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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2012-08-14 50页 doc 153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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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章  钉螺调查 第三章  钉螺控制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第五章  人群化疗 第六章  晚期病人调查与救治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第八章  健康教育 第九章  危险因素的控制 第十章  疫情监测 第十一章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第十四章  附录 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 五.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六.晚期血吸虫...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章  钉螺调查 第三章  钉螺控制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第五章  人群化疗 第六章  晚期病人调查与救治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第八章  健康教育 第九章  危险因素的控制 第十章  疫情监测 第十一章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第十四章  附录 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 五.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 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1   机构   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任务的防治科(组),或由县级机构派出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人员 2.1 各级机构根据其职责和防治任务,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2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 3.1   国家级机构 3.1.1 对血吸虫病发生、分布、流行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研究,为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防治计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起草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和重点项目计划。 3.1.3 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3.1.4 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系统,并组织实施。 3.1.5 开展血吸虫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6 指导和参与血吸虫病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处理。 3.1.7 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1.8 组织编写培训,培训省级专业技术骨干。 3.1.9 负责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3.1.10 承担跨省、跨区域的大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 3.1.11 为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1.12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外信息交流。 3.1.13 向社会提供血吸虫病的病原与中间宿主鉴定、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1.14 完成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机构 3.2.1 根据国家防治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起草省级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3.2.2 根据本省防治目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拟订省级年度防治任务和计划,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意见。 3.2.3 制(修)订省级防治策略、各项防治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度),制定专题调研、督导和专项、方案。 3.2.4 开展血吸虫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 3.2.5 制定省级疫情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疫情监测工作,分析监测结果,掌握疫情动态。 3.2.6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血吸虫病防治信息数据库,及时审核、汇总、分析、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 3.2.7 参与、指导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 3.2.8 为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血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2.9 承担省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 3.2.10 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和技能考核。 3.2.11 制定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计划,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效果评估。 3.2.12 负责对下级机构的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2.13 参与、指导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3.2.14 向社会提供血吸虫病的病原与中间宿主鉴定、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2.15 协助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县进行技术考核。 3.2.16 承办上级机构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级机构 3.3.1 协助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制订防治计划并指导县级制订防治计划。 3.3.2 审核县级流行乡镇、流行行政村(以下简称流行村)的疫情分类及其变动情况。 3.3.3 调查本辖区内出现的新疫情、新疫点和疫情回升情况,及时向省级报告,并参与、指导处理。 3.3.4 指导县级开展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质量控制。 3.3.5 指导、参与本辖区内突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3.6 协助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对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乡镇进行技术考核。 