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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叮咚爱心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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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叮咚爱心社章程泉水叮咚爱心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泉水叮咚爱心社(Bubbling Spri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BS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青少年关爱活动的各界六合青年组成的地区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六合区各界有志于社会公益与青少年关爱活动的青年自愿结成的地区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活动,推动六合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六合青年的整体素质提升,为六合区社会公益和青少年成长发展事业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
泉水叮咚爱心社章程
泉水叮咚爱心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泉水叮咚爱心社(Bubbling Spri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BS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青少年关爱活动的各界六合青年组成的地区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六合区各界有志于社会公益与青少年关爱活动的青年自愿结成的地区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活动,推动六合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六合青年的整体素质提升,为六合区社会公益和青少年成长发展事业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六合区地方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六合区委、六合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大厦152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六合区精神文明建设; (二)适应六合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公益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六合区城乡发展、街道社区(镇村)建设、青少年教育学习和文体活动、留守儿童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针对性的帮扶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组织全区各界青年组织开展志愿者工作; (七)开展与省、市、区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学习。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六合地区的青年,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按规定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服从共青团六合区委的工作指导;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秘书长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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