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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

2012-08-06 6页 doc 32KB 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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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内 部▲ 北京市公安局文件 京公法字〔2011〕111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 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深化警务公开,全面推进市局立案公开工作,科学运用群众监督评议机制,依法规范局属各单位立案办案工作,市局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依法...
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
内 部▲ 北京市公安局文件 京公法字〔2011〕111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 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深化警务公开,全面推进市局立案公开工作,科学运用群众监督评议机制,依法规范局属各单位立案办案工作,市局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依法规范立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科学运用群众监督方式提升首都公安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立案公开是指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在规范立案、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手段,主动将刑事、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等主要进展情况,向案件受害人等公开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三条 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推行立案公开应遵守“严格依法、便民利民、全面主动、群众监督”的工作原则,即时提供案件情况查询服务,以便受害人等公开对象随时查询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第四条 各级刑侦、治安、预审等执法办案部门是本单位开展立案公开工作的主责部门,应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积极推进立案公开工作。 各级政工、装财、信通部门负责保障立案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纪委、督察部门负责监督查处立案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立案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及时向刑事与治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委托人、报案人(以下简称公开对象)提供特定识别方式,便于公开对象通过首都之窗政务网站、电子信息屏等方式,随时了解、查询案件主要进展情况,评价监督执法办案工作。 第六条 立案公开的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内容和查询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主动公开内容包括: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的法律法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监督救济途径。主动公开内容应当在首都之窗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查询公开内容包括: (一)刑事案件公开内容:各主要办案阶段的受理单位、办案民警姓名与警号、固定(录音)电话;是否立案或移送局外单位管辖情况;是否查获嫌疑人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起诉;赃款、物追缴情况。 (二)治安案件公开内容:各主要办案阶段的受理单位、办案民警姓名与警号、固定(录音)电话;是否受理或移送局外单位管辖情况;案件处理结果;赃款、物处理情况。 第九条 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接到刑事、治安案件后,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立案公开工作: (一)各单位接报的刑事、治安案件必须全部、即时录入市局“执法办案平台”; (二)受理立案阶段,凡是有本规范规定的立案公开对象的,案件受理单位在核实公开对象身份并告知其法律义务后,负责提供特定识别方式; (三)各执法办案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职能,随案件侦办工作进展,分别负责案件信息录入、维护、上传互联网、答复群众查询等立案公开工作。 (四)刑事、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立案公开对象,应及时提供特定识别方式,便于公开对象查询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工作要求,依法推行立案公开工作: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法定告知、通知程序,不得利用立案公开查询服务替代法定告知、通知、送达程序;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警务工作秘密,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 (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评议,耐心细致做好立案公开对外接待解释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 立案公开工作采取群众评议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并纳入市局执法质量考评系统。 第十三条 在立案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市局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相关执法单位采取相应的执法监督措施: (一)接报案件不认真、推诿、拖延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受理、审批立案的; (二)不如实、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录入案件信息的; (三)公开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泄漏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四)公开案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立案公开相关规定的。 违反立案公开相关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构成执法过错的,应严格依照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范所指的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是指刑侦、治安、预审、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的业务主责单位。 主题词:法制 立案公开 通知 抄送:局领导。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2011年1月26日印发 - 2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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