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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标准

2017-09-02 10页 doc 24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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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标准征兵体检标准 外科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
征兵体检标准
征兵体检 外科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标准 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 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 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舒张压:?60mmHg; 第十五条 高 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 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 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 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3) 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 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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