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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2017-09-19 28页 doc 55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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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禁止~同时正确认定该罪的中止形态~体现了刑法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的量刑要求~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复杂、方式多样~犯罪组织形式也大多繁杂~因而其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也有诸多有待进一步思索和探讨之处~不管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不管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哪种拐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禁止~同时正确认定该罪的中止形态~体现了刑法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的量刑要求~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复杂、方式多样~犯罪组织形式也大多繁杂~因而其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也有诸多有待进一步思索和探讨之处~不管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不管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哪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中止都应从四项特征上把握~即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犯罪中止情形。只有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准确把握犯罪形态~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法治在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中不断成熟并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预备 未遂 既遂 中止 时空性 自动性 彻底性 有效性 共同犯罪 加重处罚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种把人作为商品贩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对现代社会人权价值观的挑衅~更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要求~让被害人漂泊无依、尊严丧 1 尽~让被害家庭妻离子散、破镜难圆~也让社会机体和价值观念受尽创伤、沟壑难填~给被贩卖者及家庭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一直以来都是被严厉打击和惩处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即对其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较重法定刑。同时~勿容臵疑~罚当其罪是对任何犯罪的判处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不同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等都应当予以考虑作为量刑时的评价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 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适用中~理论界对该罪停止形态的构成条件颇有争议~实务界也存有不一的判例~怎样正确认定该罪预备、未遂、既遂及中止~是正确量刑的前提~本文即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形态做一探讨。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概述。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罪是一选择性罪名。从罪名上可以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同时在行为方式上~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该罪。从犯罪类型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 2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另~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被拐卖妇女实施了奸淫行为的~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为希望并积极追求这一犯罪结果发生~但实际上出卖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3,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具体是其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即表现为~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之一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包括七种情形~即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是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第二层次的加重处罚情节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尚无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该档量刑直 3 接规定为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并且不得超出第一层次加重处罚的七种情形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预备、未遂、既遂的区分。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只可能发生于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得逞达到既遂状态~那么也就不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预备、未遂、既遂作为犯罪行为的四种停止形态~彼此之间既不可能相互转化~也不可能同时并存~都是犯罪行为的最终停止状态~但同时犯罪中止与预备、未遂的概念又紧密联系~因为只有在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未遂阶段时~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犯罪中止与预备、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的自动性~而后者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两者的区别体现为主观方面的截然不同。正因为犯罪中止与预备、未遂及既遂之间的联系及区别~所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形态有必要对该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形态作一。 1、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该款规定~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即看犯罪是否得逞。但是以什么标准判定犯罪是否得逞~在刑法学界素有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的没有达 ?