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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MPA公共管理硕士语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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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MPA公共管理硕士语文讲义在职MPA公共管理硕士语文讲义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和的文书,是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 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做到。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 安...
在职MPA公共管理硕士语文讲义
在职MPA公共管理硕士语文讲义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和的文书,是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 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做到。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 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 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 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 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 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或者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 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 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 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序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 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 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并标明公文,一般应当标明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 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 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 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 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 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 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 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 当。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 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 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 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 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 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 。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 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 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应根据、发文机关的和与主送机关的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后引。引用外文应当注明。日期应当写明。 (六)结构层次序数,“”“”“1.”“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 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 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 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 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 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 。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 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紧急公文,应当。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 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 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 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 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 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 批日期,其他审批人;没有请示事项的,。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 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 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 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 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 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 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 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 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 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 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 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 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 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文,系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使 法定职权、处理日常事务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公文有其特定的撰写程式和行文格式,是 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党规政令、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 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文字工具。公文是应用文中最重要且用途最为广泛的一种文体。 公文有之分。狭义的公文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 种行政公文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14种党的主要公文。广义的公文则涵盖了全部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所谓通用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等普遍使用的公文;所谓,是指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特定需要而专门使用的 公文。专用公文具有很强的专业特点,如外交公文,法规公文,司法公文,经济公文,公关 公文,军事公文,等等。 就法院来说,法院公文既包括专用的司法文书如裁判文书、各种笔录等,又包括有正式 版头的行政公文和党组织公文,还包括其他一些公务文书如总结、汇报、发言、经验交流材 料、事迹材料、宣传、调研、简报类材料等等。可以说,范围非常广泛。我们今天讲的主要 是狭义的公文,即有正式版头的行政公文和党组织公文。 