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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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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设计要求饲料标签要求 1 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是饲料产品标识方法的一种形式,我国对有关产品标识的标准皆为强制性标准。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规定产品具备完整的标识,是生产者、经销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GB10648-1999《饲料标签》、GB13432-1992《特殊营养品标签》、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等。《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说...
饲料标签设计要求
饲料标签要求 1 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是饲料产品标识方法的一种形式,我国对有关产品标识的皆为强制性标准。这是国家为了保护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规定产品具备完整的标识,是生产者、经销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如GB10648-1999《饲料标签》、GB13432-1992《特殊营养品标签》、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等。《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说明国家对产品标识非常重视,把它上升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位置。《饲料标签》既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1.1 什么是饲料标签 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它说明产品的质量、数量、特性、使用方法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各种内容。为用户识别、选择和正确使用产品提供依据。 饲料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文字、图形、符号印制在饲料的包装袋、瓶、箱及其他包装形式的容器或包装物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或附吊在饲料包装容器上,也可缝于袋口。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饲料标签都是向饲料用户及有关方面传递饲料内在质量及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基本信息的有效手段。 1.2 饲料标签的功能 饲料标签是产品标识中的一种,是饲料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者全面、准确地介绍自己产品质量状况的有效手段。销售者、用户对饲料产品质量、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的了解、掌握,通常是通过直观的饲料标签上明示的内容获得的。因此,如果饲料标签标注不当或者标注带有欺骗性的内容,轻者会给用户带来不便,重者则会因造成侵权、损害而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所以,标注好饲料标签对生产者、销售者、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1.3 饲料标签适用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和澳门执行当地规定)从事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国内外一切企业都必须执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及其加工产品和药物饲料添加剂除外。 1.3.1 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系指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各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1.3.2 合同定制饲料 系指用户以合同向生产者专门定制的、在质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与仲裁以合同规定为准。如果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亦须执行本标准。 1.3.3 自用饲料 系指养殖者根据饲养动物的需要自行配制的、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饲料。这种饲料只限于自产自用。 1.3.4 饲料药物添加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属于兽药,其管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饲料标签》不适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1.4 实施饲料标签的意义 1.4.1 对于生产单位 可以利用饲料标签合法有效地向用户介绍自己产品的特征,传达产品质量信息以及就产品质量对用户做出明示承诺和保证。如:用户可以通过标签上明示的产品原料组成和各成分分析保证值,了解产品的质量 状况。 1.4.2 对于经营单位 它是指导各类饲料产品在流通领域中安全贮运、适时销售的指南。如: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贮存方法等。如果不标明就有可能造成过期变质产品流入市场。 1.4.3 对于使用单位 可以通过饲料标签了解饲料产品的质量状况,便于合理选择饲料和正确饲喂或贮运。如: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在标签上明示,并标明配料禁忌、休药期等注意事项,使用户一目了然,不会因用错药物而使畜禽受到损害,也不会因不及时停药而造成动物体内兽药残留超标,从而使动物食品影响人体健康。 1.4.4 对于监督单位 可以通过宣传、贯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有效地加强对饲料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康的饲料行业市场运行机制,规范饲料市场的有序竞争。这样就可以在监督检查时,按标签上明示的原料组成有效地进行监督检验,一经发现事实与标签上明示的不符,即可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2 合格的饲料标签 2.1 基本原则 2.1.1 合法性 要求标签的内容必须符合《饲料标签》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计量法、商标法等。 