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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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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由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园宗旨是:坚决维护党和国家政策,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本园自...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特蕾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由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园宗旨是:坚决维护党和国家政策,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本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 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园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区丽晶国际小区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吴桃容。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250万元; 出资者: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 , 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0%; 吴桃容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占投资总额的40%。 第十条 本园的办学结构: (一) 办学规模:(1)幼儿园建筑面积3203.97?,(2)幼儿园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541.98?,(3)审批部门核准的在 园人数为8个班,240人。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1.5~6岁的健康幼儿,我园采用全 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本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园 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为:郭小娜、吴桃容、龙秋萍、卢李静、谭艳共5 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 利和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 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 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 ,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 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 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 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 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即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为郭小娜。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东乐花园83 A-7B;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园资产来源: , (一)股东的个人出资;(1)出资者: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 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60%,以货币形式出资,2006年1月28日前出齐; (2)吴桃容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投资总额 的40%,以货币形式出资,2006年1月28日前 出齐;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建设、 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 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 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 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 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 案。 ,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 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节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 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 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 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 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 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 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 ,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之日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 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园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 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之日起 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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