公文、文件、文书,这是三个既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公文、文件、文书,它们 在内涵上是有交叉的,就是说,同一份文字材料,既可以叫做文件,又可以叫做公文,还可 以叫做文书,但是,这样的文字材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有严格要求的,只有符合这种要 求、公文、文件、文书才可以作为同义词来交替使用,否则便是误用。公文、文件、文书三 者可以说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它是领导机关根据自己的而制发的、 具有并设有的公文;它是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为传递信息、交流思想、联系事务、商洽问题、记录情况等而形成并使用的。稍加对比 我们便不难发现,公文、文件、文书三者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具体地说,文件只是 公文当中的一部分,而公文则又只是文书当中的一部分,文书除了公文之外,还包括私人文 书。 狭义的公文与调研文章和宣传文章也有很大的不同。实践中,有的同志写得好调研文章 或者宣传文章,但不一定写得好公文;同理,熟悉公文写作的同志,也不一定擅长写宣传类 文章,因为他们是几种截然不同的文体。从公文的特点中,我们可以找到原因。 (二)公文的特点 1、明确的公务性。 2、鲜明的政治性。 3、极高的权威性。 4、作者的法定性。 5、较强的时效性。 6、体式的特定性。 7、文风的朴实性。 8、严格的程序性。 (三)公文的作用 1、领导和指导作用。 2、规范和约束作用。 3、宣传和教育作用。 4、联系和知照作用。 5、依据和凭证作用。 以上是公文的现实效用,还具有历史效用,可以存史。 (四)公文的分类 1、按基本分为:(法定公文、普通事务文书)和。 2、按分为:(请示、报告等)、(决定、指示、批复等)、 (函等)以及(意见、会议纪要等)。 3、按公文的分为:(规定、条例、章程、办法、细则等)、 (命令、指示、决定等)、(批示、意见等)、(通知、通报、公报、简报等)、(公告、通告、布告等)、(函等)、(请示、报告等)、(会议纪要、大事记等)。 4、按分为:党内公文、行政公文、群众团体公文、联合行文等。 5、按公文办理的分为:特急公文、紧急公文、常规公文等。 6、按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和普通公文。 7、按公文的分为: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 8、按公文的分为:传统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 (五)公文的文种及其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自1996年5月3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规定,全国党的机关公文文体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 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个种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文体主要有命令 (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等13个种类。其中, 。就法院系统来讲,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人民法院 公文处理办法》,但2001年1月1日起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施行后,最高法 院没有及时修订法院系统的“公文处理办法”,只是要求按照国务院的新“办法”执行;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修改稿”,但至今未正式下发实施,而最高法院的文件在一些细节上, 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务院的新“办法”执行,造成在一些细节规范上不知何去何从;同时,党的 机关公文仍按照老“条例”执行,使用16等,法院对党的机关的文件又要改用党内公文 格式,造成多轨并行,很不统一,很不方便。但总体来说,法院公文主要是按照新的《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的,所使用的文种同行政机关公文文种。 1 命令(令)属下行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它“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命令(令)的制发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的常委会及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及 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及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大,才有权力发布命令(令)。 党的领导机关可以和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命令(令),但需以行政公文的形式出现。就法 院来说,命令(令)仅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励有关人员。 2 决定是党政机关共有的一个公文文种,但就适用范围而言,决定在行政机关比在党的机 关要广泛得多。在党的机关,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而在行政机关,决定则“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 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它一般以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不使用这一公文文种。但事实上,公告的使用范围 非常广泛,已经扩大化,如法院的开庭公告、公示公告等等。 4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告与公告有相似之处,这就是都面向全社会,都是知照性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一方面表现为 制发的主体有受限与不受限的不同——公告是有资格限制的,而通告则是任何机关、团体和 单位都可以采用的;另一方面表现为涉及的内容有重要程度的差异——公告涉及的是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而通告涉及的则是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 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通知与通告的功能相近,其最大的不同在于,通知有特定的受文者,通告则无;通知有专指的约束力,通告则仅有泛指 的约束力;通知与机关的经常性工作密切相关,通告则与社会事务联系密切,如此而已。 6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公告与通告面向整个社会,具有较强的公众性,通知与通报则主要是面向机关,具有较强的业务性。通知与通报的适用 范围有一定的重合,但也有各自专享的“领地”,不能做人为的取舍。 7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请审议事项”。议案有其独具的特色,因而是公文中的重要成员。就法院来说,议案适 用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主要是法官 职务任免。 8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行政机关与党的机关均使用报告这一文种,而且适用范围也基本相同。 9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两者的区别在于, 报告只是客观地将有关情况汇报给上级机关,无需上级机关答复,而请示则是将自己无权或 无力处理的事项及相应的对策主张反映给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必须明确予以答复。 10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下级机关用请示向上级机关行文,上级机关即 须以批复做出相应的答复。 11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过去没有被《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作为一个公文文种列出,因其形式相对灵活,适用范围广,可以有效补救行政机关 其他法定文种在适用范围和使用效果上的不足,故最新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将其正式确定为一个机关公文文种。它属于通行文,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12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答复功能仅仅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这是它与批复的一点重要不同。 13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党的机关专用的公文文种有: 14 决议被列为党的机关14个法定公文文种的首位,可知它在党的机关公文中居于突出重 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指出: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 项”。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从形式上说,决议必须是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就是说, 只有拿到党的会议上,提交与会者认真讨论,并得到表决通过的,这样的决议才是合法有效 的。