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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2012-08-06 29页 doc 260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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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 J11924-2011 DB34/1524-201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of 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2011-10-31发布 2012-01-01实施 ──────────────────────────────────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 J11924-2011 DB34/1524-201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The construction of 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2011-10-31发布 2012-01-01实施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of 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DB34/1524-2011  主编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日 2011 合肥 目 次 1总则 …………………………………………………………………………………………… 5 2术语 ………………………………………………………………………………………… 6 3基本规定 ……………………………………………………………………………………… 7 3.1 基本规定………………………………………………………………………………………7 3.2 基本指标 …………………………………………………………………………………… 8 4 住区规划 ……………………………………………………………………………………… 9 4.1一般规定 ……………………………………………………………………………………9 4.2住区选址 …………………………………………………………………………………… 9 4.3规划布局 ………………………………………………………………………………… 9 5 住区设施 ……………………………………………………………………………………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道路交通设施 ………………………………………………………………………………11 5.3 公共服务设施 ……………………………………………………………………………… 12 5.4 工程管线 …………………………………………………………………………………… 12 5.5 公共安全设施 ……………………………………………………………………………… 12 6 建筑设计………………………………………………………………………………………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套型标准 …………………………………………………………...…….….…. .….…. .…. 13 6.3优化设计 ………………………………………………………...…….….….….…..….…. 14 7 建筑设备………………………………………………………………………………………16 7.1一般规定 …………………………………………………………………………………… 16 7.2 给排水 ……………………………………………………………………………………… 16 7.3 电气与弱电 ………………………………………………………………………………… 16 7.4 燃气 ………………………………………………………………………………………… 17 7.5通风与空调 ………………………………………………………………………………… 17 8 室内装修………………………………………………………………………………………18 8.1一般规定 …………………………………………………………………………………… 18 8.2装修标准 …………………………………………………………………………………… 18 9 住宅性能…………… ……………………………………………………… 20 9.1建筑节能 …………………………………………………………………………………… 20 9.2环境性能 …………………………………………………………………………………… 20 9.3安全性能 …………………………………………………………………………………… 21 9.4耐久性能 …………………………………………………………………………………… 21 10 施工与验收………………………………………………………………………………… 23 10.1一般规定…………………………………………………………………………………… 23 10.2施工质量控制……………………………………………………………………………… 23 10.3安全文明施工……………………………………………………………………………… 25 10.4工程质量验收……………………………………………………………………………… 25 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6 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总 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保障性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廉租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建筑密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 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2.0.7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10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0.12 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2.0.14 套型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基 本 规 定 基 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基 本 指 标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 基本指标 指标项目 数值 容积率 宜控制在1.4—2.5 住宅建筑净密度 宜控制在20%—30% 绿地率 新区≥30%,旧区≥25% 公共绿地指标 组团≥0.5m2/人, 小区(含组团)≥1m2/人 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住房≥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0.2辆/户 机动车地面停车率 宜≤30% 自行车、电动车、含摩托车停车位 2辆/户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宜≥70% 节水器具安装率 100% 节能灯具安装率 100%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 100% 无障碍住宅的比例 廉租住房宜≥10%,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宜≥5% 3.2.2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住 区 规 划 一 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住 区 选 址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 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 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 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 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 3)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 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规 划 布 局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宜挖、填平衡。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1 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 2 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3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等宜与周边开放、共享; 4 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 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范围; 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3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 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住 区 设 施 一 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道路交通设施 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小区级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廉租住房不少于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少于0.2辆/户。 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 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 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工 程 管 线 保障性住房住区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通风、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保障性住房住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区的建设设施相衔接。