到~即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 4 ,2,犯罪结果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并认为~此处的结果是所有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既遂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犯罪既遂与 ? 未遂区别的。 笔者认为~犯罪目的说机械地将犯罪未得逞理解为犯罪目的没达到~不适当地将犯罪目的增加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必然导致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因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不同~而被有区别地认定为既遂或未遂~进而导致即使具有同样社会危害性和刑法惩罚性的同种犯罪行为却在量刑上产生巨大差别~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的。而犯罪结果说~则只能适用于结果犯的既、未遂区分~危险犯、行为犯等类型的犯罪无法以此为标准予以认定犯罪的既、未遂形态。犯罪构成要件说~则很好的解决了上述两种学说的问题~即为犯罪形态既、未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统一、衡平、合理的标准~又可以普遍的适用于各种存在既、未遂区分的犯罪类型~同时也更加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使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得到切实的体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未遂形态~因为其本身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方式多样~因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因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行为即为犯罪既遂~否则就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 5 女、儿童罪包括从拐骗等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到中转、接送~直至贩卖出手的这一整个过程~因此只有贩卖出手后犯罪行为才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而此前的一系列行为则处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行为犯与举动犯之间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而非举动犯~并非行为一实施就为既遂~行为犯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结束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是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则是既、未遂认定中犯罪目的说的体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所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 所指的显然是主观目的~而非客观行为~把犯罪目的的实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则违反了该条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时也极不利于切实打击该种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和其他人身权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终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具体既遂条件可以归纳为三类情形: ,1,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行为。此类行为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行为~其既遂条件为~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并且已实际将被害人臵于控制之下。拐骗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非暴力手段~将被害妇女、儿童骗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绑架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式~使用强力将被害人臵于其控制之下的行为。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即是一种特殊的绑架行为。收买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购入的行为~并且已实 6 际将被害人收购控制~欲意转手出卖~至于是否实际卖出并不影响该种行为方式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2,接送、中转行为。此类行为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中间行为~接送、中转的行为方式实质上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之所以将本可以依《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可论处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再予以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是因为接送、中转行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此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该犯罪中典型并普遍存在的此两种帮助行为。该类行为的既遂条件为~行为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将其运送至某一特定地点~送给指定的人或者藏匿、看管、转换交通工具、中间转送的行为实施完毕。 ,3,贩卖行为。该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行为~是实现该罪最终目的的行为~其既遂条件即行为人将控制的妇女、儿童出卖给他人~实现被害人“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获得所期待的利益的行为~但是否实际获得得所期待的利益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2、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与预备的区分。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相应的也可以从四类情形加以分析: ,1,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行为而为的预备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选择犯罪对象、作案地点、跟踪尾随、准备作案工具、制定作案线路、寻找、联络卖家以及预先联 7 络买家的行为等等。 ,2,为实施接送、中转行为而为的预备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准备安臵地点、交通工具、熟悉接送、中转线路、制定接头方式等等。 ,3,为实施贩卖行为而为的预备行为。此种行为主要有预先联络卖家、买家的行为等。 以上两节的论述中~主要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和预备形态进行了具体分析~明析了此两种形态~对于该罪的未遂形态也就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行为人着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始~到实施终了前~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即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 3、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的既、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刑法理论界有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的行为都是在同一个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联系、相互支援、相互促进而形成一个有机的行为整体。