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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

2017-09-15 2页 doc 12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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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2007年11月23日,2010年2月3日,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2月18,双方就荆州市红门南路服装批发市场内“裕鑫商业广场”项目工程分别签订了书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市政修建协议及补充协议。这一系列的合同及协议都合...
被告代理词
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荆州市裕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 2007年11月23日,2010年2月3日,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2月18,双方就荆州市红门南路服装批发市场内“裕鑫商业广场”项目分别签订了书面的“工程承包书”、《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市政修建协议及补充协议。这一系列的合同及协议都合法有效,双方不存在争议,签订合同之后,我方积极按照合同以及协议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应尽事宜及合法权益,并不存在过失,同时原告方在施工同时也未就我方的做法提出质疑和问题,我方已积极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支付了工程的价款,原告方此时说我方仅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价款,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我放本身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请求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 二、本案不涉及逾期支付补偿费问题 本案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我方支付申请人逾期开工补偿费20万元,此项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2007年11月23日,申请人即荆州市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我方签订工程承包约定,在2008年4月份开工,我方裕鑫公司已积极地准备了相关施工条件,但由于金隆建设工程公司的自身原因,导致施工期限延期拖后,此项损失应由金隆公司自己承担,我方裕鑫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由我方支付补偿费,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必须是由甲方即裕鑫公司的过错导致开工延误的,裕鑫公司才应当承担补偿费,而本案中的事实却不是由裕鑫公司的过错导致的,因此,我方不应支付逾期开工补偿费。 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鉴定证据失真,不应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两份鉴定结论,其中,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要求我方支付的价款为30346160.92元,大写为:叁仟零叁拾肆万陆仟壹佰陆拾元玖角贰分,但依 据前面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失真,我方根本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很多都指向我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又不能明确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方的具体过失,原告方是在无中生有,夸大工程造价数额,想要逾越合同的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方多支付价款数额,此要求是违法无效的,我方不应当支付该款项。而我方也就此案做了相关的鉴定,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结论,我方需要支付的价款为10294725.57元,大写即“壹仟零贰拾玖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元伍角柒分,我方已经按照签订的合同积极支付了该价款,此合同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双方已不存在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我方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原告所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提供的鉴定结论失真,不应采纳,我方就本案事实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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