2.1.2科学性 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要使用户容易理解,清晰、规范、直观易懂。 2.1.3 真实性 指标签上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描述,不允许有意的或无意的与饲料内容不符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不得夸大饲料的实际作用;不得使用不具备参比对象的百分数等。 2.2 基本要求 2.2.1 料签一起 要求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可以悬挂或缝制在包装袋口,瓶装产品可粘贴在瓶壁上,散装产品标签要随发货单传送。 2.2.2 结实清晰 要求保证当产品到达用户手中时,其标签的内容仍清晰易辨。因而要求标签的材质耐用,印刷的文字、图形牢固,不脱落。 2.2.3 文字规范 指标签上使用文字、符号、术语、代号的要规范。文字包括汉字、拼音和外文。汉字要符合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标签上不可以使用繁体字,也不可以使用自撰的简化字。当需要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不能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术语要规范,如“粗蛋白质”不要写“粗蛋白”;计量单位的符号应小写时,不要大写。要符合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和GB/T18695《饲料加工设备术语》这两个标准。 2.2.4 单位法定 规定标签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系指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允许使用的单位。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一般采用克(g)、千克(kg)、吨(t);体积单位用微升(μL)、毫升(mL)、升(L),不可以用已废除的市制、英制等单位如“市斤”、“磅”、“市升”作为质量和体积单位。过去常用的表示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的ppm(10E-6,表示百万分之一),ppb(10E-9,表示千百万分之一,英国和法国则为10E-12)。它们不是单位而是英文缩写词头,我们也不再使用。表示某物质在饲料中含量,常量一般以质量百分数表示,如粗蛋白质含量为20%。微量时,本标准规定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某物质的质量表示。 如表示某预混料中某元素的含量,可写作:每千克产品中含某元素为××mg。表示配合饲料中药物饲料添加剂含量,可写作:每千克饲料中含盐酸氨丙啉×mg(系指药物有效成分含量)。表示饲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可写作:每千克饲料中含霉菌总数为10亿个(或每克饲料中含霉菌总数×10E-9个)。 我国饲料行业曾以“mg/kg”代替“ppm”,表示某微量物质在饲料中的含量(质量分数)。但这种表示是有缺陷的,首先,“mg/kg”不是法定计量单位的组合单位,实则仍为质量分数,其次,会误以为是毫克每公斤体重,尤其是表示药物含量,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每千克动物体重的给药量。参考国外饲料标签计量单位的各种标注方法,经慎重研究决定:我们今后对饲料中微量物质的含量,不再用ppm和mg/kg表示,而采用每千克饲料中含多少毫克(或微克)某物质来表示。当然,更规范的表示方法应该是×10E-6,但缺点是不直观。采用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物质多少毫克,十分直观和易于理解,也避免了对单位含意产生误解的问题。 2.2.5 专签专用 要求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一个饲料产品系指采用同一个标准生产的、其各项指标符合所执行标准要求的单一产品。如果数个产品为同一个标准编号,则每个产品都应有自己相应的标签。不允许将各项指标不同的饲料产品使用同一个标签。就是说:一个标签仅提供给用户该产品的信息,如一个标签标注数个产品会造成混淆,而导致用户弄不清手中的产品是标签上的哪一个。尤其加入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多个产品是无法按要求标注的。 2.3 基本内容 明示卫生标准,饲料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产品标准编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说明,净重(或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和地址,证号及其他。 3 明示卫生标准 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3.1 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 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是对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包括在GB13078的产品,可以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无论执行哪种标准,至少,其产品的原料必须符合GB13078或各级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3.2 卫生标准是强制执行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饲料卫生标准和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不管企业是否愿意,其产品都要符合标准要求。 3.3 明确承诺应有的责任 从GB10648-1993的执行情况看,某些生产者错误地以为,凡在标签上没有要求的,就可以不执行。所以,质检部门经常收到一些卫生指标明显不合要求的送检样品。为了免除这种误解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关各方呼吁将企业向用户的默示担保(不言而喻,应该保证产品符合卫生标准)改为明示担保。 4 饲料名称 饲料名称就是饲料产品名称。 4.1 应符合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 饲料的名称必须能准确反映饲料本身固有的性质和特征。其名称应与产品标准一致并符合GB/T10647标准的定义。不得使用独创名称或广告性名称,不得在名称中随意加修饰语。如“浓缩饲料”不得称“超级浓缩料”或“料精”、“蛋白精”等。 4.2 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 饲料名称需要指明使用对象和使用阶段的应予以指明。如“产蛋鸭配合饲料”、“种鸭配合饲料”,不得笼统称“鸭配合饲料”。前者明确表示饲料使用对象是鸭,饲喂阶段是产蛋鸭或种鸭。 4.3 商标名称和牌号名 “商标”是指经注册的商标;“牌号”一般是企业对其产品的编号。商标名称和牌号名称不可单独使用,可以 饲料名称同时使用。 