每个人的行为不但是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是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一部分~都对其他人的行为的完成起了一定的原因力作用。其中任何一个共犯既遂状态的出现~都包含了其他共犯的共同协力。因此~对其他共犯也应 ?作既遂犯看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共同实行犯中可能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有学者将此种“特殊情况”解释为行为犯~即在以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未遂区分标志的犯罪里~由于各个共同实行犯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上表现出各自的独 8 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并不标志其他实行犯也是未遂或 ?既遂~所以~可能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犯类型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所为行为的一致性和独立性~以及犯罪既遂形态的不同形式~比较好的结合了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强奸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行为犯类型的犯罪中~就有将各共犯予以既、未遂不同区分的判例。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作为行为犯的一种~同样可能出现既、未遂并存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界线分明地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分成了彼此联系的三种形式~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手段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中间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将控制的被害人卖出的结果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不同行为方式在相互联系的同时存在不可替代的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这些彼此联系又依次继起的行为完全可能存在前行为已经既遂了~而后行为正处于着手实施过程当中的情形~如实施拐骗或绑架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行为的行为人已经得逞~但在接送或中转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则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而实施中间行为的行为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即使实施同一阶段行为的各行为人~也有可能出现既、未遂同时并存的情形~如共同实施绑架妇女、儿童行为中~一部分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被抓获~而另一部分人将被 9 害人绑架控制~在定罪量刑时就理应作既、未遂的区分。 在行为犯类型的共同犯罪中~除了共同实行犯外~还有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种非实行行为的共犯形式~此三种共犯形式的未得逞情况有两种:第一~非实行行为本身未实施完毕~如组织犯未能组织起犯罪集团~教唆犯未能引起被教唆都的犯意~帮助犯未能将帮助行为实施完毕,第二~与之相关联的实行行为未能得逞。这 ?是由非实行犯对实行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关系决定的。存在于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未得逞情形同样具有上述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接送、中转行为尽管实质上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帮助行为~但因《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将其特别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独立行为之一~所以不再依赖拐骗、贩卖等其他实行行为的是否得逞为既遂条件。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分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构成需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的特征~在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类型的犯罪中止中还需具有有效性特征。时空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特征~即其成立必须是犯罪处于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达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的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 10 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前述的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根本区别所在~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彻底性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有效性则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防止其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在未达既遂状态即停止下来。尽管有效性是针对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类型而具有的特征~但并不等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可以在这两种构成方式中自由选择~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后果或有导致危害后果的危险~成立犯罪中止就要求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总之~适用哪种犯罪中止构成标准的原则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最大限度的遏阻已经付诸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最大限度的恢复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唯有如此~才有对中止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充分理由。 无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的构成是多么复杂、方式多样~其作为行为犯的中止形态~同样须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特征~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罪的中止形态作一深入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各行为方式的犯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达到既遂状态之前这一过程当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 11 备、犯罪未遂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的停止是否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质、量标准应当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出发判断作用于犯罪分子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的阻碍力是否达到了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程度。