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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

2017-10-16 50页 doc 550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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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 二级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 9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 9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
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 二级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 9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 9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 1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 13 中评协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 14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 15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 28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 30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 3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4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8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 13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 13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 134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 139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 139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 142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 146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15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 156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 157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 159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162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 165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167 中评协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171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172 中评协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180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180 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188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 189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 201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 20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14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 21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226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 22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通知 ............................................. 234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 235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 ............................................. 238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 239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 ................................................................................................................................................................. 241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 24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 ...... 248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 249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 ......................................... 267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 268 2 明细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 9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 9 第一章 总 则 ............................................................................................................................. 9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9 第三章 操作准则 ....................................................................................................................... 10 第四章 报告准则 ......................................................................................................................... 10 第五章 执业责任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1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 ........................................................................................................................... 11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1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 12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 12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 1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 13 中评协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 14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 15 第一章 总 则 ............................................................................................................................. 15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 16 第三章 职业道德 ....................................................................................................................... 20 第四章 人力资源 ....................................................................................................................... 21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 22 第六章 评估业务 ............................................................................................................... 23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 24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 27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 27 第十章 附 则 ........................................................................................................................... 28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 28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 30 第一章 总 则 ............................................................................................................................. 30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31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 32 第四章 附 则 ............................................................................................................................. 36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 36 第一章 总 则 ......................................................................................................................... 36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 37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37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 40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 40 3 第六章 附 则 ......................................................................................................................... 4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41 第一章 总 则 ................................................................................................................... 41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 42 第三章 正 文 ........................................................................................................................... 43 第四章 附 件 ........................................................................................................................... 49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 50 第六章 评估说明 ....................................................................................................................... 51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 52 第八章 附 则 ........................................................................................................................... 53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 53 附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 54 附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 55 第一部分 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 56 第二部分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 56 第三部分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 57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 60 一、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 61 二、 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 61 三、 评估技术说明 ..................................................................................................... 62 (一) 成本法 ..................................................................................................... 62 (二) 市场法 ..................................................................................................... 78 (三) 收益法 ..................................................................................................... 79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 83 (一) 评估结论 ................................................................................................. 83 (二)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 83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84 第一章 总 则 ........................................................................................................................... 84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 85 第三章 正 文 ............................................................................................................................. 86 第四章 附 件 ............................................................................................................................. 93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 94 第六章 评估说明 ..................................................................................................................... 96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 97 第八章 附 则 ............................................................................................................................. 98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 98 附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 99 附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 100 第一部分 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 101 第二部分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 101 第三部分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 102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 106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 106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 107 4 三、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 ......................................................................................... 107 四、收益法评估技术说明 ......................................................................................... 127 五、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 ......................................................................................... 132 六、评估结论及分析 ................................................................................................. 13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 13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 13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 134 第一章 总则 ........................................................................................................................... 134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35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 136 第四章 附 则 ..................................................................................................................... 139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 139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 139 第一章 总 则 ........................................................................................................................... 139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39 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内容 ....................................................................................................... 140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 ............................................................................................... 141 第五章 附 则 ......................................................................................................................... 142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 142 第一章 总 则 ........................................................................................................................... 142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42 第三章 操作要求 ..................................................................................................................... 143 第四章 评估方法 ..................................................................................................................... 144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145 第六章 附则 ............................................................................................................................... 14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 146 第一章 总则 ............................................................................................................................. 146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47 第三章 操作要求 ..................................................................................................................... 147 第四章 评估方法 ..................................................................................................................... 148 第五章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 151 第六章 披露要求 ..................................................................................................................... 152 第七章 附则 ............................................................................................................................. 15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152 第一章 引 言 ....................................................................................................................... 152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53 第三章 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 154 第四章 附 则 ......................................................................................................................... 15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的通知 ......................................................................................................................................................... 156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 157 第一章 引言 ............................................................................................................................. 157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57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157 5 第四章 评估方法 ....................................................................................................................... 158 第五章 评估披露 ....................................................................................................................... 159 第六章 附则 ............................................................................................................................... 159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 159 第一章 总 则 ............................................................................................................................. 159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59 第三章 操作要求 ....................................................................................................................... 160 第四章 评估方法 ....................................................................................................................... 160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161 第六章 附 则 ............................................................................................................................. 16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162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 165 第一章 总 则 ........................................................................................................................... 165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65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165 第四章 操作要求 ....................................................................................................................... 166 第五章 评估方法 ....................................................................................................................... 166 第六章 披露要求 ....................................................................................................................... 167 第七章 附 则 ........................................................................................................................... 167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167 第一章 引 言 ........................................................................................................................... 167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68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168 第四章 操作要求 ....................................................................................................................... 169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170 第六章 附 则 ........................................................................................................................... 171 中评协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171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172 第一章 引言 ............................................................................................................................. 172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73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173 第四章 操作要求 ..................................................................................................................... 175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178 第六章 附 则 ....................................................................................................................... 179 中评协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180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180 第一章 引 言 ......................................................................................................................... 180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81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182 第四章 操作要求 ..................................................................................................................... 183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187 第六章 附 则 ............................................................................................................................. 188 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188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 189 6 第一章 引 言 ........................................................................................................................... 189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190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191 第四章 操作要求 ................................................................................................................. 191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193 第六章 附则 ......................................................................................................................... 193 附1 :常见的实物期权 .................................................................................................... 194 附2 :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 ............................................................................................ 196 附3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 ........................................................................................ 200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 201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 202 第一章 总 则 ........................................................................................................................... 202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203 第三章 操作要求 ................................................................................................................... 204 第四章 评估方法 ................................................................................................................... 207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211 第六章 附 则 ......................................................................................................................... 21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14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 215 第一章 引 言 ......................................................................................................................... 215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215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216 第四章 价值类型 ....................................................................................................................... 217 第五章 价值评估要求 ............................................................................................................... 217 第六章 价值分析要求 ............................................................................................................... 218 第七章 披露要求 ....................................................................................................................... 