3.3.7 指导县级机构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效果评估。 3.3.8 参与、指导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 3.3.9 及时审核、汇总、分析、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 3.3.10 承办上级机构和市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级机构 3.4.1 协助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拟订防治计划。 3.4.2 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 3.4.3 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救治。 3.4.4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并进行效果评估。 3.4.5 开展疫情监测。 3.4.6 开展急性血吸虫感染的预防控制工作,及时调查、处理突发疫情。 3.4.7 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流行村的疫情分类。 3.4.8 开展对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3.4.9 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血吸虫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4.10 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对新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流行村进行技术考核。 3.4.11 协助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实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效果评估。 3.4.12 根据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3.4.13 协助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开展各项防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3.4.14 承办上级机构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级机构 3.5.1 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人群查病及化疗、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 3.5.2 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维护警示标志;在易感季节设立防护哨卡或劝阻站;协助调查接触疫水人群和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参与突发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 3.5.3 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与防治工作。 3.5.4 收集、整理各项防治信息资料,按要求汇总上报。 3.5.5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基本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参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钉螺调查 1   目的 掌握钉螺分布范围和特点,了解钉螺和感染性钉螺的密度,为制定灭螺计划、选择灭螺方法、考核灭螺效果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钉螺调查(以下简称查螺)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查螺技术方案,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制定查螺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查螺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查螺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查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查螺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查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查螺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县级机构根据查螺实施方案,组织、培训查螺人员,准备查螺器材和查螺登记表(卡),指导、实施钉螺调查。 3.2 乡镇级机构在县级机构的指导下,按查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钉螺调查。 4   原则 4.1 湖沼地区的滩地,按自然或人工标记,将滩地分成若干块,逐块调查。 4.2 垸内和水网地区,沿灌溉水系,按干、支、斗、农、毛渠及田块的顺序进行调查。 4.3 山丘地区,从源头到下游,从湿地到水凼,追查有螺水系的源头和末尾。 4.5 与钉螺分布环境相毗邻的地区扩大范围调查。 5   范围和频次 5.1 现有钉螺环境  易感环境,每年调查1次;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5.2 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的环境,从有钉螺分布地区引进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调查1次。 5.3 传播阻断地区 3年内查出钉螺的村,每年调查1次;3~9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3年调查1次;10~15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5年调查1次;15年以上未查出钉螺的村,原则上可不再定期调查。 5.4 非疫区钉螺监测 在与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区,从有钉螺分布地区引进植物、水生物的场所,以及停靠来自有螺地区船泊的码头、船坞等可能有钉螺扩散的环境,开展螺情监测调查。 6   方法 现有钉螺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法调查;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法调查,查获钉螺后再采用系统抽样法调查。 具体方法见附录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内容 每年春季组织查螺质量考核,核实已查螺环境图帐、查螺登记表(卡)、查螺日志等原始资料;对查螺员进行技能测试,开展钉螺解剖质量抽样检测,进行重点环境现场抽查复核等。 7.2 方法 采用抽查和现场复核的方法。 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查螺环境。 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查螺环境。 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查螺环境。 7.2.4 乡镇级机构对每个已查螺环境进行考核验收。 8   统计指标 8.1 活螺平均密度(只/0.1m2 )=捕获活螺数/调查框数。 8.2 活螺框出现率(%)=(活螺框数/调查框数)×100。 8.3 钉螺感染率(%)=(感染性钉螺数/解剖螺数)×100。 8.4 感染性钉螺平均密度(只/0.1m2)=感染性钉螺数/调查框数。 钉螺面积和感染性钉螺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含县级,下同)收集查螺的统计资料和查螺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每个环境查螺的原始记录、查螺登记表、有螺环境登记卡、钉螺分布示意图、查螺的统计分析结果。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并逐级上报调查数据库资料和工作报告。 第三章  钉螺控制 1.   