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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15 4页 doc 15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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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教学设计]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年审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广东保监局《关于落实广东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224号)的相关要求,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下同)从事代理业务的营销员展业证的年审暂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具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广东省保险行...
[教学设计]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教学设计]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年审管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广东保监局《关于落实广东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粤保监发[2007]224号)的相关要求,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下同)从事代理业务的营销员展业证的年审暂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具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登记注册,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第三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代表所属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第四条 《展业证》管理,实施年度审核制度。营销员持有《展业证》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其《展业证》必须参加年审。 《展业证》年审列入广东省保险行业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 第五条 平台”)《展业证》管理子系统。保险营销员申请展业证时,信息平台自动追溯其展业历史记录,如其展业历史中有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记录,则该保险营销员须补齐培训课时,并取得证明后,方可申请展业证。 第六条 年审年度指《展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公历年度”)。每届满30天前,持有《展业证》的营销员应将《展业证》交送所属保险公司进行年审。 第七条 《展业证》年审的内容,包括:营销员的个人基本资料、继续教育情况、诚信行为情况、违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继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或广东保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或培训机构组织将培训记录放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审核。 第九条 营销员《展业证》年审分初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十条 保险公司负责本公司营销员年审的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核对《展业证》所载信息与营销员本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继续教育情况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要求等。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初审结束后,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协会报送《保险公司营销员初审合格清单》(附件一)、《保险公司营销员暂缓年审清单》(附件二)、《保险公司营销员初审不合格清单》(附件三)等资料。 第十二条 省协会在公司初审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对营销员《展业证》进行正式审核,并抽查保险公司初审情况。 第十三条 年审考核结果分别为:年审合格、暂缓年审、年审不合格三种。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展业证》年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每个公历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若保险营销员在每个“公历年度”内,先后从事两家或多家(多次跳槽)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继续教育时间可综合累计;也可通过信息平台获得其历史记录,并可在信息平台下载需参加年度年审的人员名单查取。 (无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或者行政处罚; 2 3(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的时效内。 第十五条 营销员有下列情形的,其《展业证》年审不合格: (一)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展业证》; 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3(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及其他经济违法活动受到刑事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当年未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 (三)其资格证书已过期的; (四)与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已过期的。 第十六条 因当年未达到后续教育培训要求的可暂缓年审三个月,但经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补课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后,可进行补审,补审的程序按展业证年审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营销员若遇特殊情况(如产假、病假),经省协会批准,可在规定时间内暂缓年审,超过规定时间的,则按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营销员暂缓年审期间,其《展业证》由所属保险公司收回。通过补审合格的,其《展业证》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由所属保险公司发给本人。 第十九条 经省协会审核后确认为年审不合格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在省协会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收回其《展业证》。 第二十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协会通过信息平台系统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公司营销员年审合格清单》(附件四)、《保险公司营销员暂缓年审清单》(附件五)、《保险公司营销员不予通过年审清单》(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 营销员《展业证》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合格章由省协会制定统一格式,保险公司制作、使用、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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