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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作业

2020-03-05 4页 doc 15KB 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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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作业案例一: 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代(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
案例作业
案例一: 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 2.钱大江的交代(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一致)。 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 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 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列证据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简答:根据证据理论分类的各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上列证据分别是: 1.吴月菊的供认: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2.钱大江的交代: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张光理的父母的证词:辩护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邻居甲、乙、丙的证词: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5.鉴定结论: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案例二: 香港人某甲与内地某市A区人某乙结婚后居住在某市B区。某甲虐待某乙。某乙不堪忍受,决定以虐待罪起诉某甲。 问:某乙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 简答:某乙应当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在B区,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三: 某甲因盗窃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B县服刑期间,某甲脱逃至C县,在C县盗窃了某人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某甲被C县公安局抓获。问: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简答:本案应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脱逃期间犯罪的管辖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犯罪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被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某甲的犯罪行为符合这一规定,应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四: 2007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驾驶号牌为云N43311的二轮摩托车从龙陵县城东卡尾随行人李买兰,当行至龙山路龙陵县水电局外时,由朱鹏林驾驶摩托车靠近李买兰,乘坐的黄有文随即将李买兰装有一部诺基亚1110型手机及30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龙陵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07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龙陵县城大礼堂外龙山路上尾随行人鲁东梅,当行至龙山路龙陵县水电局外时,由朱鹏林驾驶摩托车靠近鲁东梅,乘坐的黄有文随即将鲁东梅装有一部小灵通手机、320元人民币和一些杂物的提包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龙陵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龙陵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将朱鹏林、黄有文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鹏林、黄有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鹏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有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朱鹏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黄有文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朱鹏林涉案部分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朱鹏林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对朱鹏林的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问:(1)第二审人民法院仅对朱鹏林涉案部分进行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案能否发回重审,为什么?(3分)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4分) (4)如朱鹏林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他该怎么办? 答:(1)不正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应当改判。 (3)是。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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