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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意事项

2017-09-21 5页 doc 17KB 1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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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意事项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意事项 一、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 二、软件产品的新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意事项
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意事项 一、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的产品。 二、软件产品的新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开发生产,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u盘、网络下载等方式进行销售的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固化于硬件设备中,且不能通过外部接口进行移植的软件产品,是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及退税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 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 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当期纯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税负一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 7%一3%) 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及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见下文 四、纯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 7%(或1 3%)一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五、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核算方面注意事项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一[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 成本利润率高于1 O%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 0%的,按1 O%确定。 六、即征即退申报资料 (一)主表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对于企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量多的企业,如企业每月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相同,由企业从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提供,以后每月申请不用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只需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企业在每月申请退税的过程中,有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的当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协会软件产品评审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七、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 (一)嵌入式软件(与PC机上的软件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在于嵌入式系统,由于嵌入式系统功能上的限制和嵌入式硬件的限制,使嵌入式软件一般较小,功能较PC机上的简单。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固化于硬件设备中,且不能通过外部接口进行移植的软件产品,是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例子:某软件开发企业2008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346元;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运输费用200元,保管费60元,押运费4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 元。 负担的增值税为() A.10200 B.2040 C.10193 D.2010 【】B 应纳税额=68000×17%-1346-200×7%=10200(元) 实际税负=10200?68000=15%,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3%=204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97%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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