具体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无论从作用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感受还是其客观上的作用力大小均达到了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的程度~此种情况当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从客观事实及一般人看来都足以阻止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只有具备确凿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证实犯罪分子没有认识到或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阻止而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此种情形成立犯罪中止。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从客观上看比较微小~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犯罪分子对这一阻力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在主观上认为这一阻力足以阻止其犯罪行为~从而被迫停止其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从客观上看比较微小~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分子也对这一阻力有合乎客观情况的认识~在止种情况下停止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 概括起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一般有~被害人强有 12 力的反抗、有效的逃避,第三者或政法机关的制止、抓获,自然、环境因素所形成的巨大障碍等等。客观上比较轻微的原因力一般有~被害人或第三者的哭泣、哀求、劝告、警告、轻微反抗,自然、环境因素所形成的不利影响等等。而在认定原因力是否足以阻止犯罪行为、阻却犯罪意志时较多依赖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判断的因素一般有~行为人自身方面的不利情况和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等等。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构成的行为方式~有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六种~前面的论述中将此六种行为方式分为了手段行为、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三类~并且已经详细分析了每种行为方式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的构成条件~从而明确了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这一前提条件~通过对“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具体分析则进一步明析了构成该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本质特征~至于犯罪中止的彻底性特征则要求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分子彻底的打消某一具体犯罪的念头~并最大限度的让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其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但并不当然的要求行为人永远不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或其他罪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基本构成的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具体为: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手段行为的中止形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行为有三种~即拐骗、绑架和收买~,偷盗婴幼儿也是一种手段行为~但因该种行为是加重处罚情节~故将于下文详述。,此三种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开始阶段的典型表现~分别代表了三种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方式。此类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时 13 空范围为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前~同时要求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并非意志以外的原因~彻底的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没有控制被害人。如果行为人已将被害人控制~则已经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状态~事后即使再将被害人送还~也只能做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得适用犯罪中止条款。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间行为的中止形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中间行为有接送和中转两种方式~此类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有一前提条件~即行为人不成立之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手段行为的共同犯罪~否则就已经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自然无需再讨论犯罪中止问题。此类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为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指定的地点或交给指定的人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接送、中转的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被害人尽到合理处理的义务~消除自己已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至于接送、中转的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合理处理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从行为人实施预备行为至正式着手实施接送、中转犯罪行为之前。此时被害人并没有被其控制~行为人自然无需尽合理处理被害人的义务~这一阶段只要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放弃其为接送、中转被害人所为的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并明确表示对被害人不予接送、中转~即应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阶段为行为人实施接送、中转被害人达到既遂状态前的整个过程。此时被害人由行为人控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自然就要放弃对被害人的控 14 制~让被害人被侵犯的人身权利得以恢复。但在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中大多被害人不具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此种情总下行为人只是消极的自动放弃犯罪显然无法使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至实施犯罪行为前的状态~甚至使被害人陷入更大的危险~因此~才涉及到成立犯罪中止需合理处理被害人这一要求~即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此种情形下什么行为才是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积极行为~关键在于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犯罪结果”的理解~此中“犯罪结果”是指某一犯罪的最终结果~还是犯罪构成上的犯罪结果,笔者认为既然犯罪构成要件说适用于犯罪既、未遂的区分~那么同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犯罪中止的认定也自然采用此说~否则会造成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混乱。