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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关于商业领域的犯罪

2019-03-11 6页 doc 20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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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关于商业领域的犯罪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商业领域犯罪研究 一、商业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商业犯罪的概念 英语中的“business crime ”一词,目前在我国有译为“经济犯罪”的,同“economic crime”;[注释] 有译为“商业犯罪”,同“crime in business ”。[注释]还有的将“commercial crime”译为“...
法律知识研究关于商业领域的犯罪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商业领域犯罪研究 一、商业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商业犯罪的概念 英语中的“business crime ”一词,目前在我国有译为“经济犯罪”的,同“economic crime”;[注释] 有译为“商业犯罪”,同“crime in business ”。[注释]还有的将“commercial crime”译为“商业上的犯罪”。[注释]目前在外国刑法中除了意大利刑法中使用过“商业犯罪”一词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很少使用“商业犯罪”。在意大利刑法中出现过“商业犯罪”的,如《各国刑法审编》中载的意大利刑法第八章“关于工、商经济之犯罪”第二节即为“有关商业之罪”,但该节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商业犯罪,而只是规定商业犯罪包括妨害工商业自由罪、诈术侵害本国工业罪、商业活动时之欺诈罪、贩卖不纯洁之食品罪、贩卖错误标记之产品罪。从国外刑法学理论来看,在法国刑法学中,出现过许多特别的分支,例如商事刑法、经济刑法、证券刑法、劳动刑法、公司刑法、税收刑法等等。[注释]在意大利刑法学中也存在商业刑法的概念。如有人认为,民法典和破产法中有关公司和破产的犯罪的规定,把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商业刑法的研究对象。但不能把商业刑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只是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注释]因此虽然在外国的个别刑法中有商业犯罪一词,但是对什么是商业犯罪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外国刑法学中虽然有商业刑法、商事刑法的概念,但其范围又难以确定。同样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认为:商事刑法系指规定动产担保交易法、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商业会计法、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药物药商管理法、农药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与商事有关之经济刑法,并认为它共包括34种具体的罪和刑。[注释] 从商业犯罪的具体概念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通俗地讲,商业犯罪即指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犯罪。其共同特征是:(1)该犯罪发生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 1 中,与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2)该犯罪一般都有牟利动机或涉及经济上的利益;(3)该犯罪主体大部分具有合法身份,有的是受过教育、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握有一定权力的体面人,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有的是依法建立的公司、企业,即所谓‘法人犯罪’”。[注释]显然这一观点不仅概念较为模糊,而且何为商业活动、范围如何界定、商业活动包不包括商业服务等问在其中都未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商业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交换过程中或者从事商业服务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营利行为。它具有危害性、违法性、有责性、营利性四个基本特征。由于商业是指一个行业、系统、领域,因而商业犯罪也仅是指行业犯罪、系统犯罪;又由于商业犯罪的认定主要是以一国的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为依据的,因而商业犯罪又属于法定犯、行政犯。 (二)商业犯罪的构成要件 1.商业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商业犯罪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即依法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服务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其犯罪主体和一般属于特殊主体。这里的法人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的法人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这里的个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业人员。故从理论上和司法上看,商业犯罪大多属于“白领犯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所具有心理态度。商业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即谋取非法商业利益的目的。因而商业犯罪是谋取非法商业利益的故意犯罪。至于商业失职行为,如徇私舞弊致公司企业破产亏损、商贸失职、出具重大失实的中介证明文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构成的犯罪是不是商业犯罪。笔者认为,它们与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相距甚远,因而不能将其归结为商业犯罪。但它们属于过失经济犯罪。 3.商业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应具备的事实和要素。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情 节、数额等。商业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商事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应当具备的事实和要素。商业犯罪必须是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并与商业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的犯罪。这些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这里的作为是指商事主体积极实施商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如生产伪劣商品,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这里的不作为是指商事主体消极地不实施刑法要求实施的行为,如偷税等。当然,作为是一般行为方式,不作为只是例外行为方式。同时这里的行为又往往具有多样性、牵连性、复杂性。如生产伪劣商品的行为往往与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牵连在一起,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往往与偷税、骗税行为联系在一起,走私行为往往和骗税行为联系在一起,偷税行为往往和欠税行为联系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等等。此外,商业危害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求在客观上必须具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4.商业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商业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商事关系。它可以分为三类不同的客体:(1)商事管理关系,即危害了国家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关系。它又包括三种具体客体:一是危害了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确认、登记关系。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二是危害了国家对商事行为的审批关系,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三是危害了国家对特定商业活动的管理关系,如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逃汇罪,洗钱罪等。(2) 商事运行关系,即危害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商业协作关系。它又可以分为三种具体客体:一是危害了商事主体之间正常的竞争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 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二是危害了商事主体之间的信用、信誉关系。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业诽谤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故意提供虚假中介证明 文件罪等;三是危害了商事主体之间正常的协作关系。如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强迫交易、服务罪,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3)人身和财产关系,即这类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文物罪等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我国刑法中商业犯罪的主要类型 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进行分类,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和商业信贷活动中的商业犯罪;从商业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商业犯罪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业正常活动罪,危害金融、信贷活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活动秩序罪;等等。 (一)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 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商品生产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 1.生产伪劣商品罪。这些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伪劣商品罪。具体包括:生产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不合格食品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合格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伪劣农用资料罪,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罪。 2.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密切关联的犯罪。这些犯罪本身虽不属于商品生产型犯罪,但它们与商品生产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或者说它们直接从属于商品生产活动。这些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 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 (二)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 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商品交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它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直接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中的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的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具体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合格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合格医用器材罪,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伪劣农用资料罪,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2.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它是指商事主体非法经营、销售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经营、销售或者限制经营、销售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等。 3.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它是指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品经营、交换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偷税罪等。 (三)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 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服务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强迫服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偷税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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