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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程序

2017-09-25 6页 doc 17KB 1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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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程序开庭程序 民事案件法院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
开庭程序
开庭程序 民事案件法院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下面为详细程序: 一、开庭 1、 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2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 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3、 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其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举证应注意 3.1 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2 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3 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3.4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3.5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 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3.6 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4、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6、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7、 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8、 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9、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三、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2、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4、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2、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五、 宣判 1、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2、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3、 审判长宣读判决。 4、 审判长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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