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接送、中转犯罪行为中~其达到既遂状态的最终行为是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的人~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只需要自动有效地防止这一“结果”发生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能将没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送回家或送至有关机关、部门~当然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如果行为人将没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送还上线~此种情形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呢,笔者认为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此种情形行为人同样消除了自己接送、中转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使社会关系回复到了其实施犯罪行为前的状态~但自行为人开始实施送还行为开始~即是开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新的帮助行为~因此完全可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至于行为人将没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遗弃~此种情形因行为人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 15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如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以加重处罚情节第,七,项定罪量刑。 ,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结果行为的中止形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结果行为即贩卖~贩卖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不成立之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手段行为和中间行为的共同犯罪~否则就已经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贩卖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行为人将被害人转手卖给他人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有效防止被害人被卖给他人这一犯罪结果发生~同时也应当对被害人尽到合理处理的义务~消除自己已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至于贩卖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合理处理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与接送、中转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条件类似~同样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从行为人实施预备行为至正式着手实施贩卖犯罪行为之前。此时被害人并没有被其控制~这一阶段只要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放弃其为贩卖行为所为的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并明确表示不实施贩卖行为~即应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阶段为行为人实施贩卖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前的整个过程。此时被害人由行为人控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自然就要放弃对被害人的控制~让被害人被侵犯的人身权利得以恢复。而对没有自理能力和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行为人应当消除自己所为之犯罪行为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即应尽到合理处理义务~同接送、中转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成立犯罪中止同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析: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回家或送至有关机关、部门~ 16 当然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还上线~也同样消除了自己贩卖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使社会关系回复到了其实施犯罪行为前的状态~但自行为人开始实施送还行为开始~即是开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新的帮助行为~因此完全可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将被害人遗弃~此种情形因行为人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如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以加重处罚情节第,七,项定罪量刑。 2、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讨。 现实犯罪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因其过程复杂、行为多样~一人很难独立完成~往往以共同犯罪甚至犯罪集团的形式存在~因此研究该罪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形态更具有现实意义。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同样需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条件~其中自动性和彻底性这两项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要求同单独犯罪并无区别~但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即相互配合、彼此联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不受制约~因此在时空性和有效性上又具有比单独犯罪更复杂的自身特点~其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通说标准为~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 ?因力。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可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简单共同犯 17 罪是指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分工~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表现为元分工的一起实施从拐骗、绑架、收买到贩卖的整个控制、转手出卖被害人的过程,在此种共同犯罪中无接送、中转环节,。