药物灭螺 1.1   目的 1.1.1 降低感染性钉螺密度或消除感染性钉螺,减轻或消除对人、畜的危害。 1.1.2 实施反复药物灭螺,降低山丘、水网和垸内环境的钉螺密度,压缩钉螺面积。 1.1.3 提高或巩固环境改造灭螺的效果。 1.2   制定计划  1.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药物灭螺技术方案,结合本省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制定药物灭螺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提出灭螺药品的采购、分配计划建议。 1.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药物灭螺计划。 1.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药物灭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钉螺分布情况和防治目标,以流行村为单位按有螺环境编制药物灭螺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1.3 组织实施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根据下达的药物灭螺计划,实施药物灭螺。 1.3.1 组织、培训灭螺人员;准备药物灭螺药械和记录药物灭螺的资料表(卡)。 1.3.2 在药物灭螺前,向乡镇政府提供药物灭螺的地点、时间、药品种类、影响范围和。 1.3.3 在乡镇政府公告药物灭螺7日后,按计划组织实施,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1.3.4 药物灭螺后,以环境为单位填写药物灭螺登记表(卡)。 1.4   原则 1.4.1 全面规划。根据钉螺分布及环境特点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做到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 1.4.2 先近后远。优先杀灭村庄附近、人和家畜接触频繁的易感环境的钉螺。 1.4.3 先上游后下游。沿水系和灌溉渠道,先上游、后下游,以防止钉螺向下游地区扩散。 1.4.4 区域覆盖。按照钉螺分布单元,成片覆盖有螺区域。 1.4.5 重点区域反复杀灭。感染性钉螺环境和计划压缩钉螺面积的环境,反复实施药物灭螺。 1.4.6 安全用药。制订和严格执行药品,准确掌握剂量和使用方法,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污染养殖水域。 1.5   频次 1.5.1 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1.5.2 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1.5.3 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1.6 方法 主要包括浸杀法、喷洒法、喷粉法等。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1.7     质量控制 1.7.1   内容 1.7.1.1 核查灭螺计划、灭螺登记表(卡)、灭螺药品领用登记、灭螺用工记录及工资清单等资料; 1.7.1.2 在药物灭螺后24周开展灭螺效果现场考核,喷洒法和喷粉法的活螺密度下降率均达80%以上,浸杀法的活螺密度下降率达95%以上。 1.7.2  方法:采用抽查和现场核查的方法。 1.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灭螺环境; 1.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灭螺环境; 1.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复核2个已灭螺环境; 1.7.2.4 乡级机构对每个已灭螺环境进行考核验收。 1.8   统计指标 1.8.1 活螺密度下降率(%)=[(药物灭螺前活螺密度-药物灭螺后活螺密度)/药物灭螺前活螺密度]×100。 1.8.2 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率(%)=[(药物灭螺前感染性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后感染性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前感染性钉螺密度]×100。 1.8.3 钉螺面积下降率(%)=[(药物灭螺前钉螺面积-药物灭螺后钉螺面积)/药物灭螺前钉螺面积]×100。 1.9   资料收集 1.9.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药物灭螺的统计资料和药物灭螺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1.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药物灭螺日志、药物灭螺登记表、有螺环境登记卡、灭螺效果考核资料。妥善保管灭螺原始资料,并逐级上报灭螺数据库资料和工作报告。 2.  环境改造灭螺 2.1 目的 结合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和消灭钉螺。 2.2   制定计划 2.2.1 国家级机构参与全国环境改造灭螺计划的论证、评估。 2.2.2 省、市和县级机构向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血吸虫病疫情信息,提出环境改造灭螺的建议,协助拟订环境改造灭螺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省、市和县级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施工单位对有螺环境实施药物灭螺措施,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提供技术指导,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 2.3.2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省、市和县级机构调查施工人员感染血吸虫情况,并治疗感染者。 2.3.3 县级以上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灭螺防病效果进行评估。 2.4   原则 2.4.1 先重流行区后轻流行区,先生产生活区后非生产生活区,先上游后下游,由近及远,先易后难;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 2.4.2 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整合资源,优先安排在现有钉螺环境。 2.4.3 妥善处理有螺土,适当扩大环境改造灭螺覆盖范围。 2.5   方法 2.5.1 农业灭螺工程项目 水改旱、水旱轮作、沟渠硬化、蓄水养殖、有螺洲滩翻耕种植等。 2.5.2 水利灭螺工程项目 河流治理、节水灌溉、渠道硬化、抬滩降滩、小流域治理、涵闸改造、修建阻螺设施等。 2.5.3 林业灭螺工程项目 退耕还林、兴林抑螺、湿地保护等。 农业、水利、林业灭螺工程项目分别依据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方案实施。 2.6 质量控制 省、市和县级机构在项目单位实施环境改造灭螺工程时,对钉螺控制设施建设、有螺土处理及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等进行现场质量监控。 2.7   统计、评估指标 2.7.1 活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设前活螺密度-工程建设后活螺密度)/工程建设前活螺密度×100。 2.7.2 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设前感染性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后感染性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前感染性钉螺密度×100。 2.7.3 钉螺面积下降率(%)=(工程建设前钉螺面积-工程建设后钉螺面积)/工程建设前钉螺面积×100。 2.7.4 人群感染率下降率(%)=(工程建设前人群感染率-工程建设后人群感染率)/工程建设前人群感染率×100。 2.7.5 家畜感染率下降率(%)=(工程建设前家畜感染率-工程建设后家畜感染率)/工程建设前家畜感染率×100。 2.8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以下资料并逐级汇总上报。 2.8.1 环境改造前后钉螺分布、灭螺、人畜感染率等灭螺防病效果的评估资料。 2.8.2 环境改造工程实施情况及与灭螺防病有关的费用等资料。