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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2017-10-14 4页 doc 28KB 4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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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设置 第三条 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 用款 第五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七条 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 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基本业务包括:提取现金、贷记凭证、支票、委托收款、电汇、日常资金退回、差错更正等业务。 第五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第十条 预算管理人员负责政务专网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并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出纳负责政务专网向市财政局申请授权额度和向银行申请支付指令、核对零余额账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会计主管负责对政务专网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全过程,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担任零余额账户经办人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零余额账户各岗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零余额账户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相关业务。 第六章 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应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需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须与银行对帐单及政务网授权支付明细核对一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全面实施财政动态监控系统,预算主管部门可以在网上对基层预算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对于同名账户转账、可疑支付用途、授权支付大额现金提取等进行预警。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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