这种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只存在于从犯罪预备到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前的这一过程当中~因为只要各行为人将被害人控制~不论是否卖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不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在这一过程当中~成立犯罪中止分两种情形:一是所有行为人一致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使被害人免遭各行为人控制、免受犯罪行为侵害~自然成立犯罪中止。二是某一行为人或部分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则不仅要求其自身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而且必须消除其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即必须消除其所为预备和实行行为对犯罪的推助力~比如准备了工具的要取回工具或报案处理等。 ,2,拐卖妇女、儿童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存有分工~共同协作完成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此节主要探讨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典型的以手段行为、中间行为、结果行为进行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复杂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的组织、教唆、帮助犯将于下节探讨,。此类共同犯罪的中止的成立又可分两种情形予以分析:第一~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表现为前阶段犯罪的行为人犯罪既遂后~再吸收他人参与其它阶段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形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及各阶段的所有行为人共同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与之前所述的各行为方式的中止条件 18 一致~在此不再赘述。而各阶段中某一或部分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则只需行为人消除其所为行为对犯罪既遂的原因力~不必然以该阶段是否既遂为衡量标准~并且~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个别成立犯罪中止不必然的要求尽到对被害人的合理处理义务。第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共谋开始到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前的这一过程当中~这一阶段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除共谋外并未实际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但同样只能适用于这一时空范围~而不能延长至自身实际实施犯罪实行行为阶段~这符合共同犯罪理论~比如事前有通谋的销赃者即为盗窃罪共犯。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同简单共同犯罪类似~而共谋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则要求其明确表示退出共同犯罪~同时消除其已实施的预备行为或其他帮助行为对犯罪既遂的原因力。 ,3,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情形。前已述及~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种非实行行为的共犯形式的未得逞情况有两种:即非实行行为本身未实施完毕和与之相关联的实行行为未能得逞。相应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组织、教唆预备行为或帮助行为开始至所组织、教唆、帮助的实行行为达到既遂状态之前的这一过程。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其停止组织或教唆行为~并防止所组织或教唆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因为组织犯、教唆犯的犯罪结果为实行犯所实行犯罪 19 行为的既遂~因此~只有绝对防止其所组织或教唆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才符合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要求。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则只需消除自己所为的帮助行为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而不必然的以犯罪是否既遂为衡量标准。 3、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止形态探讨。 处罚加重犯是否存在既、未遂问题~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一度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加重犯无未遂~理由为既然是加重处罚情节其犯罪的基本构成肯定已全部齐备~但笔者认为~在某些加重处罚情节中同样可能有既、未遂的区分~因为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实质是在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之外~附加了加重处罚的特别要件~同样应当适用犯罪既、未遂理论~并且在加重处罚的同时区分既、未遂也是罚当其罪的内在要求。并且区分加重处罚情节既、未遂的观点也为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所采纳~如最高法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规定:~加重处罚情节的既、未遂的认定又有两种体现~即其加重情节或结果本身是否得逞和犯罪基本构成是否得逞。只要有既、未遂的区分~就有犯罪中止成立的可能。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两个层次~已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是第一层次的八项九种情形~以下将对此九种情形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可能及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作一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一加重处罚情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只存在于具体的某一犯罪行为当中~而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是对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身份所 20 规定的加重量刑情节。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此四种加重处罚情节~可能在各阶段行为当中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一次拐卖三人以上或拐卖累计达三人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中止,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预先联系好境外买家、实施中间行为及结果行为的行为人欲将被害人带至境外甚至已经带至境外~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相应的成立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中止,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将被害人控制后~及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在奸淫或强迫其卖淫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成立犯罪中止。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此两种加重处罚情节~在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就该加重情节与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况下~是针对手段行为而设臵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也只可能是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 ,4,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中止一般出现于实施结果行为的行为人贩卖被害人的过程当中或贩卖出手之后。