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公共安全设施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的标准配置完善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内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享场地。 建 筑 设 计 一 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规范的规定。 套 型 标 准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户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表6.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分类表 套 型 30型 40型 50型 60型 建筑面积(m2/户) 30-39 40-49 50-59 60-65 使用面积(m2/户) 21-31 28-39 35-47 42-52 居住空间(个) 1-2 2-3 3 3 注:1、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面积计入)。 2、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m2以内,可选择30型、40型两种类型设计。高层廉租住房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每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 m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m2以内,可选择30型、40型、50型三种类型设计。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m2左右,可选择50型、60型两种类型设计。 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6.2.7的规定。阳台面积不小于3 m2,并按一半面积计入套内面积。 表6.2.7 套内基本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套 型 30型 40型 50型 60型 双人卧室 8 m2 8 m2 9 m2 10 m2 单人卧室 5.5 m2 5.5 m2 6 m2 6 m2 起居室(厅) 8 m2 8 m2 9 m2 12 m2 兼起居的卧室 12 m2 12 m2 12 m2 12 m2 厨 房 3 m2 3 m2 3.5 m2 4 m2 卫生间 2.5 m2 2.5 m2 3 m2 3 m2 公共租赁住房设置的公共食堂按0.7 m2/户进行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套内。当设置公共食堂时,套内厨房面积可适当减少。 公共租赁住房设置的公共洗衣房按每20人共用一台洗衣机进行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套内。 优 化 设 计 单元优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优先采用4户及4户以上的户型组合单元。单元设计应平面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优化设计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置紧凑,各功能空间规整;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内交通面积;功能齐全,实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复合利用套内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 空间精细化设计 厨房和餐厅精细化设计 厨房尽量与卫生间相邻,共用上水管井;隔墙宜窄,减少结构面积; 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隔墙宜为轻质材料; 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角处形成管线区; 厨房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卫生间精细化设计 卫生间宜与洗漱与洗浴、便器功能分开布置; 注重卫生间空间的复合利用,设置储藏空间。 优先采用淋浴间或考虑淋浴间与浴盆相互替换的可能性。 卫生间宜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阳台精细化设计 封闭式阳台空间可与客厅空间相连,拓展客厅使用空间,提高居室的空间舒适度。 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可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应结合空调室外挂机位、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对阳台进行综合布置,合理利用阳台空间。 利用入户处上部、走道上部或尽端、房间入口上部、阳台等空间,结合室内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储藏空间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空间适应性设计 为使套型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将来户与户的合并,宜在结构、设备、设备、电气、空间组织等方面实现功能空间的互用与户与户之间的合用,提高空间形态的适应性和可改造性。 建 筑 设 备 一 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的管材、管线及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的产品应用应有企业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 。 给 排 水 保障性住房给排水管道应布置到户内各用水器具。 廉租住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脸盆、淋浴器,厨房应设洗涤池,户内应预留热水器、洗衣机给水接口及洗衣机专用地漏。有条件的可设置热水器。 公共租赁住房的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盆、淋浴器,厨房应设洗涤池,户内应预留热水器、洗衣机给水接口及洗衣机专用地漏。 经济适用住房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7.2.2条款的配置,或卫生间预留坐便器、洗脸盆、淋浴器给排水接口,厨房预留洗菜盆给水接口,户内预留热水器、洗衣机给水接口及洗衣机专用地漏的配置。 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水表。 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分户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给水管接口;条件许可时,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可分户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给水管接口。 电气与弱电 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3.1的规定。 表7.3.1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套型 建筑面积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30型 30-39 4 5(20) 40型 40-49 4 10(40) 50型 50-59 6 10(40) 60型 60-65 6 10(40) 保障性住房住宅配电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50 m2及含50 m2以下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 mm2,照明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 mm2,其它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 mm2。50 m2以上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 mm2,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 mm2。 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普通电源插座与照明回路应分路设计。厨房和卫生间电源插座的数量除满足功能需要外,还应考虑适当的预留。 保障性住房有线电视、电话通讯、网络和楼宇对讲系统应安装到住宅套内。 保障性住房户内照明开关、强弱电插座和分户强弱电箱设置,应与家具布置相协调。卫生间的开关宜安装在门外。 厨房、卫生间的插座应为防水、防溅型,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燃 气 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户的燃气用量应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的用量计算。 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燃气计量表。 保障性住房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通风与空调 保障性住房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排气管应采取防止倒灌、污染环境的措施。排油烟管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保障性住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竖井,并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保障性住房每户各居住空间应预留分体空调室内外挂机位置和穿墙预留孔。空调冷凝水管应统一安装。 室 内 装 修 一 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应全面完成。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宜采用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装修部件、部品由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选用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求并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和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采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材料和产品。 