》出台前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生育保险前,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年限计算办法,指生育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转入我市的,转入前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行生育保险省级统筹前转入的视为初次参保。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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