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1   目的 发现血吸虫病人和感染者,掌握病情动态变化,为制订人群化疗计划、调整疫情分类、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病情调查(以下简称查病)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查病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查病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订的查病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查病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订的查病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查病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省级机构提出诊断试剂、器材的采购及分配建议;培训市、县级检验技术人员。 3.2 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查病。 3.3 县级机构根据查病实施方案,组织、培训查病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查病。 3.4 乡镇级机构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 4   原则 4.1 按流行村的疫情分类确定查病范围和对象,实施人群整群查病。  4.2 一、二、三类流行村在感染季节后1个月实施人群查病。 4.3 查病方法:一类流行村采用询检法检查,二、三类流行村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查,四、五类流行村采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方法检查。 4.4 人群查病采取分组采样、集中检验的形式,由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判定检验结果。 4.5 计划调整疫情类别的一、二、三类流行村,每2年采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的方法进行查病,根据查病结果进行类别调整。  5   对象和频次 5.1 一类流行村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2次。 5.2 二类流行村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  5.3 三类流行村每2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 5.4 四类流行村每3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对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的6~65岁常住居民当年查病1次。 5.5 五类流行村按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要求开展查病;对检获钉螺的村的6~65岁常住居民当年查病1次。  5.6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查病1次。 6   方法 6.1 询检法 6.2 血清学方法 6.2.1 间接血球凝集试验(IHA)。 6.2.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6.2.3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 6.2.4 环卵沉淀试验(COPT)。 6.3 病原学方法 6.3.1 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6.3.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6.4 B型超声检查 以上方法详见附录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内容 核实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等资料;对查病对象和查病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7.2   方法 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1~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复核30份受检样本,并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1~2个流行村,在现场查病过程中各复核30份受检样本,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8   统计指标 8.1 受检率(%)=(检查人数/应检人数)×100。 8.2 查病符合率(%)=(群众随访与资料登记结果一致人数/随访人数〕×100。 8.3 查病结果符合率(%)=(复核结果与查病结果一致人数/复核人数)×100。 8.4 人群血清学阳性率(%)=(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血清学检查人数)×100。 8.5 人群感染率(%)=(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血清学检查人数)×(粪检阳性人数/粪检检查人数)×100。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查病的统计资料和人群查病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核定常住人口中的应检对象,以流行村为单位逐户建立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及时将查病原始记录逐项录入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 9.3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并保管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等资料。 第五章  人群化疗 1   目的 通过治疗病人和对可疑感染者扩大化疗,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   制订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人群化疗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人群化疗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省级机构提出化疗药物的采购及分配建议;培训市、县级化疗技术骨干。 3.2 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化疗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3.3 县级机构根据人群化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培训化疗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化疗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3.4 乡镇级机构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化疗。 4     原则 4.1   合理确定化疗对象。 4.1.1 高危人群(指经常接触疫水者和在流行区水域作业的渔民、船民和在有钉螺分布的洲滩放牧的人群等)。 4.1.2 急性感染病例的同期、同环境疫水接触者。 4.1.3 一类流行村中询检阳性者。 4.1.4 其他各类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阳性者。 4.2  查后即治。 4.3  无化疗禁忌症。 5    范围和频次 5.1 高危人群每年化疗2次。 5.2 一类流行村中询检阳性者每年化疗1~2次。 5.3 其他各类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阳性者当年化疗1次。 5.4 有疫水接触史的防汛、作业人群,在接触疫水后1个月服药化疗1次;若持续接触疫水,则每月服药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2个月再加服1次。 