装 修 标 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8.2.1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装修标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能力,确定不同装修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室内装修如与住宅主体施工同步完成,装修标准可按表8.2.1中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装修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表8.2.1基本装修标准 装修项目 装修主材及配置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起居室 餐厅 顶棚 环保内墙涂料 环保内墙涂料 墙面 环保内墙涂料 环保内墙涂料 地面 水泥地板或普通防滑地砖 普通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板 踢脚 同地面材质 同地面材质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节能型吸顶灯 卧室 顶棚 环保内墙涂料 环保内墙涂料 墙面 环保内墙涂料 环保内墙涂料 地面 水泥地板或普通防滑地砖 普通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板 踢脚 同地面材质 同地面材质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节能型吸顶灯 厨房 顶棚 防水内墙涂料 扣板吊顶 墙面 普通瓷砖到顶 普通瓷砖到顶 地面 普通防滑地砖 普通防滑地砖 厨房设备 洗涤盆、节水型龙头、水泥板瓷砖灶台板、简易橱柜(上下柜体、水泥板瓷砖台面);预留脱排油烟位置、排烟孔及插座 洗涤盆、节水型龙头、人造石灶台板、燃气灶、整体橱柜(上下柜体、人造石台面)、预留脱排油烟位置、排烟孔及插座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节能型吸顶灯 卫生间 顶棚 防水内墙涂料 扣板吊顶 墙面 普通瓷砖到顶 普通瓷砖到顶 地面 普通防滑地砖 普通防滑地砖 厨房设备 洗脸盆、节水型龙头、节水型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器;预留热水器位置及管线 洗脸盆、节水型龙头、节水型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器;热水器位置及管线 卫浴配件 毛巾杆、盥洗镜;预留换气扇位置及插座 毛巾杆、盥洗镜、浴帘杆及浴帘、换气扇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节能型吸顶灯 阳台 顶棚 防水外墙涂料 防水外墙涂料 墙面 建筑外墙装饰 建筑外墙装饰 地面 普通防滑地砖 普通防滑地砖 晾衣杆 简装晾衣架 成品晾衣杆 灯具 普通防水型节能吸顶灯 普通防水型节能吸顶灯 门窗 房间门 木质门 木质门 厨卫门 木质门或安全玻璃门 木质门或安全玻璃门 阳台门 安全玻璃门(框料同外窗) 安全玻璃门(框料同外窗) 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防火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防火门) 单元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 外窗 封闭阳台 塑料窗,首层防盗窗设置金属护栏 塑料窗或彩铝窗,首层防盗窗设置金属护栏 其他 窗栏杆 简装窗帘杆 产品窗帘杆 洗衣机 设置专用地漏,配置洗衣机龙头、带开关防溅型电源插座 设置专用地漏,配置洗衣机龙头、带开关防溅型电源插座 分体空调 室外机位及护栏、冷凝水排水管,预留室内机位及孔洞 室外机位及护栏、冷凝水排水管,预留室内机位及孔洞 储藏空间 简易储物柜或吊柜 简易储物柜或吊柜 注:表中装修主材可用同档次材料替代。 住 宅 性 能 建 筑 节 能 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规定。 保障性住房应选择热工性能好、耐久性高、施工方便的保温材料,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遮阳技术,东西朝向的住房宜设建筑外遮阳。 保障性住房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市政条件许可的地区,宜采用叠压供水。入户管水压不应大于0.35Mpa,用水点处水压不应大于0.2Mpa,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保障性住房卫生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坐式大便器应采用二档式冲洗水箱,一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陶瓷片等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 854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用节能型环保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有节电措施。 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 环 境 性 能 保障性住房应远离污染源,避免或有效控制水体、空气、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对居住生活带来的影响。 通风机房、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宜独立设置,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及下层。 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备及管道均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避免振动通过主体结构传递到上、下楼层。 保障性住房各类设备的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污水应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保障性住房卫生器具及地漏自带或配套的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标准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禁止使用无合格报告的人造板材、胶水等装修材料。 安 全 性 能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消防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体形及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竖向变化应均匀。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型式。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重要构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变形能力。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及荷载限值,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结构面层恒载取值需符合:起居室(厅)不小于1.5KN/m2,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小于1.21.5KN/m2。 结构宜选用高强、高性能材料。混凝土主体结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砌体结构承重墙体的砌块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Mb7.5). 保障性住房的供水应安全可靠。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防水质污染措施及供水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34/T752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应设有防雷和接地系统。电源进线应设总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性插座。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插座。 保障性住房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保障性住房应考虑日常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盗、防滑防跌、防坠落等措施。 建 筑 耐 久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不同环境等级中的建筑物材料等级、构造要求、有害元素含量、防护措施等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对应结构使用年限的要求。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其维护和保养应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到达使用年限的构件应按期更换;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维护或更换; 结构出现可见的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保障性住房建筑内外装饰工程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并便于维护。 保障性住房防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屋面防水等级不低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中Ⅱ级,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 地下室防水等级不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二级,变配电房、发电机房等应为一级。地下室应采用外防水做法; 设计同层排水的卫生间防水层应直接做到结构面层上,防水经隐蔽验收后方可回填,回填后完成面应加设一道刚性防水层。 