第二,从内容上说,决议必须是重要决策事项,就是说,一般的事项、非决策性事项不 能采用决议这一公文文种。 15 指示属下行文,“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就是说,指示主要适用于布置工作而不是其他方面,并且布置工作也不是事无巨细样样说到,只是提出 一些原则和要求,工作具体如何开展,还须由下级机关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所以, 指示的文末往往有“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之类的结束语。 16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相对于通报而言,公报的公开程度更高, 而且涉及内容的重要性一般来说也更强。如国务院公报、最高法院公报等等。 17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属规范性公文。就是说,一方面,条例的制发有严格的资格限定,下级党组织不可以制发条例,只 有党的中央组织才可以制发条例;另一方面,条例是关于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 规章制度的具体化,是条文性法规,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18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规定与条例一样,也属规范性公文。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就制发的主体而言,规定并无条例那样的 严格限定,各级党组织都可以制发规定;另一方面,就适用范围而言,规定往往与特定的时 期、特定的条件和背景,以及特定的问题相联系,正因为如此,其时效性更强,而稳定性相 对略差。其实,规定不仅用于党的机关,在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应用也很广泛,主要用来制 定规章制度,但因为它不是行政公文文种,所以必须用通知的形式印发,而不能单独成文印 发。 (六)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2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 来文往。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直接向领导同志个 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 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 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 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 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 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 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 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 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2根据规定,党委和政府可以向各自的上一级 或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文;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在得到党委、政府授权后,可以向下一 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下设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正式行 文;其行文对象,包括各自的上一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的对口部门,以及同级党委、政府 的下设部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适用“函”这一商洽性公文,不能采用指令性、指导 性和规范性公文文种。法院公文的行文对象要求是一样的。 3简单地说,谁是主管,那么主送就是谁。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能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 直接上级机关。第23条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 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机关。《中国共 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同志对一些重要公文忽视抄送,导 致法院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和动态不能及时被上级和地方有关机关了解和掌握,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工作的效果。要准确确定抄送机关,需要全面把握公文内容和与之有工作联系的有关 机关,才能做到既不漏送,又不枉送。 4 5《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 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联合行文单位 数量。 (6)关于“请示”的具体规定。“”;请示事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 的问题时,应与有关机关,如未能达成一致,需在请示中写明;请示问题应当提出 ;请示一般只写;请示其下级机关;“报告”请示事项。 公文的格式,指的是公文的外观形式,它既包括组成公文的各部分文字符号在载体(纸 张等)上的排列和标识规则,也包括公文的用纸要求和印制规范,换言之,公文的格式就是 公文的书面结构与公文的用纸和印制规范的总和,是对公文的文面要求。公文格式的特点具 有较强的规范性。规范的公文格式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使公文的写作规范化、标准化, 不仅增加公文的美学效果,而且方便对其进行阅读与传递、处理,提高工作效率。《中国共 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分别以一章的篇幅对党的机关和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做了规定,而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共同起草、 国家质监局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更是前所未有的,最为全面、具体、细致、科学的公文格式标准。为 规范公文的制作和处理,2005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期间,中院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于9月7日制定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编入《规章制度》一书,就公文的制作、处理进行了规范, 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分别就公文的发布形式、书面格式、用纸格式和印装格式加以介 绍。 (一)公文的发布形式和适用范围 就法院系统来说,以中院为例,主要有: 1、《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宜市中法发)》,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 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通知等。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市中法)》,主要用于人事任免、重要会议及其他事项的通 知、批复、命令、议案、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文件(宜市中法办)》,是中院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适 用于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院发布某些事项,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传真电报(宜市中法明传、密传)》,用于中院和中院各部门通知召开会议、时效性 较强事项、事务活动安排、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等。 5、以中院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使用中院信笺版头。 (二)公文的书面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公文全部文面组成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格式》将公文的书面格式划分为三部分,并分为和 、、、、、、、、、 、和等7个要素。置于公文首页(又称)以 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主题词)之间的 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组成,实际上就是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 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 1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公文如需标识份数序 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1,采用红色号码机套印,比如同一文稿共印 100份,其中第1份的序号可写“001”,最后一份的序号可写成“100”。