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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2017-09-27 3页 doc 13KB 1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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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汇总]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庭审已经结束,然而舆论热度并未减退,或者说该案近半年来舆论关注的热度似乎从未减弱。除了因轮奸、星二代等热门标签广受关注外,还因为多了一个角色标签:律师辩护。 查看近半年来的相关新闻报道,李天一的监护人梦鸽为其前后更换了五任律师,加之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害人的律师,在这个扑朔迷离的轮奸案中,共有近十名律师参与辩护、代理或提供顾问服务。而庭审后,李天一监护人梦鸽向媒体公布了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获取李天一辩护人资格以求出名,为竞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加分”的短信后,再次...
[汇总]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汇总]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庭审已经结束,然而舆论热度并未减退,或者说该案近半年来舆论关注的热度似乎从未减弱。除了因轮奸、星二代等热门标签广受关注外,还因为多了一个角色标签:律师辩护。 查看近半年来的相关新闻报道,李天一的监护人梦鸽为其前后更换了五任律师,加之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害人的律师,在这个扑朔迷离的轮奸案中,共有近十名律师参与辩护、代理或提供顾问服务。而庭审后,李天一监护人梦鸽向媒体公布了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获取李天一辩护人资格以求出名,为竞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加分”的短信后,再次迎来各路媒体的狂欢,北京市司法局也开始要求本案多位律师前往“汇报”。而近日一位认证资料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新浪微博ID“雷**主任律师”持续发文,称李天一案是被害人杨某设计的“仙人跳”阴谋,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其中一句爆粗口的微博内容更引发强烈关注,律师职业伦理这样的宏观命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公众视野。 通过近一段来媒体的报道不难看出,在李天一的数位辩护人中,除了前两位低调解除辩护人委托外,自现任辩护律师陈某开始,整个辩护策略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先是对外高调宣称李天一没有参与轮奸而是嫖娼,拟作无罪辩护(8月28日的庭审确实也是从无罪角度展开辩护),随后梦鸽的私人法律顾问兰某律师开始以李家新闻发言人的身份在新浪博客或微博持续发文,将舆论关注引向了“究竟是嫖娼还是轮奸,究竟是合理索赔还是敲诈勒索”的讨论上来。如果说这些可理解为律师的整体策略或舆论引导,没有明显逾越律师伦理界限的话,那么后来李天一辩护人的辩护词提前网络曝光(多处曝光被害人隐私),魏某辩护律师与梦鸽的短信往来以及其接受媒体采访的解释,及至近两日来雷某律师的“仙人跳”论调,已无可置疑地引起了公众包括律师同行对“律师伦理”的关注或再思考。 中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其中《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能诋毁、损害同行声誉,不能虚假承诺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等。纵观李家的部分律师或欲成为李家律师的某一两位律师,其在本案中的诸多言行,已然涉嫌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更有虚假宣传、夸大自己专业能力的倾向。同案魏某辩护人李某律师也许说出了问题的本质:“……我需要一个大案件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谁都想出名,我也不例外……”于是我们不难理解,为何那么多律师热衷于想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惜重新解构事实与证据,创新策略与方式,正当目的或许可理解是为了委托人利益,但夹带私货的出名欲望无法合理排除。当然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或适当宣传,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本身无可厚非,也不违反相关规定,我们只是需要思考,诸如李天一案件中部分律师的言论或行为,是否逾越了律师伦理的界限。 关于律师究竟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即便《律师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回答:“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在现实生活中,争论从没停歇过:正义与功利,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经济与道德,似乎没有哪个职业可以像律师这个职业那么矛盾而复杂,他们在很多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妥协着,正是这些原因,使得律师的职业伦理状况在部分公众眼里充满了悲剧色彩或不堪。必须正视的是,一些律师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以至于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于是当有人问及律师究竟是商人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究竟是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第一还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很多时候没有答案,因为这里面存在矛盾和割裂,和谐与对立乃至斗争,因而更加凸显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律师收益高低不完全与专业技能成正比,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生活品质的好坏与个人抱负的施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声誉。所以当魏某辩护律师发出“谁不想出名”的质问时,作为律师同行,多心有戚戚焉。律师作为众多职业中的一种,物质生存当然是第一位的,但决不能为获取物质需求而违背行业明确具体的规范,或者以炒作求出名,从中获取更多业务,以提升自己的物质需求。若涉嫌违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予查处或训诫。 笔者认为,在当下,作为律师,若做不到兼济天下,起码能独善其身。为一己私利,置行业规范于不顾,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甚或置法律规范于不顾,在污染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最终毁掉的必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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