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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_什么是小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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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_什么是小城镇户口请问_什么是小城镇户口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经济法 请问:什么是小城镇户口,与城镇户口有何区别,原来是农民后转为小城镇户口,原来村里分的承包地、自留地是否还保留承包权经营权, 【解答】“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土地承包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
请问_什么是小城镇户口
请问_什么是小城镇户口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经济法 请问:什么是小城镇户口,与城镇户口有何区别,原来是农民后转为小城镇户口,原来村里分的承包地、自留地是否还保留承包权经营权, 【解答】“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土地承包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法律也允许。 刑法 1. 甲多年前买了辆私家车,有一天甲开着该车盗窃被抓。问:这辆车是否属于作案工具,如果可以没收的话,最终是由法院判决呢、还是公安机关直接就可以做出处理, 【解答】作案工具是指供犯罪分子用以实施犯罪行为的器具;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工具,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对没收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对扣押的犯罪工具,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决定没收,也不能退还被扣押人,而应提请原判人民法院判决没收。 2、张三得知自己得了癌症后,良心悔悟,向警察供述自己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价值10万元钻戒,并以15万价格卖给张四。警察找到张四,张四称确实花15万买了张山钻戒,并将钻戒交给了警察。警察多次寻找失主,但未果。张三的行为性质是, 【解答】盗窃罪关键一点:能否找到受害人,也就是所说失主.张三已经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如找到被受害人害人,且受害人描述的被盗物品和小偷供诉的赃物一致,该案完全能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够定盗窃罪;如果单凭张三的供述,且找到了赃物,不足以认定盗窃罪。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等情况下,完全可以将自己出卖的物品说成赃物,案件就会形成错案。 3. 王麻子与王叉叉是兄弟。王麻子为独自继承遗产,便对全世界航空公司的事故率进行,得出A航空公司飞机出事概率最高。王麻子以让王叉叉旅游为名,为王叉叉购买了A航空公司的机票,王叉叉乘坐时果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王麻子的行为性质是, 【解答】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仅利用某种风险导致危害结果的,不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 4. “教唆他人绑架自己,然后向其父勒索钱财”该行为如何定性呢, 【解答】绑架是手段,敲诈是目的,但不属于牵连犯,定敲诈勒索罪。 5. 张三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向警察供述自己秘密窃取过王三贵重财物,并将财物(经鉴定价值3万)交给警察。警察找到王三,王三称自己遗忘了该物,警察将财物发还给王三。张三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解答】对于盗窃遗忘物是否是盗窃罪,我认为要看具体的情境,若所有人遗忘,但仍在所有人的掌控范围内,嫌疑人盗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但如果该遗忘物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掌控范围且所有人并不能找到该遗忘物,那么应当按照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处理。对于下面的侵占罪,其要求占有人在开始时是合法占有。本案例不符合。 6. 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B选项不应当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执行的刑期吗, 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解答】按照数罪并罚的先减后并的原则,确定的执行刑期不得高于20年,但实际执行刑期可能突破20年。 刑事诉讼法 1.张三主动向警察供述自己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价值6万钻戒,后以8万价格卖给张四。警察找到张四,张四称确实花15万买了张三的钻戒,并将钻戒交给警察;警察多次寻找失主,但未果。张三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充分吗, 【解答】我认为,在此案例是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的效力问题的一个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没有确实的其他证据来佐证,仅靠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2.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10日后送看守所关押,判决时刑期起算时间,抓获时间or关押时间,被告人说刑讯逼供,经查入监登记,无有伤害情况,办案民警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被告人供述效力, 【解答】以宣布逮捕或刑事拘留时为羁押的起算点计算刑期;需要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不能单凭被告人陈述刑讯逼供。 3. 有人在互联网上发贴侮辱我,很严重,我又不知道是谁写的,但侮辱诽谤罪是亲告罪,去法院告,我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请问,我能去公安机关报案吗,公安机关能否以亲告罪不给予立案呢,请回答,谢谢。 【解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楼主所述案件,如追究刑事责任,应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立案;我认为你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立案是可以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之中,为什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经国务院授权。省级单位不是可以制定规章吗,可以举例说明吗。 【解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然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是其仅仅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高限额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规定。而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一,只有法律规定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权。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复习时,要加以区分。 2. 2010年3月下午,甲某驾驶本人一奇瑞车(非营运车辆),从A地道B地,当驶入B地时被自称B地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四名执法人员挡住(他们没戴制式帽子,没拿停车牌,也没带工作证),要求检查甲的车辆手续,所要甲的资格证、二级维护证、二保、道路运输许可证,甲称本人驾驶车非营运车辆,不从事道路营运,只是家用而已,该办的手续已经办全。执法人员当即对甲处罚50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行驶证(行驶证登记车主为乙),甲申辩不从事道路运输,按规定不需要办理以上证件。随后执法人员将甲和车暂扣B地,没有出暂扣证,执法人员说那就处罚3000元,甲说没钱,执法人员让甲借钱遂扬长而去。甲无奈直等到晚上8点,执法人员才来归还行驶证,将甲和车放走,停车站管理人收取甲30元停车费,甲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该案该如何处理, 【解答】行政行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赔偿30元停车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3. 下列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 B、税务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财税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 答案是ACD,我认为是C,对吗, 【解答】答案:AC 理由:A项属于行政处分,构成内部人事行政法律关系。B项是义务宣传,不属于行政行为。C项属于内部抽象行政法律关系,针对的是其下属单位的滥收费行为。D项是司法审判活动,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4.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付赔偿后,若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因过失将人打死,可以向其追偿吗, 【解答】《国家赔偿法》规定: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税务所超额罚款(罚款额2000元以下,实际罚了3000元),是以税务局为被告还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是税务所, 【解答】虽然税务所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但其仅是在幅度上越权而非种类上越权,因此其仍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作为被告。