5.5 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血清学检查阳性者给予化疗1次。 6   方法 6.1 慢性血吸虫病患者及可疑感染者,成人(体重以60kg为限) 40mg/kg吡喹酮一次顿服或60mg/kg二日疗法、儿童50mg/kg一日疗法或70mg/kg二日疗法,餐间服用。 6.2 急性血吸虫病患者应住院使用吡喹酮治疗,成人(体重以60kg为限)120mg/kg、儿童140mg/kg6日疗法,每日分3次服,其中总量的1/2在前2日内服完,其余1/2在第3~6日分服。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内容 核查人群查病资料和化疗登记表格,验证是否按化疗计划实施化疗,以及化疗对象、化疗药物剂量和疗程、不良反应的处理等。 7.2 方法 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8   统计指标 8.1 化疗率(%)=(实际化疗人数/应化疗人数)×100。 8.2 化疗随访符合率(%)=[(随访人数-与资料记录不符合人数)/随访人数]×100。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化疗的统计资料和人群化疗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整理并保管化疗对象名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人群化疗的统计分析等资料。 第六章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与救治 1   目的 掌握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以下简称晚期病人)的现状,积极救治晚期病人,改善患者生存质量。 2   制订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晚期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晚期病人现状,协助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晚期病人救治计划,审核县级机构编制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并汇总上报。 2.4 县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晚期病人现状,起草晚期病人救治计划,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起草晚期病人治疗技术方案。 3.2 省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起草本省晚期病人调查方案和救治管理办法,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培训治疗技术骨干,参与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评估、疑似晚期病人的鉴别诊断和疑难病例的处理等。 3.3 市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指导县级机构实施晚期病人调查,参与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评估。 3.4 县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组织实施晚期病人调查、诊断与救治,建立晚期病人档案。 3.5 乡镇级机构提供晚期病人线索,初步筛查并上报。 4   原则  4.1 先重后轻、分期安排。 4.2 严格筛查救治对象,定点救治,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 晚期病人知情自愿。 5   外科救治  详见附录五: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6   内科救治 详见附录六: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7   质量控制 7.1 国家级机构对晚期病人救治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1次督导,每省抽查1~2所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其救治工作进行评估。 7.2 省、市级机构对各县的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1~2次督导,对确诊的晚期病人病例和已治疗的晚期病人进行抽查核实。协助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对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进行督查。 7.3 县级机构及时了解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   资料收集 8.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审核、汇总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资料数据,建立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资料数据,撰写工作报告。 8.2 县级机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晚期病人调查和救治的资料数据,撰写工作报告。建立并保管晚期病人救治档案。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1  目的    交流人群和家畜疫情信息,为开展人、畜同步查治,管理、控制和消除传染源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农业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钉螺分布、人群病情、疫情分类、防治计划和工作进展等信息,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起草家畜查治和管理计划。 3   组织实施 3.1 县级以上机构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分析疫情、统一疫情分类,提出实施人、畜同步防治措施的建议。 3.2 县级以上机构向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人群查病及化疗计划,共商人、畜同步查治的范围、时间和家畜管理措施,并交流人、畜查治和家畜管理计划。 3.3 县级机构根据人、畜同步查治病和禁牧圈养、以机代牛项目实施计划,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落实和实施人、畜同步查治、禁牧圈养、以机代牛项目的具体事宜。 3.4 县级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国家级监测点的家畜病情监测。 4   原则 4.1 人、畜同步查治。 4.2 以一、二类、三流行村为重点,以流行村或村民组为单位连片实施。 4.3 促进交流,加强协作。 5  方法 详见附录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6   资料收集 6.1 人、畜同步查治病结束后,县级机构与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流以流行村为单位的人、畜查治病资料,收集家畜传染源控制等相关数据资料。 6.2 县级以上机构汇总分析家畜查治和传染源控制的相关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第八章  健康教育 1   目的 1.1 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增强人群的防病意识,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习惯,提高个人防护技能,降低血吸虫感染。 1.2 宣传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提高人群参与防治血吸虫病的意识和接受检查、治疗的依从性。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和目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订全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2.2 省级机构根据全国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结合本省防治工作实际,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省级实施意见或细则。