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是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 21 其他严重后果的。此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样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尽管重伤、死亡的情节是对加重结果的规定~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却并不以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为既遂条件~因此此种情形可能因基本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成立犯罪中止~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并且是不能犯未遂。如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亲属重伤或死亡~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即应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其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构成并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处罚情节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同样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加重处罚情节和犯罪中止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本文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思考和探讨~相信会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有所裨益~罪责刑相适应、量刑衡平、维护法律尊严这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仅仅体现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区分~也同样体现于对犯罪不同停止形态的认定~从而适用不同程度的否定评价~充分完备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让法治在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中不断成熟并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正是本文的价值取向所在。 ?刘之雄~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法学评论》1989年第3期。 22 ?段立文~犯罪“未得逞”含义辨析~《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1页,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高峰主编~《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页。 ?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399页。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疑难案例评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49页。文案 编辑词条 B 添加义项 ? 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 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文案 外文名称 Copy 23 目录 1发展历程 2主要工作 3分类构成 4基本要求 5工作范围 6文案写法 7实际应用 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 汉字"文案"(wén à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在现代~文案的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文案亦作" 文按 "。公文案卷。《北堂书钞》卷六八引《汉杂事》:"先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晋书〃桓温传》:"机务不可停废~常行文按宜为限日。" 唐戴叔伦《答崔载华》诗:"文案日成堆~愁眉拽不开。"《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诸曹皆得良吏以掌文按。"《花月痕》第五一回:" 荷生 觉得自己是替他掌文案。" 旧时衙门里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其地位比一般属吏高。《老残游记》第四回:"像你老这样抚台央出文案老爷来请进去谈谈~这面子有多大!"夏衍《秋瑾传》序幕:"将这 阮财富 带回衙门去~要文案给他补一份状子。" 文案音译 文案英文:copywriter、copy、copywriting 24 文案拼音:wén àn 现代文案的概念: 文案来源于广告行业~是"广告文案"的简称~由copy writer翻译而来。多指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 在中国~由于各个行业发展都相对不够成熟~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这使得"文案"的概念常常被错误引用和理解。最典型的就是把文案等同于"策划"~其实这是两种差别很大~有着本质区别的工作。只是由于文案人员常常需要和策划人员、设计人员配合工作~且策划人员也需要撰写一些~这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文案和策划就是一回事~甚至常常把策划与文案的工作会混淆在一起(这也和发源于中国的"策划学"发展不够成熟有关)。 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 很多企业中~都有了的专职的文案人员~只有当需要搞一些大型推广活动、做商业策划案、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等需求量大的项目时~才需要对外寻求合作。以往一般企业都会找广告、文化传媒等公司合作。这些公司一般都有专业的文案、设计团队~经验也相对丰富~但因为业务量大~范围广泛~在针对性方面会较为薄 弱。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专业文案的要求更加严格~逐渐衍生了一些专注于文字服务的文案策划公司。这类企业发展速度很快~大多数都是从工作室形式转型而来~也有从文化传播机构独立出来的。 25 随着中国广告业二十余年的迅猛发展~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操作流程~工作方式都在变化~文案的角色由无闻转为配角~现正昂首阔步走向台面~成为主角~从前一则广告多是由设计出计划~再配图之后~文案轮为完稿~一则广告的计划多是由文案与美工共同完成~然后各自分工。说起文案的地位~日本是从1992年意识到文案的重要性~台湾是1998年。2002年~大陆的一些中大型广告公司的老总几乎都在垂叹~好的文案太少了。好的文案往往愿意扎堆~从全国形式来看~这股潜规则正逐渐由华南广告重镇广州向华东中心上海转移。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工作 撰写报纸广告、杂志广告、海报; 撰写企业样本、品牌样本、产品目录; 撰写日常宣传文案白领一族 文案白领一族 单页、各类宣传小册子; 撰写DM直邮广告~包括信封、邮件正文; 撰写电视广告脚本~包括分镜头、旁白、字幕; 撰写电视专题片脚本; 撰写电视广告的拍摄清单; 撰写广播广告; 将海外版广告文案作 汉化(翻译); 撰写广告歌词~或汉化(翻译)外文歌词; 撰写各种形式的网络广告; 为网站栏目命名; 撰写网站内部文案; 撰写手机短信广告; 撰写各类广告作品的创意阐述; 撰写广告口号; 撰写产品包装文案~包括:品牌名、使用说明、产品成分等; 为产品或品牌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为路演或活动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撰写活动请柬及活动现场宣传品上的文字; 为各种礼品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为专卖店命名~并作创意阐述; 撰写商店的橱窗或店内POP物料文案; 撰写软文、新闻式、故事式、评论式; 撰写策划书~或协助策划人员优化、润色方案文字; 协助客户企业内刊的编辑~提供主题方向~审核文字。 