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

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

2019-04-07 12页 doc 28KB 14阅读

用户头像

is_321635

暂无简介

举报
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詴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詴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 陳俊強 【提要】 唐代流刑的理念源出《尚書》「流宥五刑」之說,而作為一種刑罰,應可溯源自上古對族內犯罪的寬宥。漢晉南朝對罪犯有「遷徙」或「流徙」的處罰,但正刑中始終沒有流刑的位置。隋唐流刑之制,應是承襲北魏──北齊北周──隋代的刑罰系統而來。按律令規定,唐代流刑的里程是以首都長安為起點,分為流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流配地區是以嶺南道的桂州和廣州、劍南道的姚州和巂州、隴右道的西州和伊州為主。流刑具有強制遷徙、強制苦役、強制移居和強制家屬從流的性質。唐代恩赦頻繁,流人...
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
?詴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詴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 陳俊強 【提要】 唐代流刑的理念源出《尚書》「流宥五刑」之說,而作為一種刑罰,應可溯源自上古對族內犯罪的寬宥。漢晉南朝對罪犯有「遷徙」或「流徙」的處罰,但正刑中始終沒有流刑的位置。隋唐流刑之制,應是承襲北魏──北齊北周──隋代的刑罰系統而來。按律令規定,唐代流刑的里程是以首都長安為起點,分為流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流配地區是以嶺南道的桂州和廣州、劍南道的姚州和巂州、隴右道的西州和伊州為主。流刑具有強制遷徙、強制苦役、強制移居和強制家屬從流的性質。唐代恩赦頻繁,流人遇赦的狀況,在唐律中亦有詳細規範。流刑的確立其實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漢晉以來刑罰的困境,此即在死刑和徒刑之間,找到了一種輕重較為適中的刑罰。流刑確立後,在刑罰制度上極富意義,此後,恢復肉刑的爭議為之平息,本來不穩定的徒刑趨於穩定,死刑甚至一度廢止。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開始反而趨於不穩定。此可謂中國刑罰制度的一大特徵。 【關鍵字詞】 唐代唐律流徙流刑刑罰制度 1 一、前言 二、流刑的淵源 三、流刑的內容 四、結語──兼論流刑的確立在刑罰史上的意義 一、前言 眾所周知,徒刑和死刑一直是秦漢以降對較嚴重犯罪的主要懲治方式,及至隋唐時期,在死刑和徒刑之間,增加了一種新的刑罰──流刑。流刑確立後,中國死、流、徒、杖、笞的新五刑體制,於焉形成。作為主刑之一,流刑確立的時間甚晚,它是如何發展而成的〇流刑在隋唐時期確立,那麼,《唐律》對於這項新的刑罰是如何規範的〇唐代的新五刑體制為後世沿襲一千四百多年之久,所以,檢討《唐律》中關於流刑的條文,將有助於理解嗣後一千多年關於流刑的規定。此外,新的刑罰制度的產生,其實代的是既有的刑罰已經無法完全解決當前的難題,或者是既有的刑罰衍生出新的難題,這些問題必有待新的刑罰予以解決。而且,新的刑罰產生後,對原來的刑罰體制應當會造成一定的擠壓或衝擊。關於流刑成立的背景和意義,學界著墨較少,筆者嘗詴從刑罰制度本身的發展,提出一點粗淺的看法。 二、流刑的淵源 據《唐律〃名例律》「流刑三」條(總4)云〆 2 流刑三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1 又據《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總24)云〆 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 聽之。 要而言之,唐代的流刑具有三項條件──正刑、道里之差、強制勞役。若以這樣的特徵來檢視,唐代的流刑是如何形成的〇 據前引《名例律》「流刑三」條《疏》議曰〆 《書》云〆「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又曰〆「五 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 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可知流刑的理念,源起於《尚書〃舜典》「流宥五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所謂「流宥五刑」,據《尚書正義》曰〆「流謂徙之遠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所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據《尚書正義》曰〆「五刑之流,各有所居,謂徙置有處也。