219 第八章 附 则 ........................................................................................................................... 219 附件1: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供参考) .................................................................. 219 一、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 220 二、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 222 附件2: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供参考) .............................................. 223 一、总则 ............................................................................................................................. 223 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封面及目录 ..................................................................... 223 三、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正文 ..................................................................................... 224 四、附件 ............................................................................................................................. 22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226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 226 第一章 总则 ........................................................................................................................... 226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227 第三章 评估对象 ....................................................................................................................... 229 第四章 价值类型 ....................................................................................................................... 230 第五章 评估方法 ....................................................................................................................... 231 第六章 披露要求 ....................................................................................................................... 233 第七章 附 则 ........................................................................................................................... 234 7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通知 ............................................. 234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 235 第一章 总 则 ..................................................................................................................... 235 第二章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 235 第三章 利用专业报告 ............................................................................................................. 236 第四章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 237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237 第六章 附 则 ..................................................................................................................... 238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 ............................................. 238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 239 第一章 总 则 ..................................................................................................................... 239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239 第三章 操作要求 ..................................................................................................................... 239 第四章 评估方法 ..................................................................................................................... 240 第五章 披露要求 ..................................................................................................................... 240 第六章 附 则 ..................................................................................................................... 24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 ................................................................................................................................................................. 241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 24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 ...... 248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 249 第一章 引 言 ..................................................................................................................... 249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 250 第三章 职业道德 ..................................................................................................................... 253 第四章 人力资源 ..................................................................................................................... 255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 257 第六章 评估业务计划 ............................................................................................................. 258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 259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 265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 26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 ......................................... 267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 268 第一章 总 则 ..................................................................................................................... 268 第二章 基本要求 ..................................................................................................................... 268 第三章 操作要求 ..................................................................................................................... 269 第四章 附 则 ..................................................................................................................... 271 8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 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企[2004]20号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已经我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9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 10 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11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 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行为,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并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 13 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或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师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予以充分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以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评协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0] 2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 14 控制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起正式施行。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本指南对本机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试运行。2012年1月1日起,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正式执行。其他评估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 15 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评估机构应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16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是指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代表。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首席评估师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17 (一)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评估机构应当对每项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特征决定是否由股东(或者合伙人)、董事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五)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判断,确信其合理性; (六)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七)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八)组织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九)组织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8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 (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团队成员一般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评估业务项目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19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文秘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强化: (一)管理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针对具体评估业务的特点,评估机构应当: (一)对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弃评估业务,以使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要求内部相关人员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进行沟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三)排除影响评估师做出独立专业判断的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保密政策,应当要求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所在评估 20 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一)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21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三)遵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方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制定业务承接环节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洽谈; (二)业务约定书的审核和签订; (三)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委托方的要求;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五)评估业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以确保: 22 (一)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 (二)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 (三)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四)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方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 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23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计划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进一步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二)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六)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 24 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 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关注;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25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下列事项实施控制: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五)业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 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26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27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201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 28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 29 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请各地方协会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附件: 1.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 30 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 31 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2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 33 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34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35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36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评估目的; 3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签约时间。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其他费用及其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可以约定业务约定书解除后评估服务费收取或者退回的比例或金额。 39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第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签约各方的违约责任。签约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41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42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 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 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43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44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45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46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评 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 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已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 47 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48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 49 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50 (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51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4规格纸张印刷。 52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供参考)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供参考) 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供参考) 53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附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供参考) ×××公司(单位): 54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 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 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 评估结论合理。 七、 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年 月 日 附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供参考) 55 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项目的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的要求,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编写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 封面 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标题(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说明”的形式); 2( 评估报告文号; 3( 评估机构名称; 4( 评估报告日。 二、 目录 1( 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2( 如果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56 第三部分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按以下格式和内容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一、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 委托方概况 1( 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 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 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2( 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3( 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4( 近三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的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以往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5( 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6( 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者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企业的主要资产状况。 57 7( 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和各种因素风险。 (三)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1(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一般包括产权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交易关系等。 2( 存在两家以上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分别予以介绍。 3(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被评估单位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写。 4( 存在交叉持股的,还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5( 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 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 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满足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二) 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 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 说明委托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以及审计情况。 (二) 对于经营租入资产、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当特别说明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及其理由。 (三) 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列表载明各产权持有单位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四) 账面资产是否根据以往资产评估结论进行了调账。 58 (五) 本次评估前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核销或者资产剥离行为等。 四、 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 说明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二) 说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 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情况,调账情况。 (二) 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 抵(质)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其对应资产负债情况。 (四) 账面未记录的资产负债的类型及其估计金额。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 (一) 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 清查工作的组织如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 清查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固定资产,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或者鉴定的情况。 4( 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报废存货的数量和金额的确定情况、呆坏账损失及无需偿付负债的判断及原因分析。 59 (二) 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生产经营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 劣势分析。 2( 内部、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 营管理状况。 3( 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资产财务状况。 4( 未来主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5( 如果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性质及定价原则等。 七、 资料清单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产评估申报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 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3( 审计报告; 4(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 5( 重大合同、协议等; 6( 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7( 其他资料。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60 一、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 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 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 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 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 说明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2. 说明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三)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四)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五)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二、 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 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 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1( 一般包括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及评估基准日时正在进行的大修理、改扩建情况等。 2( 对于不能采用现场调查方式直接核实的资产,应当说明原因、涉及范围及处理方法。 (三) 核实结论 1( 资产核实结论。 61 2( 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 权属资料不完善等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4( 企业申报的账外资产的核实结论。 三、 评估技术说明 (一) 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等基本内容。 常见的资产负债类型,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 货币资金 (1) 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金额。 (2) 现金存放地点、核实方法和过程。 (3) 查阅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情况;银行账户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说明未达账项(如存在)是否影响净资产及其金额。 (4) 其他货币资金的类型(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及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 如现金出现负数,应当说明原因及评估处理方式。 (6) 评估结果及差异。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1)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形成时间及对应的金额。 (2)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实方法和结果。 (3)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形成,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 62 (4) 上市交易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前后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非上市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票面利率或者约定利率及评估计算过程。 (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金额。 (2) 查阅票据凭证过程及结果,已变现应收票据的数额。 (3) 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并列示已成为坏账应收票据的证据。 4(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及结果。 (3)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和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及结果。 (4) 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并列示已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证据。 (5) 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5( 存货 (1) 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 63 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 存货数量和品质核实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3) 外购存货账面记录的构成,并分析构成的合理性,说明市场价格的查询情况。 (4) 自制存货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税费额或者比率的确定方法和数额。 (5) 对外销售存货的适销程度及判断理由。 (6) 在用存货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7) 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等存货的可变现价值的判断过程和结论,或者技术鉴定(如需要)情况及可变现价值的判断情况。技术鉴定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7( 其他流动资产 (1) 其他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 其他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发生时间和对应金额。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64 9( 持有至到期投资 (1)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10( 长期应收款 (1) 长期应收款的内容和金额。 (2) 长期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长期应收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的判断理由和依据。 (5) 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11( 长期股权投资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 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协议等)、方法和结果。 (3) 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说明对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以及评估结果,并说明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项目分别说明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2( 投资性房地产 (1)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 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 65 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 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果,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评估值与公允价值及其变动的差异及原因。 13( 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程、技术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收益法(对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预测过程和结果,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及结果。 7) 采用市场法(对存在活跃二手设备市场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66 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9)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的可能性。 