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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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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 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初诊,并填写申。    2、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1月的16日—18日、12月的1—5日(如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3、评审:由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次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同时退还资料。(特殊情况需组织专家组研究认定的,认定时间延续)。   (二)37种和9类(种)慢性病的申报与认定,每年组织两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上半年于3月16—20日,下半年于8月16—20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将本单位慢性病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医保中心,同时领取慢性病体检安排单(如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    慢性病体检:上半年于3月26日—30日,下半年于9月27日—30日,报名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据所报慢性病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体检,体检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组织带队,慢性病体检人员要携带本人医保证件。异地人员及因病住院未能参加体检者,参保单位应在报送材料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查核实。    3、初诊:患有37种和9类(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携带《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4、申报:上半年于4月16日—20日,下半年于8月16日—20日,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由单位人事部门初审盖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5、评审: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6、检查费用:申请享受37种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政策人员,申报前的疾病检查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政策资格后,按慢性病规定报销;未被确定为慢性病的,其相关检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申报认定须提供的资料:    1、三类病人员提供《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参保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2、37种和9类(种)慢性病提供《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    3、原发病史资料;    4、近期病史资料(病历本、相关检查、化验、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电图、MRI片、X光片、CT片等);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具备慢性病、特殊疾病初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活动性肺结核病由河北省胸科医院核准;精神分裂症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安排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承担初诊任务,初诊医师须认真核实患者的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初步诊断,填写《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9类(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中相关内容,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三类病人员须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做为本人的门诊定点;37种和9类(种)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可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两所做为个人门诊定点。   在定点门诊之外医疗机构及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情况外)不予报销。   第九条  接诊医师要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及诊疗经过,包括时间、医院、科别、病人病史、体征、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医师签名等情况,诊断和治疗相吻合,处方给药和病历记载相一致。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用药必须与所持相应证件病种相符,每次购药不得超过15日用量,中草药不超过7日剂量,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单病种常规用药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种,超4种及其以上者,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三类特殊病人员门诊治疗及待遇支付。    (一)三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同期检查、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只限门诊透析治疗和透析时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限抗排异用药及相关检查化验。    (二)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治疗,须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种病限定一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本地须划卡票据),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年度内第一次报销,以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标准,以后不再支付起付标准,但费用累计纳入本人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   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就医。    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仅限个人两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现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37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37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在职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4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1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0%的比例审核支付;属于退休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2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7%、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3%的比例审核支付。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 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退休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相应的起付标准之和部分,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37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9类(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500元)部分,按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1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60%。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起付标准(500元)之和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9类(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37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复查    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项目复查,复查合格的复查费用按慢性病规定报销;复查不合格复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证、定点医疗机构票据原件、费用明细、病历、处方、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从认定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建立慢性病就医购药预警#管理#,强化网络监督,对超预警线人员诊疗及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违反医保规定超剂量、超标准、超范围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享受慢性病政策人员和三类病人员就医时,必须卡、证一致,限本人使用,所持慢性病证不得转借他人,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就医购药。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通报单位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省医保中心收回慢性病证,并追回全部基金支出,本人一年内不得享受慢性病待遇。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省直慢性病人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直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省医保中心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弄虚作假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回损失,年终考核扣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承担三类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此类门诊治疗人员建立专门的门诊病历,要专病专用。并与其他普通病就医区分开使用,要建立省直医保三类疾病专门就医档案,对其病情进展和治疗情况进行登记留存,三类病症门诊治疗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考核管理,采取年度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均值考核,超出均值部分在年度保证金中扣除。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建立医保处方权准入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处方,要追究当事医师的责任。首次发生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停止其医保处方权、医疗服务权,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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