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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19-08-17 5页 doc 1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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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强初创期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规范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开发区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强初创期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开发区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顺利发展,推动开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壮大。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种子基金来源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开发区按每年度2000万元安排资金。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第六条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行使种子基金的使用决策权,负责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确定和重大问题决策。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指导工作,以及对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开发区设立的各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基金办负责。 第八条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采取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评审一同进行的方式,由基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费用按不超过种子基金资产规模的5%计取,但每个创业中心的管理费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数额基金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与创业中心协商确定,并报基金委备案。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须勤勉尽职,在基金办领导下,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种子基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支持对象为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设立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成立不满12个月的新办企业和需特殊扶持的企业除外); 3、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 5、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有严格的财务;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申报表》、《项目研究开发及实施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基金办; 2、基金办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评审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报告及立项建议; 3、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报告,基金办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安排,在报基金委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4、基金办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基金办按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出具《拨款通知书》,相关部门依据《拨款通知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无偿资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其中,无偿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有偿使用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基金委可视项目情况适当增加上述限额。 第四章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 第十四条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 1、无偿资助方式: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相应要求办理手续。 2、有偿使用方式:种子基金有偿使用的期限最多为三年,并交纳一定的有偿使用金。有偿使用金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费用根据项目情况由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提出意见,经基金委同意后,由基金办下达执行通知。项目承担企业按相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 3、股权投资方式:种子基金的股权投资主要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委可委托相关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按相关要求办理入股手续。 第十五条创业中心应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由创业中心及时处理解决,并上报基金办。对于以有偿使用和投资方式支持的种子基金项目,创业中心按种子基金有偿使用和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基金办组织创业中心及相关人员,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种子基金的回收: 1、对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一般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对于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也可以继续持有其股权; 2、对于采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的项目,到期回收本金和有偿使用金。 第十八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基金办将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定期向创业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配合资金管理单位的走访调研及种子基金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归还本金和有偿使用金、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资金管理单位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必要时,资金管理单位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发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武经开办[201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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