10) 对于国家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受火灾、水灾浸泡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改变用途使用和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11)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说明的要求编写。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型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最近一次大修或者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对于国家强制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受腐蚀、过火、水灾浸泡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建筑物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核实情况。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7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典型房屋建筑物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的结构型式(一般包括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全现浇结构、排架结构、钢排架、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棚结构等)、不同的分布地点、不同的建筑年代,且金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9)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0)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4(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的内容、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开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 (2) 在建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核实情况。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于停建和缓建等在建项目,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 (3) 在建工程账面记录的明细构成,并分析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正常。 (4) 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合同签订情况、已支付工程款和应付(未付)工程款情况,并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5) 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68 15( 工程物资 (1) 工程物资的种类和账面金额。 (2) 工程物资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工程物资的评估说明参照存货评估说明要求编写。 16( 固定资产清理 (1) 固定资产清理的内容(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和金额。 (2) 固定资产清理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固定资产清理一般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根据不同内容,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7( 生产性生物资产 (1)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内容(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类、群别、取得方式、实物数量、账面金额构成及折旧政策等。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种类、群别、取得方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18( 油气资产 (1) 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油气资产构成(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等)、账面金额等。 (2) 油气资产原值的构成、折耗政策。特别说明是否存在弃置费用现值以及对应的预计负债。 69 (3) 油气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油气资产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5)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确定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的油气资产。 19( 无形资产 (1) 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 1) 土地的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利用状况。土地的登记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际勘查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3) 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包括:城市资源状况、房地产制度与房地产市场概况、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与发展目标、城市社会经济状况等;区域概况、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状况和规划限制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宽度、临街状况、深度、形状、地质、地形、地势、容积率、基础设施以及评估对象现状利用或者规划利用等影响地价水平的因素)。 4) 土地使用权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5)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所选取评估方法的依据或者理由。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成交日期、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70 等内容,并说明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修正情况。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确定的过程和结果。 8)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与地上建筑物费用项目的划分;说明评估对象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及依据;说明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修正的因素及修正过程。 9)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应当说明基准地价的公布时间,批准机关和文号,基准地价的内涵,利用基准地价估算宗地价格的公式;说明宗地位置、用途及评估对象所在级别或者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以及修正的内容(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等)。 10)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当说明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等的确定方法、过程和结果。 11) 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调整使用的情况。 (2) 矿业权 1) 矿业权人的基本情况。 2) 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者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3) 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者价值)评估、处置或者交易等情况。 4)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主要信息(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 71 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5) 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6) 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7) 参数确定情况,包括所依据或者参考资料的来源出处;各评估参数的确定原则、依据、过程和结果。 8) 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利用专家协助确定价值指数,应当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及分析的过程。 9) 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3) 其他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名称、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存在期限、权属、原始入账金额、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方法、过程和结果(从法律、经济、技术及获利能力等角度分析说明所申报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存在;说明无形资产的特征、获利能力、获利期限;已实际应用的无形资产,应当说明其应用及效益状况)。 3) 选取评估方法的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72 4)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定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20( 开发支出 (1) 开发支出的内容和金额。 (2) 开发支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开发支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21( 商誉 (1) 商誉的账面价值及其形成原因。 (2) 商誉所对应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3) 商誉的评估处理方法和结果。 22( 长期待摊费用 (1) 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原始发生额和摊销期。 (2) 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权利是否已在其他类型资产中反映,如反映,应当说明不另计评估值。 (3) 长期待摊费用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结合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内容,说明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存在尚存的资产或者权利,如存在,应当指明受益期。 73 23(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内容和种类。 (2)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24( 其他非流动资产 (1)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2) 其他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25( 短期借款 (1) 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抵(质) 押情况。 (2) 对借款的函证情况。 (3) 利息结算、支付情况,并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对评估值的影响。 26( 交易性金融负债 (1) 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种类和核实方法。 (2) 交易性金融负债票面利率计算、支付的情况。 (3) 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形成。 (4) 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和结果。 27( 应付票据 (1) 应付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签发日、到期日。 (2) 应付票据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74 (3) 带息票据,应当说明利息计息、支付情况,并说明已考虑利息支付对评估值的影响。 28(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对于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29(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包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和对应金额等。 (2) 被评估单位相关职工薪酬政策。 (3) 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的计提、发放或者使用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对于无需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30( 应交税费 (1) 应交税费的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和对应金额。 (2) 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负政策,说明被评估单位所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享有优惠政策的期限和批准单位等。 (3) 应交税费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75 (4) 说明借方余额的原因及评估方法。 31( 应付利息 (1) 应付利息的内容(包括对应的本金、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等)、金额等。 (2) 应付利息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按合同利率或者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利息的过程和结果。 32(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1) 应付股利发生的期限和金额。 (2) 应付股利的核实内容(被评估单位股利或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应付股利分配的文件的核实情况)和方法。 (3) 对于长期未付的(应付股利),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 应付股利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 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尽管账面未记录,但应当特别说明根据会计附注披露的内容可能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3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4( 其他流动负债 (1) 其他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2) 其他流动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76 (3) 其他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5( 长期借款 (1) 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2) 对借款的函证情况。 (3) 长期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4) 利率水平、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6( 应付债券 (1) 应付债券的种类(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情况。 (2) 应付债券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说明应付债券为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 (3) 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 说明是否存在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与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的差额,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 可转换公司债券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7( 长期应付款 (1) 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发生日期和金额、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等。 (2) 长期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长期应付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77 38( 专项应付款 (1) 专项应付款形成依据、项目名称、性质(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者特定用途的款项)、内容、约定的验收时间和方式等核实情况。 (2) 用于工程项目的专项应付款资产形成的进度情况,不可能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情况。 (3) 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是否为企业真实的负债。 39( 预计负债 (1) 预计负债的金额和种类(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 (2) 预计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证据以及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询证证据等。 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 递延所得税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内容,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和结果。 41( 其他非流动负债 (1) 其他非流动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等。 (2) 其他非流动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其他非流动负债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二) 市场法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参考企业比较法或者并购案例比较法)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 说明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78 2. 市场法原理 (1) 并购案例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及评估选用并购案例法的理由。 (2) 参考企业比较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及评估选用参考企业比较法的理由。 3. 选取具体评估方法的理由 4( 基本步骤说明 (1) 搜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进行阐述。 (2) 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进行分析。 (3)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整。 (4) 分析、确定参考企业或者并购案例。 (5) 对参考企业或者并购案例的可比因素进行分析、调整,确定可比因素数值。 (6) 估算评估对象价值。 5( 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的分析判断。 6( 参考企业或者并购案例的选择及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分析。 7( 确定可比因素的方法和过程(特别说明对可比因素分析时考虑的主要方面),价值比率的确定过程,分析、调整评估对象财务状况的内容。 8( 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9( 评估结论及分析。 (三) 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 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2( 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79 (1) 收益法的定义和原理。 (2) 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3) 收益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3( 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应当结合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1)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 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 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 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 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7) 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8)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4( 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1) 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生产经营的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企业战略等。 80 (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 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 企业历史年度财务分析。 一般包括收入、成本和费用分析,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以及成长性 分析等。 (4) 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分析。 5( 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1) 收益模型的选取 ? 选取收益法的具体测算方法及模型。 ? 列示计算公式并对参数进行解释与说明。 (2) 收益年限的确定 确定的收益年限并说明其理由。 3) 未来收益的确定 ? 生产经营模式与收益主体、口径的相关性。 ? 收入的预测。 1) 营业收入的预测。通常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与市场环境、业内竞争情况与企业对 策、公司的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和营业收入的预测。 2) 投资收益预测分析。 ? 营业成本的预测。 ? 销售费用的预测。 ? 管理费用的预测。 ? 财务费用的预测。 81 ?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估算。 ? 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 资本性支出预测。 ? 营运资金预测、营运资金增加额的确定。 1) 企业历史年度有关资金营运指标 2) 营运资金增加额计算 (4) 折现率的确定 ? 所选折现率的模型(公式与参数定义)。 ? 模型中有关参数的选取过程。 例如:无风险报酬率(依据、过程、结果)、市场收益率(依据、参数、过程、结 果)、Beta(贝塔)系数的测算。 6( 评估值测算过程与结果 (1) 列表说明公式中的各参数值以及测算过程。 (2) 终值的估算。 (3) 列示评估结论。 7( 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评估(非收益性/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价值 (1) 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类型。 (2) 评估方法。 (3) 评估结果。 8( 评估结果 9( 测算表格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必要的测算表格。测算表格中的数据应当 82 与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一) 评估结论 1( 用文字叙述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分别说明其评估价值以及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2( 含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的字样。 3( 对于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情况,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4( 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 (二)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 说明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包括绝对变动额和相对变动率。 2( 分析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原因。 (三)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溢价(或者折价)的考虑等内容 企业价值评估,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 说明是否考虑了溢价与折价。 2( 说明溢价与折价测算的方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83 附件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84 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 85 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 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86 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87 (3) 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4) 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88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 89 关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等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本市场资料等。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对主要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进行说明。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应当分别说明各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结论对应的评估假设及其对评 90 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根据经济行为的特殊性,评估结论也可以用区间值表达。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 91 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五)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该期间利率、汇率、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国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的变化等;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要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 92 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93 (七)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二)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三)业务约定书;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应当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当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需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 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94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及备注等基本内容; (三)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和填表日期。 第三十二条 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编制。 95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在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过程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96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 97 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供参考)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供参考) 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4.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指引 ,供参考,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8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经,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和权属资料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手续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附2:“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指引 ,供参考, ×××公司,单位,: 99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适当的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年 月 日 附3:“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供参考, 100 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业务的必备材料~为方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备案核准的要求~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编写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 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封面 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二、目录 ,一,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二,如果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101 评估说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按以下格式和内容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2,企业性质、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3,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 102 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4,法定许可经营范围、实际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介绍。 ,5,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6,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7,企业经营特点及经营风险分析~如: ?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市场地位等情况, ?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 ?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8,企业客户稳定性和流动性分析。 ,9,企业投资策略分析。 ,10,企业发展历程及未来发展规划。 ,11,企业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12,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经营的优劣势分析。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 103 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说明本次评估满足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二,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主要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 本次评估前是否进行了财务重组。 ,五, 账面资产是否根据以往评估结论进行了调账。 ,六,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账面金额及另行委托的原因。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 说明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年××月××日。 104 ,二,说明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财务报告期末、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变动情况以及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 ,三,如果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评估的情况~调账情况, ,二, 影响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 ,一, 资产负债清查情况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清查范围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2(清查结论。 ,二, 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经营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 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 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 105 资产财务状况, 4( 未来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5( 如果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的性质及定价原 则等。 七、资料清单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申报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二,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三,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重大合同、协议等, ,六,经营统计资料, (七) 其他资料。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 ,二,主要经营资产类型、资产状况。 106 ,三,主要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及购臵方式。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 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 特殊资产的核实方法 1(对于网点多、经营地点分散的资产所采取的核实方法。 2(对于经营网络、主要客户等情况所采取的核实方法。 ,三, 核实结论 1(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原因。 2(权属资料不完善、不清晰的资产核实情况。 三、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等基本内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其他企业可以参照这几类公司的科目编写。 107 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主要金融科目及固定资产科目均应列举案例说明评估具体过程。每一科目的评估技术说明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详略程度。 (一)银行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内容和金额。 ,2,现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金额~评估基准日存款准备金率及应存款金额~存款金额是否超出存款准备金标准。 ,4,查验中央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函证情况~以及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利率标准。 ,5,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存放同业款项 ,1,存放同业款项账面金额、存款利率。 ,2,存款进行函证情况~不正常的未达账项情况。 ,3,存放同业款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贵金属 ,1,贵金属的种类、规格、重量以及保管方式。 ,2,贵金属的盘点方法。 ,3,贵金属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4.拆出资金 ,1,拆出资金账面金额、拆借银行、拆借利率、拆借期限。 108 ,2,拆出资金函证情况。 ,3,拆出资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账面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6.衍生金融资产 ,1,衍生金融资产的种类、投资日期、持有数量及账面金额。 ,2,影响衍生金融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衍生金融资产评估中 主要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的预测方法~并分析其合理性。 ,3,衍生金融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账面金额及情况介绍。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8(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应收利息核实的方法及结果。 ,3,应收利息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结果。 ,4,表外应收利息的核实情况。 ,5,应收利息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9.发放贷款及垫款 109 ,1,贷款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按照五级分类原则的分类情况~各级别贷款的金额及情况 介绍。 ?对公贷款抽样方法~验证贷款五级分类及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 合理性。 ?对私贷款抽样方法。 ?函证情况介绍。 ?贷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贴现资产 ?贴现资产的账面种类、金额。 ?贴现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贴现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发生时间和金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1(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值 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10 12(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协议等,、方法和结果。 ,3,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对于不单独出具评估说明的各级子公司~应当在其上级公司的评估说明中详细说明其评估方法~披露其重大事项。 ,4,以适当方式说明各级子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及理由和评估结论。若各级子公司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的选择方法及理由。 13(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果~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4(固定资产 ,1,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1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臵方式、批量购臵价格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方法等。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臵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2,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形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方法~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 112 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臵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5(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 ?土地的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利用状况。土地的登记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地勘查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 113 ?土地使用权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所选取评估方法的依据或者理由。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易情况等内容~并说明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修正情况。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确定的过程和结果。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与地上建筑物费用项目的划分,说明评估对象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及依据,说明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修正的因素及修正过程。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应当说明基准地价的公布时间、批准机关和文号、基准地价的内涵、利用基准地价估算宗地价格的公式,说明宗地位臵、用途及评估对象所在级别或者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以及修正的内容。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应当说明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等的确定方法、过程和结果。 ? 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假设、评估方法 114 以及对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进行分析和调整的情况。 ,2,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名称、形成过程、存在形式、存在期限、权属、原始入账金额、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方法、过程和结果。 ?选取评估方法的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及参数涵义。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预测的依据~如市场调查结论、订单合同、政府推广文件等。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6(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种类和内容。 ,2,递延所得税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7(其他资产 ,1,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的种类、取得时间、对应的债权金额情况。 ?抵债资产的产权情况~抵债资产产权瑕疵、使用受限等情况对 115 价值的影响分析。 ?抵债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其他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8.向中央银行借款 ,1,向中央银行借款的账面金额、笔数、借款利率、期限。 ,2,向中央银行借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向中央银行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9.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1,同业存放的金额~存款的同业银行的名称~存款的种类。 ,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0(拆入资金 ,1,拆借机构的名称、拆入资金的期限、拆入利率、账面金额。 ,2,拆入资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函证情况介绍。 ,4,拆入资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1.交易性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 ,2,交易性金融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116 ,3,交易性金融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2.衍生金融负债 ,1,衍生金融负债的种类、投资日期、持有数量、持有比例及 账面金额。 ,2,衍生金融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衍生金融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种类、账面金额。 ,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4.吸收存款 ,1,吸收存款的金额~存款的分类。 ,2,吸收存款的构成,一年期以上的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 款等,。 ,3,吸收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5(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和金额。 ,2,被评估单位相关职工薪酬政策。 ,3,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项目的核实方法和结果。 ,4,对于无须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5,应付职工薪酬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17 26(应交税费 ,1,应交税费的内容和对应金额。 ,2,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说明被评估单位所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享有优惠政策的期限和批准单位等。 ,3,应交税费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借方余额的原因及评估方法。 ,5,应交税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7(应付利息 ,1,应付利息的内容、金额等。 ,2,应付利息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付利息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8(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金额和种类。 ,2,预计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证据以及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询证证据等。 ,4,预计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9(应付债券 ,1,应付债券的种类,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单位、转换股份等情况。 ,2,应付债券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118 ,3,应付债券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0(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递延所得税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1(其他负债 ,1,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发生时间、原因~相关合同、协议内容。 ?其他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存入保证金 ?存入保证金的种类、金额、核算方式、存款期限。 ?存入保证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存入保证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贴现负债 ?贴现票据的种类、金额~贴现的时间、金额~票据到期时间。 ?贴现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贴现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4,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等。 ?其他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19 ,二,保险公司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 保险公司部分科目的评估方法与银行相同~保险公司专用科目的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应收保费 ,1,应收保费的金额、种类。 ,2,应收保费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收保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应收代位追偿款 ,1,应收代位追偿款发生时间、原因。 ,2,应收代位追偿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对可能发生坏账的项目~应当说明原因及取得的证据。 ,4,应收代位追偿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应收分保账款 ,1,应收分保账款发生时间、原因。 ,2,应收分保账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收分保账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4.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发生时间、原因。 ,2,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120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保户质押贷款 ,1,企业保户质押贷款管理制度。 ,2,保户质押贷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保户质押贷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6.定期存款 ,1,定期存款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定期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定期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7.存出资本保证金 ,1,存出资本保证金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2,存出资本保证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存出资本保证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8.独立账户资产 ,1,相关合、同协议内容。 ,2,独立账户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独立账户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9(其他资产 121 ,1,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原因。 ?其他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应收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存出分保准备金 ?存出分保准备金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存出分保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存出分保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损余物资 ?损余物资来源~说明原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账面价值构成~分析价值构成的合理性。 ?损余物资应当具体说明如何确定完好程度。 ?对于存在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的损余物资~应当说明对其 价值的影响程度~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损余物资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4,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其他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0(短期借款 ,1,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贷款 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122 ,2,借款的函证情况。 ,3,利息结算、支付情况~并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对评估值的影 响。 ,4,短期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1(预收保费 ,1,预收保费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预收保费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预收保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1,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付手续费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3.应付分保账款 ,1,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分保账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付分保账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4.应付赔付款 ,1,应付赔付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发生日期。 ,2,应付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应付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5.应付保单红利 ,1,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应付保单红利的基本情况。 123 ,2,对应付保单红利按合同、协议清查核实情况。 ,3,对于长期未付的应付保单红利~应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考虑可能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 ,4,应付保单红利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6.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1,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基本政策,说明该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合理。 ,2,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明细内容。 ,3,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1,被评估单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基本政策,说明该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合理。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明细内容、计提依据。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8(长期借款 124 ,1,借款的金额、发生日期、放贷银行名称、还款期限和贷款 利率以及抵,质,押情况。 ,2,借款的函证情况。 ,3,利率水平、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长期借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9.独立账户负债 ,1,独立账户负债类别。 ,2,独立账户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独立账户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0(其他负债 ,1,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发生时间、原因。 ?其他应付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应付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存入分保准备金 ?存入分保准备金的金额、种类和企业确认依据。 ?存入分保准备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存入分保准备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等。 ?其他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25 ,三,证券公司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 证券公司部分科目的评估方法与银行相同~证券公司专用科目的 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存出保证金 ,1,存出保证金类别。 ,2,存出保证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存出保证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结算备付金 ,1,结算备付金的账面金额及明细分类。 ,2,结算备付金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结算备付金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3(其他资产 ,1,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 ?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相关合同情况。 ?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业务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其他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资产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4.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1,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的资产类别。 126 ,2,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其他负债 ,1,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 ?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资产类别。 ?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2,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的内容、种类及形成原因等。 ?其他负债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其他负债评估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四、收益法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方式和所确定的预期收益口径以及评估的其他具体情况等~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一,说明评估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二,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1.收益法的定义和原理。 2.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3.收益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127 ,三,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 收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应当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1.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2.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3.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4.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5.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四,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分析 1.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国家货币政策及对金融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分析。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分析。 3.企业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一般包括收入、支出分析~资金运用方式、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分析以及成长性分析等。 针对经营业务内容不同~不同种类的金融企业历史年度经营状况应重点介绍以下内容~如: 128 银行的经营状况应当重点说明利率与汇率变化趋势、信贷市场规模、各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等历史情况。 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重点说明保险品种规模、各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等历史情况。 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重点说明证券市场规模、各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等历史情况。 4.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分析。 ,五,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需要对收益法评估分析表进行详细解释。 1.收益模型的选取 ,1,选取收益法的具体测算方法及模型。 ,2,列示计算公式并对参数进行解释与说明。 2.收益年限的确定 确定收益年限并说明其理由。 3.未来收益的确定 未来收益的确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项目的预测~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名称及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1,经营模式与收益主体、口径的相关性。 ,2,收入的预测 ?营业收入的预测。通常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与市场环境、业内竞争情况与企业对策、公司的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和营业收入的预测。 ?资金运用收益预测及依据。 129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预测。 ?汇兑收益预测。 ?其他业务收入预测。 ,3,支出的预测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估算。 ?业务及管理费用的预测。 ?资产减值损失的预测。 ?其他业务成本预测。 ,4,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5,追加投资预测。 4.折现率的确定 ,1,所选折现率的模型。 ,2,模型中有关参数的选取过程。 例如:无风险报酬率选取依据及过程、市场收益率选取依据及过程、Beta,贝塔,系数的测算。 ,六,收益法说明应当体现主要业务的预测过程~如: 1.银行的收益法说明应当披露信贷业务、投资业务、中间业务等重要业务收益参数的预测过程。 2.保险公司的收益法说明应当披露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各项保险准备金计提等重要项目收益参数预测过程~寿险公司应当披露评估选取参数与精算报告相关参数的适配性。 3.证券公司的收益法说明应当披露证券市场周期对企业经营的 130 影响分析~应当详细披露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及自营业务等不同业务板块的收益参数预测过程。 ,七,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情况~并披露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八,评估值测算过程与结果 1.列表说明公式中的各参数以及测算过程。 2.终值的估算。 3.评估结论。 ,九,其他资产和负债,如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价值 1.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类型。 2.评估方法。 3.评估结论。 ,十,评估结论 ,十一,收益法评估分析表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必要的收益法评估分析表。测算表格中的数据应当与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收益法评估分析表一般包括收益法评估分析汇总表和收入预测表、投资收益预测表、费用预测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表、折旧与摊销预测表、追加投资预测表及折现率测算表等。 收益法评估分析表表头应当含有项目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金额单位等,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必要时~在表外可以对各项数据进行解释。 131 收益法评估分析表应当编制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收益法评估分析汇总表。 五、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所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如参考企业比较法或者并购案例比较法,确定评估技术说明的编写内容。一般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一,说明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二,选取的市场法的定义、原理、应用前提及评估选用的理由。 ,三,对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进行分析。 ,四,搜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进行阐述。 ,五,分析、确定可比公司~对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进行分析。 ,六,确定可比因素的方法和过程 1(对可比因素进行分析时~除考虑主要财务指标外~还应当结合不同种类的金融企业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可比因素~如: ,1,银行的存贷款规模、营业网点、客户质量与数量等因素。 ,2,保险公司的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等因素。 ,3,证券公司的证券市场周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经营模式等因素。 2(说明各项可比因素的确定过程。 ,七,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情况~并披露 132 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八,评估值的估算过程、评估结论及分析。 六、评估结论及分析 ,一,评估结论 1(用文字叙述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分别说明其评估价值以及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2(含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的字样。 3(对于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情况~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4(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说明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包括绝对变动额和相对变动率。 2(分析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原因。 ,三,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溢价,或者折价,的考虑等内容。企业价值评估~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1(说明是否考虑了溢价与折价~说明溢价与折价测算的方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2(说明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13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 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07]189号 2007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8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发布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评协字[199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4.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7.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134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 135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136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137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138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编制、管理工作底稿,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管理工作底稿。 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七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139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 第三章 工作底稿的内容 第九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业务约定书; (三)评估计划; (四)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主要或者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 140 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在相关资料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和索引号,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及时将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等一起归入评估业务档案,并由所在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的评估业务档案,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 (一)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查询的; (二)依法有权审核评估业务的政府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工作底稿进行查阅的; (三)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14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 142 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 143 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出判断。必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机器设备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恰当方式获得机器设备的市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二)明确重置成本可以划分为更新重置成本与复原重置成本。注册 144 资产评估师应当优先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 (四)了解对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活跃的市场是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明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的基础,应当使用合理的方法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 (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者对市场差异作出调整; (四)明确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无论单独出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还是将机器设备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机 145 器设备的相关特点。 (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 (二)除了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评估对象的文字描述,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机器设备的概况,包括机器设备的数量、类型、安装、存放地点、使用情况等;了解评估对象是否包括了安装、基础、管线及软件、技术服务、资料、备品备件等; (三)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评定估算过程;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贬值情况等; (四)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五)应当明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146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不动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不动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条 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使用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十一条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不动产包含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确定不动产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147 不动产评估目的包括不动产转让、抵押、租赁、保险、税收、征收、征用、企业产权变动,以及财务报告目的等。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 第十六条 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合理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第十七条 对于土建工程与设备安装工程为一体的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设备安装工程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果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并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资料、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 第四章 评估方法 148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收集交易实例的信息一般包括: (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有: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第二十四条 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 (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吻合; (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和不动产状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将参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值。交易日期修正是将参照物成交日期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参照物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值,可以分为区域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三)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149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当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 (三)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运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评估报告中恰当披露租约情况。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时,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全面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150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三)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应当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合理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第五章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 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三十八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不动产评估时,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的支出、尚未发生的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 151 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利用其他评估机构的不动产评估报告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52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五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六条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七条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第八条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一条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153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确信其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满足各自定义及相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都是合理的。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价值类型,应当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 第十六条 评估方法是估计和判断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某一种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实现。 第十七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市场价值时,应当知晓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业务针对的是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是企业或者整体资产中的要素资产,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只考虑了该要素资产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贡献程度,没有考虑该资产作为独立资产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在用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面临被迫 154 出售、快速变现或者评估对象具有潜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情况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无法或者不宜整体使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考虑评估对象的拆零变现,并选择残余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抵(质)押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课税对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保险标的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涉及到的主要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为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进行披露。 155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文件 中评协[2009]211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0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2.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156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 的房地产。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试行)》要求,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 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相关 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评估对象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 计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恰当分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其因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并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 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当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做出承诺,并对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并参照以下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评估对象: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 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157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 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对应的是个别建筑物单元,还是多个建筑物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 当出租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租金收入所对应出租资产的组成部分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该设备和设施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审慎分析。在选用交易案例时应当关注案例的可比性,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 租约条件。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建立价值可比基础, 细化相关比较因素,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体位置、经营 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明确相关指标参数内涵。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对企业来自于投资性 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以及当期产生的相应费用进行分析,合理判断租金收益与相应费用的匹 配性,合理确定净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净收益是指租金中直接归属于评估对象所对应的房地产权益部分,不包 括物业管理费、代垫水电费等其他项目,并应当恰当考虑免租期和租金收取方式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 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 约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租约的合法、有效性,了解实际履行状况。对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的租约,预测未来净收益所使用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应当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 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当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分 析其原因,并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 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收益口径保持一致,并考虑租约、租期、租金等因素对折现率选取的影 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 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已出租的建筑物的会计核算中是否包含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 使用权。如果会计核算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应当提请企业管理层重新分类,或者在评估结论 中扣除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必要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排除特殊交易情况的影响,包括非常规的融资、售后租回、特殊对价或折让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 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 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 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158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包 括企业管理层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等,完整了解评估过程、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 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包括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等; (二)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及租约信息; (三)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关系;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 (五)评估假设,主要包括:已签租约是否合法、有效;已签租约是否实际履行,是否 会改变和无故终止;已出租建筑物的经营业态是否会发生重大改变;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来源、依据和测算过程等; (七)是否存在缺失产权文件等方面的瑕疵或重大限制。 第二十七条 当评估对象存在产权瑕疵且该瑕疵事项可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产生重大影响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该瑕疵事项及其影响进行披露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 者予以关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 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 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 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 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 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159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 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 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 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 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 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 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 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 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 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 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 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 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 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 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 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 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 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 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 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160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 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 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 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 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 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 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 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 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 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 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 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 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 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 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 级等过程。 (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 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 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6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 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08]217号 162 163 附件 1: 164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 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 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 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 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 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 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 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 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 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 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 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 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 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 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 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 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 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165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 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 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 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 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 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 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 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 (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 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 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 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 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 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 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 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 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 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 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 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 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166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 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 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 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 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 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 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 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 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 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 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 167 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 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 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 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 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 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 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 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 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 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 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 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 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 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 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 响的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 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 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 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 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 求委托方明确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 (二)专利类别; (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日; (七)专利授权日; (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 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 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168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 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 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 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 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 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 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 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 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 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 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 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 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 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 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 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 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 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 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 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 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 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 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 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 一 169 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 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 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 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 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 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 定折现率。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 资产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 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 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 估时,应当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 分析、比较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 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 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 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专利资产采用多种评 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 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 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中 反映专利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 属性、使用权具体形式、法律状态、专利申请号及专利权利要求等; (二)描述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实施状况; (三)说明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专利的实施经营条件; (五)说明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专利权许可、转让、诉讼、无效请求及质押情况; (七)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 及其理由,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各重要参数的来 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 终 170 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评协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171 附件: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商标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商标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172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商标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商标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分析、估算中应用的数据、信息应当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保持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 173 利属性。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 174 求委托方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关注商标许可形式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质押记录,以及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和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三)商标权利限制情况,包括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 (四)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发 175 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一)类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 176 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 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以下因素: (一)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 (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地位; (三)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的合规性、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的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可以按照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合理估算商标资产预期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商标资产折现率应当有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177 商标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商标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商标资产的 178 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五) 商标资产产生收益的方式; (六)商标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预计收益期限; (七)对影响商标资产价值因素的分析过程; (八)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九)商标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12年 7月 1 日起施行。 179 中评协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 180 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著作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著作权资产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181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评估对 182 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登记情况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著作权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状态。