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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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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 人 篇一 : 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人 哪些人应负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持有纳税人收入并有义务扣除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下面就各税种的代扣代缴义务进行阐述。 一、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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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 人 篇一 : 应负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人 哪些人应负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持有纳税人收入并有义务扣除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下面就各税种的代扣代缴义务进行阐述。 一、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三、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税函,,,,,, ,,,号文件补充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徼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财税,,,,,,, ,号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财税字,,,,,,,,,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 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五、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七、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八、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九、印花税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 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需要说明的是,《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因此,对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需要在今后通过税收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 篇二 : 哪些税种涉及到代扣代缴义务人, A企业2010年8月与一外国企业签订,外国企业将非专利技术提供给A企业使用,合同约定A企业2011年8月向外国企业支付使用非专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A企业因资金紧张,一直没有对外付汇,但是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近,A企业准备对外付汇,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开具付汇税务证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A企业财务人员认 为,只有对外实际付汇时才需要代扣代缴税金,不应该加收滞纳金。那么,对A企业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呢, 支付方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应付未付外汇款也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扣税时间不仅仅是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而是既包括支付款项时也包括到期应付款项时。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到期应支付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与支付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到期时,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也要相应的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发生大量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所以对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偿付款项期限已到;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款项应当计入企业相关成本和费用:三是该项成本费用已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在具体经济活动中,上述应付的各项费用,有时不是一次性计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而是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摊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第24号公告也明确,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我国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未到期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在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为成本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些款项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我国企业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在应税行为完成当天依法扣缴流转税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支付给未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非贸易外汇时,其支付人也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需要明确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另外,发生在“营改增”地区的非贸易付汇,部分原来征收营业 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营改增”后其扣缴税款时间除提前开具发票外,没有发生改变。 扣缴义务人未按时履行扣缴义务也要受处罚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解缴入库,否则,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期解缴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要予以加收滞纳金或进行罚款。 综上,对境外非居民纳税人应付未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及时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对合同约定付款当天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在合同约定时间或应税行为完成当天依法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国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2011年8月应该付给外国企业服务费,虽然应付未付,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已经发生了扣缴义务,应该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所以,现在缴纳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要求加收滞纳金是于法有据的。 篇四 : 税法中代扣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义务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都是指虽然某个主体将税款交纳到税务机关,但税款由其他主体支付,该主体只是代为缴纳。?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者之间的最大不同是:在交易中资金的流向和税款的流向上是不一样的,代扣代缴中资金流向与税款流向相反;代收代缴中资金流向与税款流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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