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各类管线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给水、排水、电气、燃气等主要管线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20年。 保障性住房选用的门窗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并检验合格。门窗的活动配件应选用优质、长寿命的产品组件。 施 工 与 验 收 一 般 规 定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施工。 保障性住房施工应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保障性住房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备案。严禁使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产品。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土建、安装等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与复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等工作,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栋住房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的竣工标识牌,标明工程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保障性住房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工程定位、放线等测量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 保障性住房土方开挖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用边坡支护和降排水措施。应明确回填土土质并分层填筑、分层夯实。 保障性住房工程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安装和拆除。 钢筋宜在施工现场集中加工。粗直径钢筋宜优先采用机械连接。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拌制的混凝土、砂浆,应严格按配合比设计,准确计量,保证质量。 砌体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在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2 根据不同砖、砌块的特点及设计要求选用专用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做好填充墙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剪力墙、楼板的连接处理; 墙面抹灰宜采取在墙面上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丝网等防治开裂措施。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温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浆料保温层应分层施工。当外墙采用浆料做外保温时,浆料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当墙体节能工程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时,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对墙体的热桥部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外墙面保温或装饰施工前,应先在外墙面基层做厚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砂浆找平层。 装饰装修工程应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再大面积施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保障性住房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03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住宅内的电气设备应使用具有3C标志的合格产品。 给水管道的管件必须与管道材料相适应。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满足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室内穿越结构的管道应预埋套管。厨房、卫生间立管安装后,其根部周边宜设50mm高的混凝土墩台进行保护。 安全文明施工 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方案,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必须分离,并应分别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做好应急求援管理,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的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在现场平面布置应设置消防通道,在场内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语、标牌。现场应按规定配置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必要时设置专用的消防蓄水池。 施工单位应做好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建筑扬尘、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施工光污染等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工程质量验收 保障性住房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应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做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装、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保障性住房工程验收应按《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执行,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应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保障性住房室外绿化、景观、排水设施、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消防等配套附属设施均应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回访、保修义务。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按表A.0.1分级配建。 表A.0.1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配置级别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 一,教育设施 1 初中 ○ 2 小学 ● 3 幼儿园 ● 4 托儿所 ● ○ 二,医疗卫生设施 5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 三,文化娱乐设施 6 社区文化站 ● 四,体育设施 7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 8 居民户外活动场地 ● ● 五,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六,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9 社区居委会 ○ 10 社区综合服务站 ● ○ 11 社区治安管理用房 ● 12 社区物业管理用房 ● ● 七,商业设施 13 社区超市 ● 14 便民餐饮店 ● ○ 15 中西药店 ● 16 菜市场 ○ 17 便民店 ● 18 洗衣房 ● ● 19 洗车处 ○ ○ 20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 八,市政公用设施 21 邮政所 ● 22 变电室 ● ○ 23 公交搭乘站 ● ○ 24 居民停车场、库 ● ● 25 垃圾转运站 ○ 26 垃圾收集点 ● ● 27 再生资源回收站 ○ 28 公共厕所 ● 29 环卫工人休息站 ● ○ 注:1表中●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3针对保障性住房住区规模不可能达到居住区规模,因此本表按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两级配置。 附录B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按表B.0.1分户验收。 表B.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主 要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记 录 1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2 门 窗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3 栏 杆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4 防水工程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 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5 室内主要 空间尺寸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6 给排水工程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用水器具、计量水表 7 电气工程 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开关、插座位置,灯具、计量电表 8 建筑节能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9 其 它 厨房设备、燃气计量表、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物业或其他单位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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