著作权的法律状态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变更情况、著作权质押情况和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质押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183 (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 (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184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著作权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存在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 185 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当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著作权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以及限制条件、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剩余经济寿命、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创作人员和管理人 186 员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创作环境配套成本、场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了解著作权资产的贬值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的详细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187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一)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二)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1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实物期权相关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 188 会制定了《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实物期权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是指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非人为设计的选择权,即指现实中存在的发展或者增长机会、收缩或者退出机会等。拥有或者控制相应企业或者资产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未来可以执行这种选择权,并且预期通过执行这种选择权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 189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分析、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可能会附带一种或者多种实物期权。当资产中附带的实物期权经初步判断其价值可以忽视时,可以不评估该实物期权的价值。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实物期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掌握期权定价理论知识,具备实物期权评估的专业知识,具有实物期权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实物期权的价值依附于相应资产,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尽可能获取充分、可靠的信息,并基于信息进行审慎分析、估算和形成专业意见。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合理使用评估 190 假设和限定条件,理解并恰当运用期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需要评估实物期权时,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应当提供实物期权评估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时,涉及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增长期权和退出期权等。 第十二条 增长期权是指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投资或者资产,从而可以扩大业务规模或者扩展经营范围的期权。 第十三条 退出期权是指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理价格部分或者全部变现资产,或者低成本地改变资产用途,从而收缩业务规模或者范围以至退出经营的期权。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实物期权,应当按照识别期权、判断条件、估计参数、估算价值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企业整体或者单项资产附带的实物期权时,应当全面了解有关资产的情况以及资产未来使用前景和 191 机会,识别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明确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期权种类、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参数所需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判断是否具备评估条件。不具备实物期权评估条件时,应当终止实物期权评估。 第十七条 实物期权评估中的参数通常包括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价值、波动率、行权价格、行权期限和无风险收益率等。 标的资产即实物期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增长期权是买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当前资产带来的潜在业务或者项目;退出期权是卖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实物期权所依附的当前资产。 波动率是指预期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波动率可以通过类比风险相近资产的波动率确定,也可以根据标的资产以往价格相对变动情况估计出历史波动率,再根据未来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行权价格是指实物期权行权时,买进或者卖出标的资产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所需要的投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间的价值。 行权期限是指评估基准日至实物期权行权时间之间的时间长度。实物期权通常没有准确的行权期限,可以按照预计的最佳行权时间估计行权期限。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剩余期限与实物期权行权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 192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根据实物期权的类型,选择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二项树模型等。对测算出的实物期权价值,应当进行必要的合理性检验。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实物期权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评估报告,除了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外,还应当披露实物期权的种类、标的资产、行权期限、选择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以及实物期权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现委托业务中存在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而委托方要求不评估实物期权,或者委托方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评估信息,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实物期权的或有资产属性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93 附1:常见的实物期权(供参考) 附2: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供参考) 附3: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供参考) 附1 :常见的实物期权 常见的实物期权 (供参考) 对实物期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可能涉及到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增长期权和退出期权等。 增长期权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投资和资产,从而扩大业务规模或者扩展经营范围的期权。常见的增长期权包括实业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期权,分阶段投资或者战略进入下一个阶段的期权,利用原有有形和无形资产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增加新产品、新业务的期权,文化艺术品以及影视作品开发实物衍生产品或者演绎作品的期权等。 退出期权指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理价格即没有明显损失地部分或者全部变卖资产,或者低成本地改变资产用途,从而收缩业务规模或者范围以至退出经营的期权。常见的退出期权包括房地产类资产按接近或者超过购置成本的价格转让,制造业中的通用设备根据业务前景而改变用途,股权投资约定退出条款等形成的期权。 现实中的企业整体与单项资产可能附带一些实物期权。实物期权的价值评估较为复杂,为平衡评估工作量与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稳健性,应当从可能发现的实物期权中选出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加以评估。 194 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可以根据实物期权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进行直觉判断。 实物期权的重要性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标的资产范围或者价值越大越重要。如评估企业价值时,以企业价值为标的资产的实物期权比以某个业务部门为标的资产的实物期权更为重要。 (2)实物期权执行的可能性越大越重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实值实物期权比虚值实物期权重要;实物期权的实值越深越重要;实物期权的期限越近越重要;标的资产拥有方具备的执行实物期权的资源越充足越重要。 执行实物期权的资源多种多样,增长实物期权最重要的资源是对相应业务的垄断权,包括来自于政府或者市场的特许权、来自于技术专利的独占权,以及长期的买卖或者合作关系、产品或者业务预定合同等。 实物期权的相互关系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有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即选择执行了其中一个实物期权,其他实物期权就不能或者不必要执行,则应当选择其中最重要的实物期权。 (2)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有互补关系,则根据执行的可能性都选或都不选为评估对象。有互补关系的实物期权常见的是各种可能的机会之间有战略协同性的期权。 (3)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前后关系,则根据执行的 195 可能性只选在前或者为因的实物期权进行评估。 附2 :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 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 (供参考) 评估实物期权的价值可以选择和应用多种期权定价方法或者模型。到目前为止,理论上合理、应用上方便的模型主要有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和二项树模型(Binomial Model)等。 1(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及其应用 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也称为布莱克-舒尔斯-默顿模型(Black-Scholes-Merton Model),针对无红利流量情况下欧式期权的价值评估,考虑了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价值(S)及其波动率(,)、期权行权价格(X)、行权期限(T)、无风险收益率(r)五大因素以确定期权价值。模型形式为: -rT买方期权价值C = SN(d)–XeN(d) 012 -rT卖方期权价值P = XeN(–d)–SN(–d) 021 -rT其中,C和P分别代表欧式买方期权和卖方期权的价值;e代表00 连续复利下的现值系数;N(d) 和 N(d)分别表示在标准正态分布下,12 变量小于d和d时的累计概率。d和d的取值如下: 1212 2,ln(/),(,/2)SXrTd = 1,T 196 2,ln(/),(,/2)SXrT d = = d– ,T21,T 选择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估算实物期权价值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估计有关参数数据。 第二步,计算d和d。 12 第三步,求解N(d)和N(d)。 12 第四步,计算买方期权或者卖方期权的价值。 2(二项树模型及其应用 二项树模型可以用于计算欧式期权价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计算美式期权的价值。一期二项树和两期二项树的期权价值模型分别为: -rTf = e[pfu+(1-p)fd] -2rt22f = e[pfuu+2p(1-p)fud+(1-p)fdd] 其中,f代表买方期权或者卖方期权的价值,T代表期权行权期限,t代表每期的时间长度。p 被称为假概率,在模型中的数学地位相当于标的资产价格在一期中上升的概率;相应地,(1-p) 相当于标的资产价格在一期中下降的概率。p一般不需要经过专门估计,而是可以依据其他参数计算出来,这也是它被称为假概率的原因。u、d分别代表标的资产价值一次上升后为原来的倍数和一次下降后为原来的倍数。fu、fuu分别代表标的资产价值一次和两次上升后期权的价值;fd、fdd分别代表标的资产价值一次和两次下降后期权的价值。fud代表标的资产价值一次上升和一次下降后期权的价值。 在多期二项树下可以通过判断在各期末实物期权提前执行的必要性倒推计算各期末实物期权的价值,从而可以计算美式实物期权的评 197 估基准日价值。 u、d、p的取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门估计,也可以根据公式计算确定。计算u、d、p的最简单公式如下: ,tu = e ,t,d = e rTe,dp = u,d 在应用二项树模型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期权的行权期限划分为任意多个变化期,从而可以增加在期权到期时标的资产价值及对应的期权价值的可能值。一般而言,划分的期数越多,评估结果越精确。在实物期权的评估中,由于基础数据的估计不可能很准确,通过增加期数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意义不大。从实际评估效果考虑,建议一般采用一期或者两期二项树模型即可。 选择二项树模型估算实物期权价值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u、d和p。 第二步,计算到期实物期权的各种可能值,如一期二项树下为fu 和fd;两期二项树下为fuu、fud和fdd。 第三步,计算实物期权到期的期望价值,如一期二项树下为pfu + 22(1-p)fd;两期二项树下为pfuu + 2p(1-p)fud + (1-p)fdd。 第四步,按无风险收益率折现上述期望价值,得出实物期权的评估基准日价值。 3(评估模型的选择 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和二项树模型都可以用于计算买方期权和卖 198 方期权的价值。布莱克-舒尔斯模型针对欧式期权的定价,是连续时间下的期权定价模型;二项树模型是离散时间下的期权定价模型,理论上对于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都适用,但多数情况下应用不很方便。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都只有一次执行机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美式期权价值不会超过对应的欧式期权很多。当标的资产在期权行权期限内没有红利流量的情况下,美式买方期权和欧式买方期权价值完全相同。在期权行权期限内有红利流量的情况下,应用布莱克-舒尔斯模型评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期权的价值,可以考虑采用针对红利的布莱克-舒尔斯模型的变型来评估。 在极限意义上(即每期时间为无限短的情况下),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和二项树模型的评估结果相同。在估算实物期权价值时,可以根据参数估计和计算方便的原则,选择采用布莱克-舒尔斯模型或者二项树模型。 4(有关评估参数的估计 评估实物期权所需的参数通常包括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价值(S)及其波动率(,)、行权价格(X)、行权期限(T)以及无风险收益率(r)等。 标的资产即实物期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增长期权的标的资产是当前资产带来的潜在业务或者项目;退出期权的标的资产是实物期权所依附的当前资产。在估算实物期权价值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价值可以根据成本法、收益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但应当明确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中没有包含资产中的实物期权价值。 199 波动率是指预期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即标的资产在期权行权期限内无红利流量的情况下,其价值相对变动的标准差。可以通过类比风险相近资产的波动率确定,也可以根据资产以往价格相对变动情况确定历史波动率,再根据未来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行权价格是指执行实物期权时,买进或者卖出相应资产所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投资所需要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间的价值。 行权期限是指评估基准日至实物期权行权时间之间的时间长度。实物期权通常没有准确的行权期限,可以按照预计的最佳行权时间估计行权期限。通常可以根据稳健原则通过适当低估行权期限而减少其估计难度。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剩余期限与实物期权行权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 附3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 (供参考) 实物期权价值评估较为复杂,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建议根据下表中的基本变量关系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防止出现方向性错误。 200 评估结果合理性检验表 与买方期权价与卖方期权价 变量名称 变量符号 值的关系 值的关系 标的资产价值 S 同向 反向 行权价格 X 反向 同向 行权期限 T 同向 同向 波动率 同向 同向 , 无风险收益率 r 同向 反向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 201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 202 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203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 评估目的; (五)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 价值类型; (七) 评估基准日; (八) 评估假设; (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204 (一) 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 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 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 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 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 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 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 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 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205 (三)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 206 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 207 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208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 209 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 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 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210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 211 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 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 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 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 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 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 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 行业竞争情况; (三) 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 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212 等; (五) 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 经营模式; (三) 经营管理状况; (四)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 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 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 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 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 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 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213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12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中评协[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行学习和培训。请各地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14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并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并予以明确披露。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价值分析业务,应当确信受到的限制不会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资产处置方式、评估资料可获得程度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价值分析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 215 下因素: (一)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二)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三)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四)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价值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其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反映评估对象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报告使用者根据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确定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当超过基准日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反映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必要程序后形成的建立在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基础上的专业意见。 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建议委托方在参考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应当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预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当债务人等资产占有方不予以必要配合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 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物抵贷资产、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 216 理的实物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权益,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收益凭证等其他相关资产。 债权资产主要包括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不良贷款和不良债权。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委托方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为了解相关资产在通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处置决策的追求目标,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 第二十二条 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的前提下,变现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 委托方在需要将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在短时间内强制清算或变现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 第二十三条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 委托方在准备持有金融不良资产或采取融资等手段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再开发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投资价值。 第二十四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等在非继续使用前提下,其零部件或结构进行拆除、回收所能实现的价值。 委托方在准备将特定资产进行拆除、回收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残余价值。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明确这些价值不是市场价值,并确信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不会被误认为该价值代表市场价值。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形成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意见,往往需要以形成资产市场价值意见为基础。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通常应当采用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价值类型和定义。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使用其他价值类型,但应当予以明确定义,确信所使用的具体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应,并与委托方就此价值类型的使用达成充分的理解。 第五章 价值评估要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业务基本情况,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产处置方式、 217 可获得的评估资料等因素,在与委托方协商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给出市场价值定义,并获得充分的评估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获得市场交易数据或具有充分市场数据支持的市场趋势等资料,通过分析处理,做出有说服力的市场价值判断。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确信所获得的数据资料以及所采纳的评估依据能够充分反映市场整体对评估对象价值的认识和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依据仅对市场中某个或某类主体有意义或适用的数据资料评估市场价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时,应当给出清算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客观分析由于卖方非自愿、销售时间过短、买方利用卖方的不利地位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合理评估清算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和收集相关市场上类似资产在强制变现情况下的数据资料,通过统计分析等手段,形成有关清算折扣的判断,并充分说明其理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简单使用无合理依据的折扣率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投资价值时,应当给出投资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使用或再开发计划,根据委托方设定的投资目标和相关假设条件评估相应的投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评估的投资价值反映了相关资产根据委托方使用或再开发计划且满足一定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实现的价值,不同于资产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也不同于在强制变现条件下可能实现的清算价值。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残余价值时,应当给出残余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在不具备交易、再开发、再利用条件,且不进行修理和改进的情况下,其零部件或结构可能实现的剩余变现价值合理评估残余价值。 第六章 价值分析要求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执行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分析范围包括债权资产以及债权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十六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应当重点收集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的价值分析方法等因素确定收集资料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勤勉尽责,在能够采取合理措施的范围内调查、分析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所提供的基础材料。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恰当选择价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价值分析结论。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 218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可能存在多种适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不同价值分析方法的分析思路和分析过程不同,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可能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价值分析方法,并确信所选取价值分析方法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同价值分析方法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价值分析结论。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所选取的技术参数应当具有依据或合理解释,对无法量化但可能影响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的因素应当在价值分析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是区间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确定价值分析结论的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区间值的合理性并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十二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无法考虑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所有因素,价值分析结论与处置债权资产时最终实现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差距。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如果需要对相关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或其他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或分析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 第四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价值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简介、分析目的、价值类型、分析范围、分析基准日、分析原则、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分析过程、分析结论、特别事项说明、期后事项、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备查文件等。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应当重点披露和分析资产处置过程中特别关注的事项、分析的逻辑关系、假设条件以及报告使用的限制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的繁简程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供参考) 附件2: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供参考) 附件1: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供参考) 219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是对债权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其分析方法主要基于两种途径:一种是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和其他适用方法;另一种是以债权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方法。 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时可能存在多种适用的分析方法,不同的分析方法由于分析思路和相关假设条件、限制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因此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价值能够得到体现的各种分析途径与方法,选用一种或多种适用的分析方法,并对各种分析方法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进行对比分析,形成最终价值分析结论。 鉴于不良债权资产形成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分析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比其他资产的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复杂。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接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审慎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根据项目情况,特别是资料的可获得程度和程序的受限制程度,恰当选择分析方法,并对所选择分析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充分说明。 一、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一)分析思路 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实际上是从债权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债务能力角度进行分析的途径,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况。其操作思路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含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清查核实企业负债,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从综合考察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债务能力的角度来分析债权的可能受偿程度,并适当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揭示和评价某一时点债权资产价值。 对债务企业、债务责任关联方偿债能力的考察主要从以下方法中选择: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和其他适用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恰当选用以上方法,对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债权可受偿金额或比例。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1.假设清算法的适用范围 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以及仍在持续经营但不具有稳定净现金流或净现金流很小的企业。 