4.4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不规范名称 企业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不规范名称可用括弧放在规范名称之后作为过渡。 4.5 包装物上的名称应与标签上的名称一致 包装物上的产品名称应与标签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产品名称,如“王中王”之类。 5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必须做出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5.1 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值是多少,标签就标多少。因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也是一种明示承诺或保证的一种形式,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5.2 标示出的项目应符合标签标准要求并与执行标准一致 5.2.1 饲料标签标准将饲料产品分成11大类,对每类产品应标示出的项目都有要求,尤其是配合饲料和蛋白质饲料很明确。我省规定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至少要标出一种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其他产品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5.2.2 标准中规定了多少项目,标签就标多少项目,不可多标或少标,否则就有欺骗性嫌疑。 5.3 标示出的有效数字应与执行标准一致 有效数字与执行标准一致主要为判定合格与否做准备。我省规定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灰分、粗纤维、水分保留一位小数;钙、总磷、食盐、氨基酸保留二位小数;维生素、微量元素一般取整数,含量低或极低保留一位或二位小数。 5.4 不标示分析允许误差 分析保证值只标示范围值,不标示分析允许误差。分析允许误差是分析方法本身由于仪器及操作等因素允许存在的系统误差。质量监测部门在具体检测和进行质量判定时,按规定对分析结果进行计算,分析允许误差只与分析结果的计算和判定有关,而与标签上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无关。 6 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6.1 用什么原料,标注什么 6.2 原料名称的标注 各种原料的名称,原则上以具体名称标出,如玉米、豆粕等。若配方中某些原料常有替代情况发生时,也可以原料种类标出,如谷物、植物油料饼粕等。 6.3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的原料,必须标示具体品名 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则必须标示具体品名,如棉籽饼粕、菜籽饼粕、皮革蛋白粉等。 6.4 原料标注的顺序 推荐按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性饲料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排列。 6.5 添加的饲料添加剂 要标示出法定名称,添加的添加剂必需是国家允许的,符合有关规定。 7 产品标准编号 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1 执行什么标准,标注什么标准编号 企业在生产该项产品时所依据的标准的编号。该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7.2 所执行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标准 现有的饲料产品标准基本上已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标准的原国家标准正在进行修订或确认;调整为行业标准的要重新编号。专业标准已经废止。今后企业在执行新的标签标准时,不要出现已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原国家标准的编号,更不要出现作废的标准编号。 7.3 标签与标准的关系 饲料标签上所标示的成分保证值应符合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7.4 标签与质量的关系 产品质量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政府正是通过标签与标准、质量与标签之间的上述关系达到对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8 饲料药物添加剂 为预防动物疾病或影响动物某种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饲料中的一种或几种药物与载体或稀释剂按规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预混物。 8.1 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 8.2 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 8.3 不得将交替使用的药物全部列出 8.4 药物添加的范围 严格执行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中规定的适用动物,不得超范围使用。同时应注意一些强制性的行业和地方标准中对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要求,不要违规,也不要打擦边球。 8.5 药物的法定名称 指符合农业部第168号公告发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及农业部批准允许使用的药物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也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 8.6 药物的有效成分含量 指饲料药物添加剂在饲料中的有效成分含量。药物品种、加药量、注意事项、休药期等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加大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和使用范围,否则,不仅增加养殖成本,还将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影响人体健康和畜产品的出口。 8.7 药物有效成分的计算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产品规格1000g产品中含马杜霉素10g(1%) 1000kg配合饲料中马杜霉素铵预混剂用量500g(168号规定) 1000kg配合饲料中有效成分(马杜霉素)含量5g(500*10/1000) 40%浓缩饲料添加(1%)马杜霉素铵预混剂的量(按1000kg量计) 1000kg(配合)*0.4=400kg(浓缩)∶500g=1000kg∶1250g(500*1000/400) 400kg(浓缩)∶5g=1000kg∶12.5g(5*1000/400) 1%预混合饲料添加(1%)马杜霉素铵预混剂的量(按500kg量计) 1000kg(配合)*0.01=10kg(预混料)∶500g=500kg∶25kg(500*500/10) 10kg(预混料)∶5g=500kg∶0.25kg(5*500/10) 9 使用说明 对于不能直接饲喂动物的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在标签上给出使用说明,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或给出推荐配方,以帮助用户正确有效的使用上述产品。 