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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性质

2012-08-22 4页 doc 42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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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性质第七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 一、国家性质的含义 ·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 二、制约国家性质的主要因素有:P97 · 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 3、社会精神文明状态 · “国家性质”的概念相当于近代德国一般国家学中的“国家本质”概念。 · 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本质学说: · 政治学的国家本质观,代表人物是近代英国的霍布斯。他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利维坦(leviathan)。 · 利维坦(leviathan),字意是“裂缝”,在《圣经》...
第七章 国家性质
第七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 一、国家性质的含义 ·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 二、制约国家性质的主要因素有:P97 · 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 3、社会精神文明状态 · “国家性质”的概念相当于近代德国一般国家学中的“国家本质”概念。 · 最具有代性的国家本质学说: · 政治学的国家本质观,代表人物是近代英国的霍布斯。他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利维坦(leviathan)。 · 利维坦(leviathan),字意是“裂缝”,在《圣经》中是象征邪恶的一种海怪,一种巨大的怪兽,力大无比。 · 可见,西方人所讲的国家与中国人心目中的国家不一样: · 中国人心目中的国家往往比较美好,由此产生了对于国家的信赖。 · 西方人所讲的国家大多是邪恶的象征,所以更强调对于国家权力的戒备和限制。 · 哲学家对国家本质观,代表人物是黑格尔。他认为,国家是道德理念的最高现实体。 · 社会学的国家观比较丰富,具有代表性的经典学说就是国家三要素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由三个要素构成:领土、人民和主权。 · 经济学的国家观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影响最大的学说是马克思的理论。马克思考虑国家本质的问题是和阶级放在一起考虑的,提出了“阶级国家论”。他认为,国家就是剥削阶级的暴力工具。 · 该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必然出现在经济上强大的阶级和经济上弱小的阶级,强大的阶级掌握了生产资料,成为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弱小的阶级几乎没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成为被剥削阶级(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维持有利于自己剥削地位的生产关系,就会建立一种强制的暴力机构,这个强制的暴力机构就是国家机器。 · 法学的国家观,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 · 一是“国家法人说”。(耶利内克) · 国家就是一个法人。法人是法律所认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拟制的人。国家拥有独立的意志,此种意志通过人民代表的来表达,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 · 作为一个法人的国家有许多组成部分:设置许多机构,机构里面还有许多官员。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视为是这个作为法人的国家的行为,由国家统一来承担责任。 · 二是“国家法秩序自同说”。(凯尔森) · 国家就是一种“法秩序”,或称为“规范秩序”。国家并不是一个实体,看不见摸不着,而是一种秩序,这个秩序是由不同阶位的法律构成的:最高的宪法,下面有法律,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等,构成了一个整体。 · 总结 · 把上述国家本质论分为两类 · 一是非法学的国家本质论(事实论、实然本质) · 二是法学的国家本质论(规范论、应然本质) · 问题:我国宪法学所讲的国家性质论,是属于事实论,还是属于规范论? · 在对待国家性质的问题上,现代西方许多成熟的立宪国家的宪法,一般对国家性质不作规定,但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若干规范性的原则。例如: · 1、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法国《宪法》第2条) · 2、德国是民主的、社会的法治国家。(德国《基本法》第20、28条)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 一、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1条) · 具体包括以下5点内容: · 1、人民民主专政。P98 · 2、社会主义制度。 · 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 · 3、相应的政党制度 P101-102 · 我国的政党制度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多党制与多党合作制的不同:多党制其实就是多党竞争制,所谓的“政党政治”,一般指的是这种制度的运作机制;而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则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 · 4、经济制度。 ·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很少对经济制度加以规定,最多只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这种规定其实也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来保障。 · 我国的经济制度在宪法总纲部分有很多的规定,包括从第6条到第18条,一共13条。这部分内容也是我国宪法中变动最频繁的,经历了多次修改。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内容: (1)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基础。 (2)非公有经济,被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 5、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 · 二、“国家性质”新解 · “国家性质”应该是指国法秩序的本质特征,其体现于某一国家所确立的国法秩序的根本原理(原则)之中,为此构成国法秩序纲领的核心。 · 这种国家性质的内涵,具有历史性。也就是说,同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也可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产生微妙的变迁。 · 我国的国家性质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 1、人民民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1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条) · 2、社会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1条) · 3、法治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5条第1款,199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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