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实施意见或细则,结合本市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培训计划。 2.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拟定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要点,编写培训教材,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省级健康教育骨干,制定考核评估方案。 3.2 省级机构提出健康教育材料采购及分配建议;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市、县级骨干;指导县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3.3 市级机构指导、督查县和(或)乡镇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参与健康教育效果的考核评估。 3.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组织实施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   原则 4.1 确定目标人群。    4.2 不同疫情分类、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健康教育内容、方法和形式。 4.3 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分散和集中相结合。 4.4 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相结合,注重改变目标人群不健康行为。 5     内容和方法 5.1   内容 5.1.1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治策略和措施。 5.1.2 血吸虫病的危害和传播途径。 5.1.3 当地的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和易感环境。 5.1.4 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 5.1.5 血吸虫病的主要症状、体征和治疗方法。 5.2   方法 5.2.1 各级各类学校开设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或组织相关活动;在感染季节和暑假前强化预防急性感染教育。 5.2.2 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防治血吸虫病的知识、政策、策略和措施;刷写、张贴宣传标语,播放录像资料,建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5.2.3 结合现场防治工作,采取人际传播的方法开展健康教育。 5.2.4 易感环境设立警示标志。 5.2.5 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医疗卫生人员、中小学校教师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 6   质量控制 6.1 内容  查阅开展健康教育的材料、记录和统计资料;现场调查当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和不同人群血防知识的知晓程度。 6.2   方法 6.2.1 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用抽样法,组织对县和(或)乡镇的核查,了解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血防知识知晓率。  6.2.1.1 国家级机构对每个省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1.2 省级机构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1.3 市级机构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2 县级机构组织、指导乡镇级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操作方法要求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 7   评估指标 7.1 血防知识知晓率 (%)=(血防知识合格人数/调查人数)×100。 7.2 健康教育普及率(%)=[开展健康教育学校(流行村)数/应开展健康教育学校(流行村)数]×100。 7.3 疫水接触率(%)=(接触疫水总人次/调查总人次)×100。 7.4 查病(治疗)依从率(%)=[主动接受查病(治疗)人数/应接受查病(治疗)人数]×100。 8   资料收集 8.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健康教育的统计资料和工作报告,并逐级审核上报。 8.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统计和保管健康教育资料,撰写工作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九章  危险因素的控制 1   粪便管理 1.1 目的 无害化处理人畜粪便,杀灭血吸虫卵,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1.2 制定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提供钉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类、防治策略和工作进展等信息,协助制定改厕和沼气池建设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提出实施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的建议。 1.3.2 县级机构协助同级爱卫办和农业部门实施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了解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1.3.3 县级以上机构抽样检测改厕和沼气池杀灭虫卵的效果,并反馈给爱卫办和农业部门。 1.4   原则 1.4.1 优先安排在一、二、三类流行村。 1.4.2 以流行村为单位连片实施、整村推进。 1.5   内容与要求       详见附录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1.6   资料收集 1.6.1 县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实施前人群、家畜和钉螺感染等疫情资料。 1.6.2 县级机构收集以流行村为单位的改厕和建沼气池的数量、覆盖户数和受益人口数,汇总并逐级上报。 2   安全供水 2.1 目的 减少人、畜感染血吸虫的机会,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2.2 制订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向同级水利等部门提供钉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类、防治策略等信息,协助制定安全供水建设项目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目标和策略,向同级水利等部门提出新建安全供水项目的建议。 2.3.2 县级以上机构在现有钉螺环境施工的新建安全供水项目,参照第三章钉螺控制2.3中的要求,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对施工人员提供个人防护和血吸虫病查治服务。 2.3.3 县级以上机构了解新建安全供水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2.4   原则 2.4.1 优先安排在一、二、三类流行村。 2.4.2 选用安全水源。 2.5 资料收集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安全供水项目覆盖户数、受益人口数和项目实施前后人群血吸虫感染变化情况等资料。     3   个人防护 3.1 目的 防止血吸虫尾蚴侵入人体,减少血吸虫感染。 3.2   制订计划 3.2.1 省级机构审核市级机构上报的个人防护药品、用具需求计划,结合处理突发疫情的需求,起草采购和分配计划。 3.2.2 市级机构审核、调整县级机构上报的个人防护药品、用具需求计划。 3.2.3 县级机构根据当地疫情和可能接触疫水的人数,确定实施防护措施的范围、对象和方法,编制并上报个人防护药品、用具的需求计划。 