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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开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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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开办流程新公司开办流程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特殊3个工作日) 1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关键的是所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呀。。 2指定银行入资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身份证明、计生证明、相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经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等材料 ; 5审批机关:刻章备案:1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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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开办流程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特殊3个工作日) 1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关键的是所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呀。。 2指定银行入资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身份证明、计生证明、相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经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等材料 ; 5审批机关:刻章备案:1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委托机构办理刻制印章;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7税务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办理)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分局) 办理时限:即时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租赁书、、房产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明、相片等材料办理;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租赁合同书、、房产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明、相片等材料办理; 8开立银行帐户 ,提供所有证照的正本、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地税证正本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9别忘了税务报到,核定税种、税率及申报时间,确认税务专管员。(这一般是会计的工作,你就不用操心了) 办理第一次购买发票手续和第一次申报手续; 办理银行开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 口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办理营业执照: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属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二、开户申请登记表; (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私章) 三、填写银行开户印鉴卡;(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六、国税、地税登记证 (部分银行可以不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办理营业执照: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 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 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 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 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 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工商注册代办——有关公司注册的基础知识 在国内注册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10万元RMB注册资金,如果注册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则最低需要15万美金的注册资金。 您在注册登记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逐项问清各项费用,因为有些服务单位会利用您对工商、税务知识给您设一些小陷阱,比如他开始给您一个很低的服务价格,并保证7天之内给您拿到营业执照。但是您要知道,一个企业注册的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这部分的登记注册完成了,实际还有税务登记的工作,但往往您知道这点的时候已经开始接受他们的服务了,这时候您谈服务价格就处在不利的情况下。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以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费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中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用,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正、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况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知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 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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