若其是种类越权的话,就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 土地管理员是政府工作人员,现在好像大多数地方都成立了国土所吧,国土所应当是派出机构吧,对它的职务行为也应当看作是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吗, 【解答】国土所是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对它的职务行为视为自己的行为,复议应向设置从事某种专门职能机构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本案及国土局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 民法 1. 真题07/三/27甲乙丙丁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丁未经授权进行交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普通合伙应当赔偿,那么丙为什么不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为为限承担责任, 【解答】此处由于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仅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有限责任,而并不直接对债务人负责。《合伙企业法》第76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有限合伙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故丁应承担责任而丙则不用承担责任。对于甲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其应当承担责任。 2. 请问:“雇工和劳务”两个词有何区别, 【解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3. 请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解除权, 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解答】撤销权是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从该条立法精神来讲,不存在合同履行完毕的问题;解除权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 4. 是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定应当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方式的,都可以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使合同生效。 【解答】合同法对于形式欠缺的合同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论法律对合同形式有无特别要求,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实际履行行为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相反意见,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这是适用证据法的一种推论。 (二)在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手续、行为为合同生效要件时,即使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应认定其不生效。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抵押合同应登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交付款项生效等等。 (三)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书面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若无实际履行行为,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若一方履行了主要债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见《合同法》第36条)。 (四)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无论是否法定书面形式),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签字或盖章,在无实际履行行为时,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见《合同法》第37条)。 5. 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问题,席志国老师讲义中说,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隋彭生老师的课堂笔记里称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购买的受让人为善意取得人。这两种说法是什么关系, 【解答】按照物权法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2)返还请求权应当在两年内行使,该两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3)若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6. 请问:(1)雇工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到底如何区别, (2)甲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抹灰工或粉刷工来修缮自己的房子,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解答】(1)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之处: 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含义不同。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 ?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 ?判断不同。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为独立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第一、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定就是雇员。第二、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独立契约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第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独立契约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第四、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独立契约人一般是自备工具。第五、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独立契约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第六、工作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独立契约人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第七、雇主终止和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雇员一般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 品牌 名师 业绩 中 法 网 司 法 考 试 培 训 网址:www.edu1488.com ?法律责任不同。以上特点决定了对雇员责任调整方法上不同于承揽人责任。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雇员、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一般应属于雇佣关系;假如是按平方米计算工价,甲方不干预,属于承揽合同。(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以提供一定劳务为合同标的,一个是乙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 7. 请问: 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雇员与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雇员在履行工作职务中人身受到伤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否相同,(应当按工伤标准赔偿还是按普通人身伤害标准赔偿) 【解答】按工伤标准赔偿。 8. 田某死后留下遗产,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亡故,留下一子一女,在办理丧事时小儿子身亡,留下一女,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是第一继承人,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女 答案是ABD,我认为是ACD,对吗,还有,大儿子之子不也是第一继承人吗, 【解答】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小儿子之女 属于转继承人,不是第一继承人。答案是ABD.大儿子之女是代为继承人,按第一继承顺序,小儿子是第一继承人,继承后转与其继承人。 品牌 名师 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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