3.3   组织实施 3.3.1 省级机构制定实施防护措施的意见,省、市级机构指导县级机构组织、落实防护措施。 3.3.2 县级机构根据实施防护措施的范围、对象,进行防护知识的宣传,分发个人防护药品、用具,培训乡镇级防保人员,指导实施防护措施;组织实施发生突发疫情的人群防护。 3.3.3 乡镇级机构对因生产、生活和防汛、抗洪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发放、记录个人防护药品和用具,并指导正确使用。 3.4   方法 3.4.1 涂搽防护药物 在接触疫水作业前,将防护剂涂擦于身体接触疫水的暴露部位;持续接触疫水超过药物有效时间时应再次涂擦药物。 3.4.2 使用防护用具 接触疫水时使用长统胶靴、尼龙防护裤、手套等防护用具。 3.4.3 口服预防药物   口服青蒿琥酯和蒿甲醚,能够有效杀灭体内血吸虫童虫,阻断血吸虫卵对人体的损害,达到预防的目的。服药方法为:接触疫水后7~15天服首剂青蒿琥酯或蒿甲醚,剂量为6mg/kg体重(体重以60kg为限),以后每7~15天服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7~15后加服1次。短期接触疫水的人群常采用“7天间隔”服药方案,经常或长期接触疫水的人群以“15天间隔”服药方案为宜。 3.5 资料收集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汇总分发个人防护药品和用具的数量、使用人数等数据资料,并逐级上报。 第十章  疫情监测 1   监测点监测 1.1 目的 调查、收集监测点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动态,预测疫情趋势,为拟订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1.2   制订计划 1.2.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计划。 1.2.2 省级机构按照全国血吸虫病监测计划,制定国家级监测点实施计划;参照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监测点监测计划。 1.2.3 县级机构按照全国和省级疫情监测计划,分别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指导疫情监测,实施质量控制。 1.3.2 省级机构协助国家级机构确定国家级监测点,选定省级监测点,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疫情监测,实施质量控制。 1.3.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实施质量控制。 1.3.4 县级机构具体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疫情监测。 1.3.5 设有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的乡镇级机构参与监测点的现场工作。 1.4   原则 1.4.1 以流行村为单位,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照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 1.4.2 监测点按照统一方法、统一器材、统一时间、技术人员相对固定的原则实施。 1.5   内容与方法 1.5.1 人群病情 1.5.2 家畜病情 1.5.3 钉螺分布 1.5.4 相关因素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 1.6   质量控制 1.6.1 国家级机构负责提供合格的检测诊断试剂、器材;抽查考核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审核监测资料。 1.6.2 省级机构负责为省级监测点提供合格的诊断试剂、器材;检查考核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考核省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审核监测资料。 1.6.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检查考核国家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考核省级监测点监测工作质量,抽查比例不低于30%。 1.6.4 县级机构负责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开展监测工作,指定专人复核监测结果,管理监测资料,对监测数据实行双录入。 1.7   资料收集 1.7.1 国家级机构负责建立监测资料数据库,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国家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监测报告,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向省级反馈监测结果。 1.7.2 省级机构及时收集、核实、汇总、上报国家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监测报告;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分析省级监测点资料和数据,撰写省级监测报告。 1.7.3 县级机构收集、保管监测点原始资料,及时整理、汇总监测数据,上报监测数据库资料和监测工作报告。 2   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2.1 目的 调查了解全国阶段性血吸虫病流行现状,为制定、调整防治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2.2   制订计划 2.2.1 国家级机构起草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全国流调)方案。 2.2.2 省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方案制定省级实施计划。 2.2.3 县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方案和省级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方案确定流调点,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指导流调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2.3.2 省级机构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分发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流调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2.3.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实施质量控制。 2.3.4 县级机构具体开展流调工作。 2.3.5 设有流调点的乡镇级机构参与流调现场工作。 2.4   原则 2.4.1 以流行村为单位,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照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流调点。 2.4.2 统一方法、统一器材、统一时间实施流调。 2.5   内容和方法 2.5.1 人群病情 2.5.2 家畜病情 2.5.3 钉螺分布 2.5.4 相关因素     具体方法根据阶段性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确定。 2.6   质量控制 2.6.1 国家级机构负责提供合格的诊断试剂、器材;按方案要求抽查考核流调点工作质量,审核流调资料。 2.6.2 省级机构按方案要求抽查考核流调点工作质量,审核流调资料。 2.6.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检查考核流调点工作质量。 2.6.4 县级机构负责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开展流调工作,指定专人复核流调结果,管理流调资料,对流调数据实行双录入。 2.7   资料收集 2.7.1 国家级机构负责建立流调数据库,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流调点资料和数据,撰写流调报告,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向省级反馈流调结果。 2.7.2 省级机构及时收集、核实、汇总流调点资料,上报数据库和流调报告。 