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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

2017-11-29 3页 doc 13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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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 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新闻 本开封讯一男子在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其所购买的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案件,9月15日,开封中院二审依法维持杞县法院一审判决,案件中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共计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 半个月后,刘某伟在乡间公路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
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
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 男子投保后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称卡没激活拒赔偿-新闻 本开封讯一男子在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其所购买的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案件,9月15日,开封中院二审依法维持杞县法院一审判决,案件中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共计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 半个月后,刘某伟在乡间公路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月、刘某燕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赵某平共同赔偿二原告保险金50000元。 杞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月、刘某燕共计5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本开封讯一男子在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其所购买的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案件,9月15日,开封中院二审依法维持杞县法院一审判决,案件中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共计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 半个月后,刘某伟在乡间公路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 5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月、刘某燕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赵某平共同赔偿二原告保险金50000元。 杞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月、刘某燕共计5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本开封讯一男子在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其所购买的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案件,9月15日,开封中院二审依法维持杞县法院一审判决,案件中的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共计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 半个月后,刘某伟在乡间公路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刘某月、刘某燕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赵某平共同赔偿二原告保险金50000元。 杞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月、刘某燕共计5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微信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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