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2018-12-18 5页 doc 16KB 157阅读

用户头像

is_314871

暂无简介

举报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全文) 导语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全文) 导语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 1 / 6 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2 / 6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市 3 / 6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居住房屋的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居住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生效后~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依法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 4 / 6 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的中介业务时~不得居间代理 5 / 6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6 / 6
/
本文档为【2017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