2.7.3 县级机构收集、保管流调原始资料,及时整理、汇总流调数据,上报流调数据库。 第十一章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1    突发疫情的预测与预警 1.1 目的 针对可能发生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开展风险分析,及早发现、预告发生突发疫情的可能性,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或减轻突发疫情的危害。 1.2 制定方案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血吸虫病流行历史和疫情现状,结合灾害性疫情的发生情况,根据《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疫情预测与预警工作方案。 1.3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对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和潜在流行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结果,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疫情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疫情的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2.1 目的 及时、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2     组织实施 2.2.1   国家级机构 2.2.1.1 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对突发疫情的调查、分析、评判结果,提出启动Ⅰ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工作计划。 2.2.1.2 培训省级应急处理人员,储备应急处理药品、器械。 2.2.1.3 指导省级、市级、县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及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Ⅰ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2.2   省级机构 2.2.2.1 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省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起草本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2.2.2 根据对突发疫情的调查、分析、评判结果,提出启动Ⅱ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工作计划。 2.2.2.3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培训市级、县级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2.4 指导市级、县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Ⅱ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2.3   市级机构 2.2.3.1 根据全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市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起草本市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2.3.2 根据对突发疫情的调查、分析、评判结果,提出启动Ⅲ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计划。 2.2.3.3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培训县级和乡镇级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3.4 指导县级和乡镇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及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Ⅲ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2.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 2.2.4.1 调查、分析、评判疫情监测结果,提出启动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计划。 2.2.4.2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培训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 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4.3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3 应急处理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快速反应,高效有序,群防群控,联防联控。 2.4 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分级与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理     详见附录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5   质量控制 2.5.1 国家级机构对Ⅰ级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全程督导实施应急预案,考核应急处理效果。对Ⅱ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效果进行复核。 2.5.2 省级机构对Ⅱ级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全程督导实施应急预案,考核应急处理效果。对Ⅲ、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效果进行复核。2.5.3 市级机构对Ⅲ级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全程督导实施应急预案,考核应急处理效果。对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效果进行复核。 2.5.4 县级机构负责对本县发生的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和应急处置,考核应急处理效果。 2.5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突发疫情的发生情况和疫情报告,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1  目的 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分析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工作信息资料,为制定和调整防治策略和措施,分析成本效益、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2   组织实施 2.1 国家级机构根据防治和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统一设计数据库结构,明确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规定上报的程序和要求;培训信息管理人员,汇总经省级审核确认的数据信息,上报国家卫生主管部门。 2.2 省级机构指导市、县级机构完成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和专项工作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同时结合本省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检查信息管理工作;审核、汇总市级机构上报的数据资料,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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