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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50页 doc 432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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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网——2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多选)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是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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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多选)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包括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单选)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通过的,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 我国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但是当时还不是法律也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重点)(单选)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包括内容: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选,多选) 1.含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注意:答题时要注意题目问的是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6号令)、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等。 补充:《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7号令)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注意多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适用范围: (1)《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小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之外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8个) (3)《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注意: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是依次减弱的,除单位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以外,就是会计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区别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提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只有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其他容易成为迷惑选项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是指会计资源市场,是对会计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的运行机制。它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源的流动、流向、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被看作是会计资源与其他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关系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8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 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 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 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 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可比性包括两个面的内容:一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 ,另一是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相互可比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 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多选)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要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示】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这些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职称考试:针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所设置的评价机制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提示】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这里专指政府监督来讲。财政部门(政府监督主体)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两项内容:协会,学会(了解)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3.会员——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也必须成为中注协会员。   4.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5.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1.创建时间——1980年。 2.财政部所属的社会组织。 3.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会计工作由谁来管,出了问题找谁?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概念: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哪些人可以称之为单位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因为没有股东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例: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2)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会计法》规定: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单位会计人员归谁管理 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2)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3)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真实性,完整性 (4)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①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依据虚假)②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其事关整个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时间内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日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会计账簿,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等;(3)财务会计报告,如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4)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单位会计机构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的程序是:(1)编制移交清册,填写交接清单;(2)在账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3)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所列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一般不得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另根据《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会计法》第17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分清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本质是内部控制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独立性与有偿性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机构控制与职务控制】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部审计控制】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防止舞弊】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防止吃回扣,暗箱操作】【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职责和作用不同   2.独立性不同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4.审计标准不同   5.审计的时间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审计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 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 审计的时间 定期审计,每年一次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比较灵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账;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体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省级以上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一般单位的会计室、会计科、财务科);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作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非常重要)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注意】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 2.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1.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链接】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提示】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和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 初级会计实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产品成本核算、产品杨本计算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财务管理基础 经济法基础:总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高级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2.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了解  助理——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规定——了解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登记固定资产。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④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1).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了解) (2)具体规定: ①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 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⑤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联系和区别——(了解) (1)共同之处:①同属具体行政行为;②同为惩戒措施;③都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不同之处:①制裁的原因不同;②制裁的对象不同;③制裁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④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⑤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2.刑事责任(一般不考) 刑事责任的形式 罪 名 条 件 处 罚 偷税罪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或者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5倍罚金 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 与财务报告有关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 2~20万元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与中介机构有关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 其他 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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