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量其罪狀為遠近之差也。」簡單而言,就是以「流」的方式,寬縱犯五刑者,被寬縱者需按其罪狀之輕重,徙置於遠近三等的居所。 上古之世,是否真有「流」這樣的刑罰呢〇若從刑罰的起源來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刑罰的起源有所謂的「二元說」,意指「族外制裁」和「族內制裁」兩個來源。刑罰有鎮壓異族的作用,是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兵刑合一。甚至較為慘烈的生命刑或身體刑之「五刑」,亦是對族外適用。另方面,對族內的制裁,主要是以流放和贖金所構成的刑罰體系。2 對於族內觸犯五刑者,改以流放予以寬宥,故曰「流 1(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〆中華書局,1983),頁5 2小島祐馬氏《古代中國研究》(東京〆平凡社,1968),頁89~121。 3 宥五刑」。除了流以外,亦准予罰金贖罪,故《尚書〃舜典》有「金作贖刑」之語。其實,不管是死刑、流刑抑或墨劓等肉刑,原來都具有相同的目的──將惡人驅逐出社會,以維護社會的存在。3 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簡,有「遷」這一類的刑罰。秦律中的「遷」,似乎是用以懲治情節並不算嚴重的犯罪。不過「遷」有時會配合罰甲盾、奪爵或戍邊等徒刑,以達到加重懲罰的效果。4只是,由於材料所限,秦代「遷」刑的詳細內容,暫不得而知。漢代正刑主要是以死刑(生命刑)、徒刑(勞役刑)、肉刑(身體刑)、罰金(財產刑)所構成,並無流放之刑。但是,西漢晚期產生的「遷徙刑」(或作「徙遷刑」),雖然是一種替代刑,但已經非常接近正刑,且基於罪刑輕重而有遷徙地點遠近的區別,相當類似於唐代的流刑。5 只是,「遷徙刑」從沒有以正刑的姿態存在,性質上可謂是天子的恩典,多用於死罪降減。6 而且,「遷徙刑」的重點仍是對罪犯科處一定年限的勞役,只是服役的地點移往邊遠的地區而已,基本上,它仍是一種徒刑。7 《晉律》中的正刑主要是以死刑、徒刑、罰金所構成,仍然沒有「流刑」的位置。完全承襲晉律的南朝,亦無流刑之制。不過,兩晉南朝的刑罰體系中雖無流刑,但卻一直存在流徙罪犯之事。公元二六五年,司馬炎篡魏建晉,其叔祖司馬順竟以炎為「事乖唐虞,而假為禪名〈」遂被武帝廢黜,徙武威姑臧縣(《晉書》37/1114)。東晉穆帝永和九(353)年,揚州刺史殷浩北伐失敗,桓溫乘朝野怨望而上疏歷數 3 滋賀秀三氏著,姚榮濤譯〈中國上古刑罰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輯?法律制度》(北京〆中華書局,1992),頁21~23。 4 參看邢義田氏〈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一文,收入氏著《秦漢史論稿》(台北〆東大圖書公司,1987)頁423~425。 5 大庭脩氏〈漢 徙遷刑〉,收入氏著《秦漢法制史 研究》(東京〆創文社,1982),頁165~198。 6 參看邢義田氏〈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頁434。 7 參看十正博氏〈唐代流刑考〉一文,收入梅原郁主編《中國近世 法制 社會》(京都〆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3)頁75~76。 4 殷浩罪狀,朝廷不得已將浩廢徙東陽(《晉書》77/2047)。劉宋文帝元嘉十(433)年,謝靈運率眾反亂,遭流徙廣州(《宋書》67/1777)。蕭梁武帝大通二(528)年,皇族蕭正則因藏匿劫盜,遭武帝廢徙鬱林(《南史》52/1283)。可見兩晉南朝二百多年間,並非沒有流徙之刑,只是流徙始終沒有變成刑罰體系中的一種正刑。這與兩漢的狀況相當類似。反觀北朝,則呈現相當不同的發展。 北魏獻文帝時,平州刺史常英因贖貨遭徙燉煌(《魏書》83上/1817)。孝文帝太和初年,長安鎮將陳提因貪殘不法遭徙邊(《魏書》31/737)。又太和十二(488)年正月,孝文帝詔曰〆「鎮戍流徙之人,年滿七十,孤單窮獨,雖有妻妾而無子孫,諸如此等,聽解名還本。」(《魏書》7/163)遭流徙鎮戍者,蒙皇帝開恩放還故鄉。北魏除了有流徙之事外,更重要的是,流徙刑是刑罰體系中的正刑。按《魏書》卷111〈刑罰志〉所見《北魏律〃賊律》云〆 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々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 流々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可知北魏的正刑中,明確看到已有流刑之制。在北魏律的基礎上,新的「五刑」體系──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逐漸成立。北齊武成帝河清三(564)年編纂而成的《北齊律》,對流刑作出新的規範。