标识份数序号,其主要作用是便利公文的登记、分发和检查。 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是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的保密程度和传递处理的要求,是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党和国家机关的公文密级均为“”“”“”,其中“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泄露出去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公文如需标识密级, 用3,顶格标识在版心1,并且标识密级的两字之间须;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则两项同用3,并且,保密期限置后,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注保密期 限,保密期限一般分一年以内、一年及一年以上、长期和期限不作标注。期限不作标注的一 般按保密期20认定,如“秘 密?6个月”、“机 密?3年”、“绝 密?长期”。 3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党的机关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两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两种。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 3,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并且标识紧急程度的两字之间须;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则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2。 4 发文机关标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称之为“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 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某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 称,不加“文件”字样,比如“函”;“命令(令)”、“会议纪要”除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 简称外,还应加上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一般为25mm;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 边缘为80mm。“函”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 为170mm。“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发文机关标识原则上应使用小标宋体字和红色标识,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发文机关酌定,但一般应小于 22mm×15mm。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 下居中排列。即使是联合行文机关较多,也必须保证公文。 5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2处,用3标注并居中排布。“命令(令)”的发文字号标注在“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下边缘空2行居中位置;“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 间。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应当反映发文机关或部门的性质。同 一机关。部门的同一类公文的代字应当统一,不可有几种写法。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 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年份应标全称,用“〔〕”括住;序号(即1不编为001),“”。 6 发文机关签发签批公文的领导人的姓名。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 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 ,“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果是联合行文, 则有多个签发人,这时,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 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其距离为4mm。 7 红色反线一般标印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其长度与版心等宽(即156mm)。 ——主体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等要素 组成。 8 (1)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应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 主要内容,体现发文主旨。例如“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向济南交警支队学习活动 的决定”。如果公文版头已注有发文机关,或已在文尾注明了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即可省略 发文机关;如果难以用少量文字概括所发公文的内容,或公文内容较为简单,可省略发文事 由。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其他标点符号,而以空格代之;标 题字数太多,分行书写时,注意不得将固定词语拆开分写。 (2)即负责受理或答复该公文的机关。上行文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即文件 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下行文可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于左首顶格处,按级别高低顺序排列。 (3)是表述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写在主送机关名称之后。 (4)即附属于正文的材料,用于对公文的补充或参考。附件名称要在正文之后 注明,附件本身既可单独成件,也可与文件主体装订一起投送。 (5)即公文的法定作者名称,应采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写于正文或 附件名称之后一定距离的右下方。如需以机关领导人名义行文,则应在领导人姓名前冠以职 务。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发机关排列在前。 (6)用以表明公文的生效时间,写于发文机关下方,使用年月日全称。 (7)即发文机关对公文的效力负责的凭证,盖于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的字 面上。 9、。版记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1)用以标示公文的核心内容,便于公文的计算机检索与管理。主题词不同 于公文标题,其确定应从公文内容范畴、主题内容、特征和文种这四个方面入手,而不能简 单地从公文标题中提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994年4月修订出版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于1998年8月修订发布的《公文主题词表》是目前标引主 题词的重要依据。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七个,每个主题词之间要空一格,写于发文日期之后, 用黑体字印刷。 (2)即除主送机关外还应了解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上行文为抄报, 平行文或下行文为抄送。 (3)即公文的印制单位和时间,书写于同一行。单位居左,顶 格;时间居右,顶格。 10、标记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1)按公文的机密性质,公文可分为内部文件、公开文件和保密文件三类, 其中保密文件又可分为秘密文件、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三等。秘密等级标在左上角,以醒目 的黑体字印刷。 (2)公文有紧急公文和非紧急公文两类,紧急公文又可分为急公文和特急公 文两等。紧急程度应以黑体字标在密级上方。 (3)即以工作需要和保密范围为依据所确定的公文的行文范围和阅读对象, 写于发文日期之后,主题词之前。 (4)指该公文的实际印制数量,用括号标注在文件左下方。 另外,公文纸一般采用16开型(260mm×185mm)于公文左侧装订。按惯例,开头应为35mm,地脚应为25mm,订口应为22mm,翻口应为25mm,版心内正文应有25行20列。特殊公文,如“布 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视实际需求而定。公文书写应自上而下、自左至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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