不同的环境对文案撰稿人有着不同的锤炼和要求。 26 折叠编辑本段分类构成 从现有的文案分类有很多种~按照4A标准~一般有四类:助理文案(ACW)~ 文案(CW策划文案 策划文案 )~高级文案(ACW)~资深文案(SCW)~其中稍微要区别的是高级文案与资深文案~前者要求的是文案的撰写能力~而后者不仅仅是文案的撰写能力还包括做文案的年资。有些4A公司设有文案主任(CE)一职~大体上与文案职责类似~有时候负责专项。另外有些个别公司还配有首席文案的职位(CCW)~文案功力凤毛麟角~虽不具领导才能~但有的首席文案拿的工资却比创意总监还要高。大部分国内广告公司文案的种类繁杂~有房地产文案、创意文案、企划文案、品牌文案等。 文案是由标题、副标题、广告正文、广告口号组成的。它是广告内容的文字化表现。在广告设计中~文案与图案图形同等重要~图形具有前期的冲击力~广告文案具有较深的影响力。 广告标题:它是广告文案的主题~往往也是广告内容的诉求重点。它的作用在于吸引人们对广告的注目~留下印象~引起人们对广告的兴趣。只有当受众对标语产生兴趣时~ 才会阅读正文。广告标语的设计形式有:情报式~问答式、祈使式、新闻式、口号式、暗示式、提醒式等。广告标语撰写时要语言简明扼要~易懂易记~传递清楚~新颖个性~句 子中的文字数量一般掌握在12个字以内为宜。 广告副标题:它是广告方案的补充部分~有一个点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标题的补充及让人感觉~前面的不懂~在这里全部让人了解。 广告正文:广告正文是对产品及服务~以客观的事实、具体的说明~ 27 来增加消费者的了解与认识~以理服人。广告正文撰写使内容要实事求是~通俗易懂。不论采用何种 题材式样~都要抓住主要的信息来叙述~言简易明。 广告口号:口号是战略性的语言~目的是经过反复和相同的表现~以便名域其他企业精神的不同~使消费者掌握商品或服务的个性。这以成为推广商品不可或缺的要素。广告 口号常有的形式:联想式、比喻式、许诺式、推理式、赞扬式、命令式。广告口号的撰写要注意简洁明了、语言明确、独创有趣、便于记忆、易读上口。 所谓广告文案是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广告文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就是指通过广告语言、形象和其他因素~对既定的广告主题、广告创意所 进行的具体表现。狭义的广告文案则指表现广告信息的言语与文字构成。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 、口号的撰写。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要求 1)准确、点明主题 准确规范是文案中最基本的要求。要实现对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的有效表现和对广告信息的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 有效传播~首先要求广告文案中语言表达规范完整~避免语法错误或表达残缺。其次~广告文案中所使用的语言要准确无误~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第三~广告文案中的语言要符合语 言表达习惯~不可生搬硬套~自己创造众所不知的词汇。第四~广告文案中的语言要尽量通俗化、大众化~避免使用冷僻以及过于专业化的词语。 28 2)简明精炼、言简意赅 文案在文字语言的使用上~要简明扼要、精练概括。首先~要以尽可能少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广告产品的精髓~实现有效的广告信息传播。其次~简明精练的广告文案有助于吸引广告受众的注意力和迅速记忆下广告内容。第三~ 要尽量使用简短的句子~以防止受众因繁长语句所带来的反感。 3)生动形象、表明创意 文案中的生动形象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激发他们的兴趣。国外研究资料表明:文字、图像能引起人们注意的百分比分别文字是35%, 图像是65%~文案创作时采用生动活泼、新颖独特的语言的同时~附助以一定的图像来配合。 4)优美流畅、上口易记 文案是广告的整体构思~对于由其中诉之于听觉的广告语言~要注意优美、流畅和动听~使其易识别、易记忆和易传播~从而突出广告定位~很好地表现广告主题和广告创意~产生良好的广告效果。同时~也要避免过分追求语言和音韵美~而忽视广告主题~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因文害意。 折叠编辑本段工作范围 策划文案和创意文案 一)策划文案:工作主要是将策划工作人员的策划思路形成文字。毋 29 庸臵疑~公司很多策划人员均有很强的策划水平和丰富的策划经验~但有时候手上同时进行几个案子~同时时间又比较紧的情况下~文案可以在充分理解策划意图的情况下帮助策划人员完成策划方案的写作。这其中有几个内容: 1.必须充分了解本案的运作背景~包括宏观市场信息和微观市场动态。 2.掌握整个策划的战略指导思想。 3.以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论述方式将策划思想反映在字里行间。 4.到比较专业的问题或障碍的时候~应及时与策划人员沟通~保证策划方向的一致性。 5.贯彻战略方针的同时~也可就战略思想的表达方式和文字提述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从而更好地展现策划的战略核心点。 二)创意文案:主要是将广告作品的表现及形式用完整的文字表达出来~其中~除了产生画面的构想之外~还包括广告语言的表现内容(如平面的标题、引文、正文、随文~广告语等~影视的音效、旁白、字幕、广告语等)。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新颖的创意和传神的文字表现。而这些智慧的闪光绝对不是拍一下脑门子就能出来的。这其中包括了以下内容: 1.通过各个层面~特别是swot方面深入理解~从而找出项目的核心优势。 2.把握目标消费群的心态。 30 3.掌握宏观政策及大市场对项目本身的影响。 4.场策划人员和设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沟通。 5.市场上类似房产项目的文案及创意~力求全面加以突破。 6.获悉开发商对文案创作的要求~调整文字内容和形式。 折叠编辑本段文案写法 商家要吸引、留住消费者必须注重细节的提高和改善~而其中~文案就是不可忽视的一大细节。下面是一些能吸引买家的写文案方法: 折叠九宫格思考法 拿一张白纸~用笔先分割成9宫格。中间那格填上你的商品名~接下来开始在其它8格填上可以帮助此商品销售的众多可能优点。这是强迫创意产生的简单练习法~我也常用这种方式构思出企划案或演讲ppt的结构。 折叠要点衍伸法 把该商品型录上的商品特点照抄下来~然后每个要点后面加以延伸。如果你真的很懒~照抄型录商品卖点也可~但文字会比较没有人味~说服力道会稍差。 折叠三段式写作法 31 这是仿新闻学中"倒三角写作法"。第一段~请精要地浓缩全文的销售话术~因为多数人都没耐心看全文。第二段~请依照型录要点衍伸法~逐一说明该商品的众多特色。到底是点列还是一段长文章较好~要看你的文字功力。文字功力欠佳就点列式写出卖点即可。最后一段是「钩子」~主要任务是要叫人【Buy Now】~所以一般是强化商品USP(Unique Selling Point~独特销售卖点)、价格优势或赠品。 折叠编辑本段实际应用 市场研究 没有正确的市场导向~任何文案或创意都是天马行空的奇思怪想。的确~再优美的文字用在不适宜的场合中都可能导致整个策划执行的失败。一篇优秀的文案~一定是在对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后方能下笔的。 例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构成、风土人情、产业结构比重等等皆有很大差异~同一地区不同年龄、阶层人士的世界观、思维观、道德观和价值观也参差不齐~加上特定环境、特定历史背景或政策规文赋予某些项目的特殊意义~都会对文案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以无市场~文案便如枯井之蛙~其作品不仅缺乏远见~生命力也极为低下。 沟通与互助 在创作一幅作品时~常常发生这种情况:设计人员与文案人员一开始没有很好的沟通;结果是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作品文案看来好像是曲解了原意~而将文案配上去时候~设计人员又认为文案的风格与画面差入甚大。矛盾自然就出现了。 其实文案和设计~乃至市场、企划、媒体等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应随时保持高效的沟通。通篇来看~文案的工作是将市场的调查分析结果作为其创作的翔实论据、企划 32 的核心思想作为其创作的指引方向~媒体投放的渠道作为其创作的特定模式~设计排版作为其创作的具体表现。因此~每一个环节都是动态维系着的。在做一个文稿之前~与各个部门广泛沟通~并做到互爱互助~才能在一个凝聚力超强的团队中展现出自己独特的个性和才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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