企业资产庞大或分布广泛的项目和不良债权与企业总资产的比率相对较小的项目,不宜采用假设清算法。 2.价值分析程序 (1)对债权人的债权资料进行分析; (2)剔除企业无效资产,确定有效资产。无效资产的剔除应当详细阐述依据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3)剔除债务人无效负债,确定有效负债; (4)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态和分析目的采用适当的价值类型,对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评估,对负债进行确认; (5)确定优先扣除项目,包括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以及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优先扣除项目应当有确切的证明依据; (6)确定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220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有效资产-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有效负债-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 (7)确定不良债权的优先受偿金额; (8)确定不良债权的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9)分析不良债权的受偿金额及受偿比例; 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金额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 (10)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损失等其他因素对受偿比例的影响; (11)确定不良债权从该企业可以获得的受偿比例; (12)对特别事项进行说明。 3.使用假设清算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假设清算法操作思路中,由于许多因素难以量化界定(主要表现为或有负债的不确定性、优先扣除项目金额的难以把握,以及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区间值; (2)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能够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履行相应的分析程序; (3)对可能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信息应当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充分披露;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准确把握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的范围; (5) 确定优先债权受偿金额时,如果对应的资产价值小于优先债权,剩余的优先债权并入一般债权参与受偿;如果对应的资产价值大于优先债权,超过部分并入有效资产参与清偿;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土地使用权、职工安置费等重大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三)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依据企业近几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考虑行业、产品、市场、企业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未来一定年限内可偿债现金流和经营成本进行合理预测分析,考察企业以未来经营及资产变现所产生的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方法。 1.现金流偿债法的适用范围 (1)现金流偿债法主要适用于有持续经营能力并能产生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的企业; (2)企业经营、财务资料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依据前三年财务报表对未来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析预测。 2.现金流偿债法的程序 (1)搜集企业财务资料和经营情况资料; (2)分析企业历史资料,合理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3)结合资产处置方式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偿债的比例(偿债系数)和预期偿债年限; (4)确定折现率; 折现率为基准利率(国债利率)与风险调整值之和。风险调整值应当考虑到不良贷款损失率、不良贷款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预期企业利润率及企业生产面临的各类风险等因素。 (5)将企业预期偿债年限内全部可用于偿债的现金流量折现,测算偿债能力; (6)对特别事项进行说明。 3.使用现金流偿债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应包括预期偿债年限内由经营带来的现金流量以及预期偿债期末由资产变现带来的现金流量; (2)预期偿债年限、偿债系数、折现率的确定应当具有依据或合理解释; (3)在预测中应当分析抵押物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221 (4)应当适当考虑企业非财务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或在特别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二、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 (一)分析思路 以债权资产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债权人所掌握的材料,通过市场调查、比较类似交易案例以及专家估算等手段对债权资产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途径。这一途径主要适用于得不到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或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不具备相关资料的情况,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债权资产的实际状况选用适当方法对债权资产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债权回收价值。 (二)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首先通过定性分析掌握债权资产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确定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然后选取若干近期已经发生的与被分析债权资产类似的处置案例,对影响债权资产处置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法选取主要影响因素作为比较因素,与被分析债权资产进行比较并确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的处置价格进行修正并综合修正结果得出被分析债权资产价值的一种分析方法。当可获取的样本量足够大时,可以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如回归分析、方差分析等)对样本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测算债权资产价值。 1.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范围 交易案例比较法主要适用于可以对债权资产进行因素定性分析以及有可供比较的债权资产交易案例的情形。 2.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程序 (1)对债权资产进行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借助如下资料进行: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其维权情况的全部档案资料;贷款历史形成、导致损失原因、企业经营状况、商业银行五级(或四级)分类资料;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或债务人主管部门获取的有关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的信息;现场实地勘察情况和债权处置人员市场调查、询价资料等。通过分析这些资料,确定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 (2)选择交易案例; 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和行业、交易条件相近的债权资产处置案例作为参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参照物与分析对象具有合理可比性。 (3)对分析对象和参照物之间进行比较因素调整; 比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处置方式、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交易案例样本比较多时,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方法确定主要比较因素,剔除影响较弱的因素。 (4)指标差异比较、量化; (5)合理分析估测债权资产价值。 3.使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获取必要的资料信息; (2)能够获得类似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债权资产处置案例作为参照物,这些案例应当是近期发生的并且具备一定数量; 由于债权资产情况比较复杂,债权资产之间的可比性较弱,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高度关注,避免误用、滥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3)债权资产如有抵押、担保等因素,应当单独分析。 222 (三)专家打分法 专家打分法是指通过匿名方式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和归纳,客观地综合多数专家经验与主观判断,对大量难以采用技术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做出合理估算,经过多轮意见征询、反馈和调整后,对债权价值和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1.专家打分法的适用范围 专家打分法适用于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采用其他方法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债权。 2.专家打分法的程序 (1)选择专家; (2)确定影响债权价值的因素,设计价值分析对象征询意见表; (3)向专家提供债权背景资料,以匿名方式征询专家意见; (4)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汇总,将统计结果反馈给专家; (5)专家根据反馈结果修正自己的意见; (6)经过多轮匿名征询和意见反馈,形成最终分析结论。 3.使用专家打分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选取的专家应当熟悉不良资产市场状况,有较高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应当适当; (2)对影响债权价值的每项因素的权重及分值均应当向专家征询意见; (3)多轮打分后统计方差如果不能趋于合理,应当慎重使用专家打分法结论。 附件2: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供参考) 一、总则 (一)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针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特殊业务形式,制定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基本内容和格式)。 (二)本基本内容和格式仅适用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 (三)本基本内容和格式仅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参考,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范围和深度不受此基本内容和格式的限制。 (四)价值分析报告的数据一般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打印。如果需要出具外文报告,外文报告的内容应当和中文报告内容一致,并应当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封面及目录 (一)报告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 2.报告编号; 3.评估机构全称; 4.报告提交日期; 5.报告封面可载明机构标识。 (二)报告的目录在报告封二排印,列示主要章节的内容和页码。 (三)报告可视需要合并装订或分册装订(摘要、正文和备查文件)。 223 三、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正文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正文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首部; 2.绪言; 3.委托方、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简介; 4.分析目的; 5.价值类型; 6.分析范围; 7.分析基准日; 8.分析原则和依据; 9.分析思路和过程; 10.分析结论及使用提示; 11.特别事项说明; 12.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法律效力; 13.报告提交日期; 14.尾部。 (一)首部 1.标题。标题应当简练明晰,含有“×××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书”字样; 2.报告书序号。序号应当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文本种类特征字、年份、文件序号等。 (二)绪言 应当明确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委托方全称、受委托评估事项的基本内容及评估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等。 (三)委托方、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简介 1.应当介绍委托方、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的主要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企业资产、财务、经营情况等; 2.应当明确委托方、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的关系,并解释这些关系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的影响。 (四)分析目的 明确委托方需求,了解委托方将此次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所要应用的经济行为。 (五)价值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价值分析目的明确价值类型,并给出定义。 (六)分析范围 1.根据委托方、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提供的资料等情况,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范围是债权本身,还是为实现该债权权利而涉及的其他资产; 2.明确债权资产价值分析范围所对应的资产范围,包括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债权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 3.由于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特殊性,在确定范围的过程中应当保持与有关各方的协调和沟通,确定范围的基本原则是这些资产(或负债)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结论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基准日 1.明确基准日的日期; 2.明确确定基准日的理由和成立条件; 3.明确基准日对价值分析结论的影响程度。 (八)分析原则和依据 224 1.明确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公认原则,重点阐述债权价值分析的特殊原则; 2.明确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 (九)分析思路和过程 1.说明债权资产价值分析过程中选用的分析方法以及选用该方法的依据或原因; 2.当选用多种方法进行价值分析时,应当说明综合考虑各种方法的结果最终确定分析结论的过程; 3.分析过程应当包括自接受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委托至提交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接受委托、明确分析对象、资产清查、估算、提交报告等过程。 (十)分析结论及使用提示 1.价值分析结论主要是对债权资产价值的量化判断,同时也可能包括在此过程中对有关资产的评估结论; 2.充分披露和揭示价值分析过程中运用的假设条件、价值分析结论的使用环境和限制条件,并提示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价值分析结论会发生相应变化; 3.明确报告仅是委托方进行决策的参考,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保证价值分析结论的实现。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揭示在报告中未能明确的其他事项,并分析对结论的影响; 2.揭示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二)报告的法律效力 1.明确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明确报告结论只有在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报告使用者根据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确定价值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十三)报告提交日期 写明报告提交的具体日期 (十四)尾部 1.写明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并盖章; 2.写明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并签字盖章; 3.写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姓名并签字盖章。 四、附件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附件通常包括: 1. 债权债务文件:包括有关借据、合同书、还款证明、债权转移证明等; 2. 产权文件:包括房屋、土地权证,资产购置发票等确定资产归属的有关凭证; 3. 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相关记账凭证等。涉及收益预测时,由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前三年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有关法律文书:包括法律诉讼文书、主要合同等; 5. 债务企业承诺函; 6. 评估机构承诺函; 7. 其他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22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 行)》的通知 中评协[2007]169号 2007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学习和培训。请各地注意收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226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227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评估假设,并确信相关假设有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下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恰当使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28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从委托方取得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和计量。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主要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短期或长期租约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及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 229 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重置成本或净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现值或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知晓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算。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 230 应当知晓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或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净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预计金额减去体现相关贬值因素的预计金额,贬值因素主要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或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使得评估结果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变更评估方 231 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判断其可比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并尽可能选择最接近的、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对参照物的比较因素进行比较,做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还应重点关注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点、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有关规定,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并应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于非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 232 的资产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地评价、权衡各结果所在范围的合理性,并确定价值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经济合同上记载与资产或负债价值相关的金额不一定等同于该项资产或负债于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估对象价值估算的影响,并在相关评估过程中予以恰当的考虑和处理。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233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所做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本次与前次评估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时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描述相应的变动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 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3-03-19阅读次数:342次 中评协〔2012〕2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34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28日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工作,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利用专业报告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 利用专业报告,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资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委托方的安排等要求,引用具有单项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利用专家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性能、先进性等的专业判断; (二)对特殊资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的判断; (三)对特殊行业企业运营、市场状况等的判断。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专家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拟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 (三)评价专家的独立性。 通常,专家受雇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存在关联关系,专家工作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由评估机构与专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235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专家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利用专业报告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 (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 (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专业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的专业报告,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 (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 (三)特殊资产的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 (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 (一)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 (二)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 (三)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应当由评估机构与专业机构签署约定文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 (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 (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要求委托方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并要求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 (一)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与资产评估的专业衔接关系; (二)利用委托方提供的、评估前已经正式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判断其作为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三)专门为评估而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向专业机构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出具专业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当关注其披露的、对专业报告结 236 论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考虑其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利用的专业报告作为工作底稿,必要时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四章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委托方的安排等要求,确定是否引用以及如何引用相关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方事先约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正式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并全面理解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和相关信息,核实单项资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等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引用。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一致性;确认单项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在资产评估范围内或者与资产评估报告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判断其对应的资产类型与资产评估资产类型的一致性;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对于账面无记录的单项资产,应当考虑引用或者确认的资产类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析是否存在相关负债,并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与资产评估相关评估参数的匹配性,分析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备案审核文件资料,分析其可能对拟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关注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假设前提和限制使用等相关说明,合理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通常包括: (一)对假设前提与资产评估相矛盾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不得引用; (二)对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假设前提与资产评估不同,但属于单项资产评估所必需的假设前提的情形,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补充单项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 (三)对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限制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形,应当分析其与资产评估限制使用的关联性,恰当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不得发表超出自身执业能力和范围的评论意见。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特殊事项说明,判断其是否可以引用及其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工作底稿。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专业机构名称、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日期; (二)专业报告结论及其相关补充性或者解释性说明; (三)专业报告相关审核、批准情况; 237 (四)利用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资质、报告编号、出具日期以及备案情况; (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类型、数量、产权权属、取得成本、会计核算、相关负债以及账面价值; (三)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假设前提、使用限制以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以及对于可能存在的相关负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 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3-03-19阅读次数:422次 中评协〔2012〕2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指导下,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28日 238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核查机构协助工作,但要对其意见或者专业核查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利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经济组织价值进行评估时,作为经济组织资产的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通常受其对经济组织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国家相关林业法规和政策,以及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经营特性、使用期限、用途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执行涉及生态公益林等特殊用途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除评估其经济价值外,还应当评估其生态服务价值。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核实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相关信息,分析经营管理的合理性,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出具林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是价值评估的基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 239 值评定估算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专业核查机构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专业核查机构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要求合理开展资产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评估结论所依据的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可靠和适当。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合理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 (二)森林资源所在地域的差异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价格的影响; (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用途和功能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四)不同林分质量、立地等级、地利条件、交易情况等因素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结构、功能、质量、自然生长力等对收益的影响; (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财政补贴政策、采伐制度等对收益的影响; (三)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经营类型、风险因素等相关条件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森林资源采伐方式和采伐周期对收益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当考虑: (一)森林资源培育过程的复杂性对成本的影响; (二)森林资源经营的长期性对价值的影响; (三)森林资源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四)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林地利用方式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意各龄组之间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状况、自然条件、地理分布、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恰当描述。对评估范围内具有典型代表性或经济价值高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进行重点描述。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林地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的影响等。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森林资源资产存在的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证明、图面材料等资料作为评估报告 240 的附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3-03-19阅读次数:343次 中评协〔2012〕2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现予以发布,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部领导 抄送: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监 241 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本专家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提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使监管部门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充分理解评估结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提示。 第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涉及的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业务可能涉及多种资产类型和多重监管,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时,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评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四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应当关注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及审计意见。 