10 净重(或净含量)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10.1 必须标明每个最小包装物净重 当以包装物(袋或瓶)包装后又以纸箱或其他容器等大包装物进行包装时,还应在大包装物上标明内含小包装的件数及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要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 10.2 净重值的后面不必给出误差 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监督检查,其允许偏差由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10.3 计量单位 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 11 生产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1.1 标示方法 应明确完整标明年、月、日,而没有统一要求。建议采用××××年××月××日或××××_××_××的方式表示。 11.2 不标示的处罚 生产日期是饲料标签上必须标注的重要内容之一。饲料为限期使用的产品,所以必须在饲料标签上标明其生产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省略,也不得在打印生产日期时有意推后,或以出厂日期代替生产日期。更改生产日期是违法的欺骗行为,必须杜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12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12.1 时间要明确 时间概念要清楚,不能用含混的词句。如:不能用冬春季××天,夏秋季××天来表示。而应11~4月××天,5~10月××天;或者一、四季度××天,二、三季度××天来表示。 12.2 贮存条件要明确 明明白白告诉用户应怎样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方法是什么。 12.3 标示的方法 根据需要在标签上注明保质期的同时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13 名称和地址 是指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 13.1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3.2 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 13.3 标注的地址、名称、电话等都必须是真实的、与其法人的营业执照相一致 13.4 进口饲料 13.4.1 要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农业部颁发的进口产品登记许可证编号。 13.4.2 要有中文标签,标明原产国家名称或地区名称。 13.4.3 分装者的标签按GB10648的规定执行,并标明原产国家名称或地区名称。 13.4.4 生产日期和净重根据情况可在中文标签上标明“见原产地标签”或“见外包装”,但原产地标签或外包装上生产日期和净重的标注也要符合GB10648的要求。 14 证号 指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证、产品批准文号等。 14.1 范围 实施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标签上应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但生产者不得伪造和冒用。 14.2 违规的法律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 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 其他 给生产者留有余地,即生产者可以标注自己认为必要的、除上述12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内容,诸如产品品牌、条码、质量认证标志等。 16 当前《饲料标签》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饲料标签》标准从2000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多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使用不规范的汉字。《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六条规定: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规范的中文是指1956年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中的简化汉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应该强调的是,饲料标签是为了让用户更好地选择、使用产品。完整规范的饲料标签,是一种免费的产品促销广告。如果使用大部分人看不懂的繁体字,则失去了标签的作用。因此,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饲料标签是发挥饲料标签应有作用的前提,应严格按《饲料标签》、《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标注标签。 二是大多数中、小型或家庭作坊型的饲料生产企业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化工作不熟悉,不懂得如何标注好饲料标签或对该标注的内容不理解,出现了生产企业相互间模仿甚至抄袭饲料标签的现象。 三是有意隐瞒饲料产品质量信息的真相。如:有些生产企业对标签上为什么要标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没有充分理解,总觉得标低了更保险,也有故意把保证值标高进行弄虚作假的。 四是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在问题。《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饲料是限期使用产品,必须在饲料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有相当多的生产企业没有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重视不够,认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和出售,标不标生产日期无所谓。另一方面是怕麻烦,天天都须印上不同的日期,所以只要企业不作硬性要求,员工也就懒得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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