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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信用卡无密码,别人签名就刷

2018-03-18 4页 doc 15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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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信用卡无密码,别人签名就刷当心:信用卡无密码,别人签名就刷 本文由funsleeo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当心:信用卡无密码, 当心:信用卡无密码,别人签名就刷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2004 年,袁某在建行成都第九支行申请并领取龙卡贷记卡一张,主卡信用额度为 2 万元。2006 年 10 月 11 日晚 6 点多,袁某在市内一酒楼就餐,晚 9 时许袁某收到手机短信称其刷卡消费了 1 万余元。袁某当即怀 疑贷记卡被盗, 立刻拨打建行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以该卡被盗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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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信用卡无密码,别人签名就刷 本文由funsleeo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当心:信用卡无密码, 当心:信用卡无密码,别人签名就刷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2004 年,袁某在建行成都第九支行申请并领取龙卡贷记卡一张,主卡信用额度为 2 万元。2006 年 10 月 11 日晚 6 点多,袁某在市内一酒楼就餐,晚 9 时许袁某收到手机短信称其刷卡消费了 1 万余元。袁某当即怀 疑贷记卡被盗, 立刻拨打建行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以该卡被盗为由申请挂失, 建行客服工作人员核实其 身份及相关信息后立即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将该卡当日三次刷卡消费的时间及金额的查询情况告知了袁 某。 当晚 10 时许,袁某到当地派出所以贷记卡被盗为由报案,但至今公安机关对此未立案侦查。事后,根据 贷记卡的特约商家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打印的 POS 凭证商户存根等显示, 袁某所办贷记卡由持卡人签名为 “袁 某”的人在该公司盐市口店 20 分钟内购物消费三次,金额分别为 1480 元、4880 元、4880 元,三张 POS 凭证 上均未登记袁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据悉,袁某申办的信用卡采用的是无密码仅签名的操作,这意味着,在特约商家仅凭其签字就可刷 卡消费。 之后,袁某就信用卡被盗和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多次与银行、商家交涉未果,遂向成 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11240 元,并由建行成都第九支行 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当中,袁某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对 POS 凭证上“袁某”签名字迹与其在开卡申请表上主卡申 请人签名处的袁某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是同一人书写。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申办的信用卡采用的是无密码仅签名的操作标准,持卡人刷卡消 费时,无需使用密码和出示身份证,在确认交易金额无误后,持卡人在 POS 凭证签购单上签上本人的常用签 名即可。因此,特约商家收银员只须对刷卡消费者在 POS 凭证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一栏上的签名与该卡片 背面签名栏内的签名是否相符负有核对审查义务。只要两处签名的汉字相同,书写形态上没有显而易见的重 大差异即可。由于三份 POS 单均有“袁某”字样,且该字体与袁某本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预留签名无明显差 异,故应认定商家的收银员已尽到了对签名的合理审查的核对义务,对袁某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损失不存在 过错,不应当对袁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建行成都第九支行为袁某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的行为符合双方协 议和相关章程规定,也不应当对袁某贷记卡挂失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评析】 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工具,使用起来既方便又快捷,而且还可以享受很多优惠。然而,由 于信用卡采取的是先消费后付款的机制,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其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 逐渐多起来,一些涉及直接销售的终端零售商更是容易遇到类似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袁某将特约商家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发卡行建行成都第九支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 告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特约商家是否要为袁某的损失担责,发卡行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中规定:“„„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特约商家 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 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由此可知,在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特约商 家只负有核对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审核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并不要 求特约商家对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审核达到专业鉴定人员的审核程度。特约商家对“签名一 致”的审核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拼音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是否一致;其次审核持 卡人所签汉字与卡背面的签名汉字是否一致;最后审查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签名的字形书写形态是否有显而 易见的重大差异。如果特约商家依规定审查了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审核,那么 即可认定特约商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无需对信用卡的冒用刷卡承担责任。本案中,袁某的 信用卡已丢失,其无法证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与 POS 单上持卡人签名处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法院也就 无从判断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明显不一致,因此,袁某主张迪信通科技有 限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其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 院对此不予支持。 那么, 本案的另一被告即建行成都第九支行是否应对袁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呢,在信用卡业务运作中, 持卡人、发卡行与特约商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均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其中发卡行有依持卡人的指示为其支付消 费款项的义务,持卡人则有向发卡行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款项的义务,发卡行委托特约商家按照合同约定办 理相关的信用卡业务。发卡行的主要义务是发卡前对申请人的严格审查义务及发卡后就有关事项的及时 义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 被窃, 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 须交纳挂失费用。 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 24 小时内, 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本案中,袁某在申请办卡时采用的是不设密码只要求签 名的操作标准,袁某的信用卡被盗刷后,建行成都第九支行履行了消费通知义务并在袁某电话申请挂失时为 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同时将该卡当日三次刷卡消费的时间及金额的查询情况告知了袁某。由此,建行成都第 九支行已充分尽到了发卡行的所有应尽义务,对袁某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袁某的信用卡采用不设密码只要求签名的操作标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使用指南可知:持卡 人到特约商家处刷卡消费时,不需要使用密码、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在确认交易金额无误后,在签购单上签 字即可。这表明特约商家只能从持卡人的签名这唯一事项上来判断消费者是否为该信用卡的合法拥有者。袁 某未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致使卡内金额被盗刷,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于法 有据。 (编辑:颜欣) 本TXT由“文库宝”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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