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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2017-09-25 2页 doc 12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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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令第48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 540元; (二)中型客车 510元; (三)小型客车 420元; (四)微型客车 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 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 180元。 第四条 船舶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令第48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 540元; (二)中型客车 510元; (三)小型客车 420元; (四)微型客车 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 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 180元。 第四条 船舶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五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业的纳税人, 缴纳车船税确有困 难的,对其公交运营的车船,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 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另 行制定。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一)在本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应当在车辆落户地 办理纳税手续。 (二)新购车辆当年车船税在领取牌照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 (三)船舶在登记地办理纳税手续。 第九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 协 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 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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