242 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保留意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并恰当考虑强调事项或者保留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相关事项及评估处理方式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披露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与已经审计财务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对象不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披露委托评估范围和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关系。 第五条 资产评估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报告通常披露如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现状状态与评估设定状态,包括宗数、面积、用途、剩余年限、取得方式、取得成本、相关费用缴纳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对评估值的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包括土地证、出让协议、使用协议等;土地使用状态,法规或政策限制交易、抵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事项; 存在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形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处理方式。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中涉及矿业权评估,评估报告通常披露如下内容: (一)矿业权评估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 243 证取得时间、有效期、勘查或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取得方式;取得成本;有偿处置情况及相关税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的缴纳情况; 对于无偿取得的矿业权,披露矿业权价款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披露矿业权出让的合同、批准文件,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 对于以转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披露矿业权交易价格及依据; 矿业权人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披露目前勘查及其投入情况; 上市公司购买拥有矿业权公司的股权,如果矿业权处置价款已确定,披露是否存在未付的款项并已足额记为负债;如果矿业权应当处置而未处置并且涉及价款的,披露未来支付的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以及支付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矿业权权属文件,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与矿业权管理部门签署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等,矿业权权属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属争议; 已经付清相关费用或不属于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但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披露对应的矿种、面积、评估价值、相应权证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 244 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等情形的,披露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的时间和文号等;最近三年内最后一次储量核实与本次储量评审的差异情况。 (四)确定的收益期长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处于申办《采矿许可证》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到期的“探转采”矿产的,披露到期续展情况或“探转采”是否涉及矿业权价款及相关费用的缴纳,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并结合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披露评估方法选择的理由。 评估对象不是完整经营性实体的,披露主要资产的评估方法及选择理由。 第八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披露: (一)结合所选择的具体方法,披露评估结论测算时涉及的相关表格。当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时,通常包括资产调整表、负债调整表、折现现金流量测算表、营业收入预测表、营业成本预测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表、销售费用预测表、管理费用预测表、财务费用预测表、营运资金预测表、折旧摊销预测表、资本性支出预测 245 表、负债预测表等; 折现现金流测算表中,建议将历史数据与预测数据按可比口径列示在同一张表格中,并列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占销售收入比例。 (二)资产、负债调整表中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以及付息负债的情况。 (三)业绩承诺期前后预测趋势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四)折现率模型或估算方法,以及无风险利率、风险溢价、个别风险或行业收益率、附加风险的估算过程及结果;引用数据的出处,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结果。 第九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披露: (一)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股票简称及代码; (二)交易案例选择标准、案例来源及相关信息,案例相关信息通常包括交易目的、交易时间、交易股权比例等; (三)价值比率选择过程、调整过程及结果。 第十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的表外资产、负债的识别过程和结论;主要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及选择理由。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矿业权等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评估报告应当披露: 246 (一)引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资质、报告编号、出具日期、备案情况; (二)引用评估报告的资产类型、数量、产权权属、取得成本、会计核算、相关负债以及账面价值; (三)引用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披露的假设前提、使用限制及相关事项; (四)引用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数据,以及对于可能存在相关负债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应当披露: (一)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差异及原因分析; (二)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和理由; (三)评估结果考虑了具有控制权溢价或者缺乏控制权折价,或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的,应当披露溢价或折价数值的测算过程及确定依据,并对相关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四)评估对象涉及境外资产的,应当披露评估假设、重要参数的选取是否考虑了资产所在地的市场环境、人员、技术、法律、税收等方面的因素; (五)可以结合对应的重组方式分析评估结论合理性。 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主要资产的瑕疵事项。当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存在重大影响时,还应当披露是否考虑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存在瑕疵事项的资产评估值占总资产评估值以及评估结 247 论的比例,相关方对瑕疵事项的承诺。 第十四条 应当披露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以及对该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应当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发生的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对该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本专家提示是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的评估实践为基础,针对此类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披露的重点、难点提出的建议。本专家提示不涉及评估报告格式及评估报告基本内容的建议,未包括此类业务评估报告应该披露的全部内容。本专家提示不是对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修正,也不是一项新的评估报告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 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3-03-19阅读次数:380次 中评协〔2012〕2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中小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防范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现 248 予以发布,供参照执行《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的评估机构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28日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本专家提示是一种专家意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提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提示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指导中小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促进中小评估机构实现业务质量控制目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提示。 第二条 中小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二)中小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保证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为执行质量控 249 制制度设计必要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记录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中小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掌握和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及时向所在评估机构反馈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五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质量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250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在中小评估机构内部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中小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最高管理层组成人员。当最高管理层为一个人时,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最高管理层为法定代表人;合伙制评估机构的最高管理层为首席合伙人。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贯彻中小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制定各职能部门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设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是指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代表。首席评估师应当是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首席评估师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251 (二)监控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 (五)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判断,确信其合理性; (六)组织编制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七)组织处理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反馈的意见; (八)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组织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归档。 第九条 项目审核人员是指项目团队以外,具有足够的技术专长和执业经验以及适当的权限,对项目团队工作进行独立、客观审核的人员。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252 第十条 项目团队是指中小评估机构组建的为执行某项评估业务的一组人,项目团队由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团队成员一般包括承担或者参与评估业务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项目团队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要求从事具体评估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汇报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并接受审核。 第十一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其他人员与质量控制相关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四)信息管理人员; (五)档案管理人员; (六)文秘人员。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制度和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全体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资产评估准则。 253 第十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管理层应当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通过行为示范在评估机构内部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 第十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对全体人员提出遵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专门教育和培训,确保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要求评估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并且每年对评估人员所签署的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采取恰当措施保证独立性贯穿评估程序始终。 第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一)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三)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254 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对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员工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四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绩效考评制度、薪酬及晋升制度。 (一)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招聘制度,根据自身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招聘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中小评估机构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从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对应聘者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二)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制度,确保各级业务人员及时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培训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培训计划; 2.参加并完成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继续教育; 255 3.举办内部培训; 4.书面记录各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定期检查、评价培训的内容和效果。 (三)中小评估机构根据自身发展目标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员工绩效考评制度,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绩效考评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进行; 2.绩效考评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下级、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员工年度内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综合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 3.绩效考评结果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挂钩。 (四)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考核与激励相结合,绩效与奖惩相挂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员工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小评估机构在制定组建项目团队的制度和程序时,应当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三)遵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信专家和外部人员工 256 作的合理性。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业务承接环节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委托方的要求、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情况; (二)具有执行该项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委托业务风险进行评价,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评估机构带来不可控制的风险; (五)考虑工作量,预计项目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业务洽谈人员对评估业务进行初步评价,可以接受的评估业务,报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批准;当评估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时,业务洽谈人员提请首席评估师处理;首席评估师不能解决的,应当向最高管理层报告,最高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时,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召开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主持,首席评估师、业务洽谈人员、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项目审核人员等参加的会议,决定是否承接。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获知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形或者变更、中止、终止业务约定书的信息时,应当提请首席评估师处理; 257 首席评估师不能解决的,应当报最高管理层;最高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召开由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主持,首席评估师、业务洽谈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项目审核人员等参加的会议,决定是否变更、中止、终止该项业务约定书。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如果变更、中止、终止该项业务,中小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六章 评估业务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制度和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评估业务; (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估计划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在编制评估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进一步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组织资源; (三)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四)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五)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258 第三十条 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一般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计划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三)价值类型; (四)评估基准日; (五)主要程序的时间进度; (六)人员安排; (七)评估方法; (八)技术方案; (九)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估计划应当经过最高管理层成员批准后实施。如果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 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七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第三十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制度和程序,针对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评估业务正确执行,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259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疑难问题的咨询及解决; (六)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规模、难易程度等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建议组建项目团队,明确项目团队成员的职责、权限分工。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2.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3.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担任。 (二)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完成评估业务必备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 第三十五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情况,制定控制制度和程序: (一)根据业务现场情况制定可行的现场工作方案,组织项目 260 团队成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评估计划完成现场工作,并有完整记录; (二)谨慎选择收集资料的渠道,对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现场调查收集的资料,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并重点关注评估资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分析、判断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进行评定估算,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记录评估方法、参数的选取及评估结论的确定过程。 第三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在评估报告编制前应当对已经完成的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分析、审核,对评估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中小评估机构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专家充分沟通,确保专家理解工作目标,履行评估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的控制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资质进行核实;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疑难问题解决制度和程 261 序,对于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避免随意处理或者回避。 (一)项目团队内部应当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评估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咨询。如果疑难问题在项目团队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应当将问题以及所有相关的事项报首席评估师; (二)首席评估师应当及时解答项目团队提交的问题,并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咨询意见。对于首席评估师无法解决的疑难事项,可向评估机构外部其他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 (三)项目团队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及咨询的结果。 项目团队各级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其职责不因咨询而改变。 第四十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和程序,处理和解决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之间的意见分歧,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审核人员、首席评估师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执行并记录。 (一)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审核人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首席评估师之间的意见分歧,由首席评估师负责协调处理; (二)在意见分歧未得到解决之前,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262 第四十一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项目负责人制度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评估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合理保证其按照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报告。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团队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培训,使项目团队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以保证项目团队成员明确下列事项: 1.各自的职责; 2.评估业务基本情况; 3.评估计划; 4.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5.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评估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1.对项目团队成员承担的工作进行检查,掌握其工作进展情况; 2.对项目团队成员承担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3.项目团队内部复核。 第四十二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内部审核制度和程序,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编制完成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经过项目团队其他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复核后,提交项目审核人员 263 审核,重大评估业务在项目审核人员审核后报首席评估师审核。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审核过程、结论应当记录并归档。 (一)项目审核人员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综合评价评估业务风险,提出出具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1.项目团队内部是否已经进行复核; 2.是否已经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完成了评估计划全部工作; 3.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选取的参数是否合理,测算过程是否清晰;评估报告是否已经正确完整编制,措辞是否恰当,重大事项是否在评估报告中已经完整披露,是否符合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4.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证据及评估过程是否已经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形式上是否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内容上是否做到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繁简得当、结论明确。 (二)首席评估师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项目审核人员的工作是否恰当,审核结论是否合理; 2.项目团队的工作是否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 3.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是否恰当,评估结论是否合理。 264 项目审核人员、首席评估师应当在审核记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第四十三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制度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流程; (二)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错误等问题时应当采取处理措施。通常包括: 1.收回评估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2.不能收回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未使用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声明原评估报告作废; 3.评估报告已经使用的,应当出具正式文件说明发现的问题和产生错误的原因及正确的结果。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制度和程序有效运行并得到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重点内容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一)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是否达到了质量控制目标; (三)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265 第四十六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每年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查。检查人员应当具备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参与评估业务执行的人员不得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对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加以改进,并将改进内容传达到全体人员,确保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有效实施。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首席评估师应当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指出问题或者不足,并提出修改制度和程序的建议; (三)对于在质量控制制度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于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者薄弱环节,应当及时修订; (五)对严重违反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评估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266 第四十九条 中小评估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制度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制度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满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的要求。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3-03-19阅读次数:421次 中评协〔2012〕2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67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28日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268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不利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 ,二,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责任, ,三,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 ,四,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 ,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理。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通过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采取措施有效消除各种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269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人员关联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在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业务关联是指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识别和判断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通常包括: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充分披露等。 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进行独立性调查。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就该事项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遵守独立性 270 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情况~包括识别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所采取措施及其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71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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