據《隋書》卷25〈刑法志〉〆 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於邊裔,以為 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其意是把本來該處死刑者,以其情可憫,遂降為流刑,頗有古代「流宥五刑」之遺意。值得注意的是,北齊流刑雖是正刑,但服流刑者的條件是「論犯可死,原情可降」,其本質是死刑的替代刑,因此,自然不需要有「道里之差」。而且,既是降死從流,故處罰仍重,犯者頇鞭、 5 笞、髡,然後流於邊地為兵卒,一人同時服四刑,其罰不可謂不重。 北周《大律》成於武帝保定三(563)年,與北齊《河清律》約略同時,其流刑之制,據《隋書〃刑法志》云〆 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北周將罪犯流放之前先處以鞭刑和笞刑,同於北齊而較輕,但沒有流人必頇強制苦役的規定。北周的流刑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將流刑分作若干等級,直接影響到隋唐乃至後世流刑的設計。只是,北周國土狹小,並不存在把人犯流「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的條件,修律者不過是模倣《周禮》而強將流刑分等罷了。有別於北齊流刑強制苦役的特徵,北周流刑的特徵則是道里之差。嚴格而言,漢晉南朝都沒有流刑,隋唐流刑應是直接承繼北朝而來。關於兩晉南朝的流徙和北朝流刑的確立等課題,筆者將另文加以探討。 隋開皇元(581)年,文帝更定新律,對於流刑作了一番變革,據《隋書〃刑法志》云〆 流刑三〆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在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相較於北周,隋代的流刑分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而抵達配所後,強制勞役的年限是一到三年。不論是流放的里程和服役的年限都大為縮短。經過隋代的融和,流刑的三大要素──正刑、道里之差、強制勞役,於焉齊備。 6 三、流刑的內容 據《唐律〃名例律》「流刑三」條(總4)云〆 流刑三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8 又據《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總24)云〆 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 聽之。 可知流刑為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刑罰,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三等,謂之「三流」,流人至配所皆服勞役一年,妻妾必頇跟從。另外,依《唐令〃獄官令》第十二「犯流斷定不得棄放妻妾」條云〆諸犯流斷定,及流移之人,皆不得棄放妻妾及私遁還鄉。9 流配之人,妻妾必頇同往,而且不得返回本籍,可知《唐律》在制裁流人時,除了強制流徙、強制苦役外,尚包括了強制移住和強制家屬隨流。10 流刑是以長安為基準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11 8(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〆中華書局,1983),頁5 9(日)仁井田陞著、栗勁等譯《唐令拾遺》(長春〆長春出版社,1989)(《獄官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第十二「犯流斷定不得棄放妻妾」條。 10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〆中華書局,1996),頁261~263。 11滋賀秀三氏以為流刑的里程是以本籍為起點計算,參看氏編《譯註日本律令五》(東京〆東京堂,1979)頁145。不過,據十正博的研究,應以長安為起點計算為是,參見氏著〈唐代流刑考〉,頁83~85。簡單而言,十正博的推論是根據以下數點〆第一、唐代流罪以上需經大理寺審理々第二、據《隋書》卷73<循吏王伽傳>,開皇末王伽奉州使押解流囚李參等七十多人至京師々第三、《唐令?獄官令》(《開元七年令》)第十四「流人季別一遣」條云〆「若妻子在遠,預為追喚,待至而發。」妻子會在遠處,顯然是因為流人皆押解至京師出發々第四、日本古代流配之路程,是自京師開始計算々第五、流人經赦可以「量移」,量移即移近京師若干里,顯見流放時是以首都為起點的々第六、北周的流刑就是以皇畿為起點,分為五等。 7 在實際流配時,若所配里數無重要城鎮,則頇移往較遠的城鎮。12 至於流配的地區,據《唐令〃獄官令》(《開元七年令》)第十四「流人季別一遣」條云〆 配西州、伊州者,送涼府。江北人配嶺南者,送桂、廣府。非 劍南人,配姚、巂州者,送付益府,取領即還。其涼府等,各 差專使領送。 可知流配地區是以嶺南道的桂州和廣州、劍南道的姚州和巂州、隴右道的西州和伊州為主。 流人抵達配所,尚頇服役一年,其勞役的性質大體是供該州官役,若該處無官作者,則改從事修理城隍、倉庫及公廨雜使。婦人則留該州從事縫作及配舂。13 流人服役時,一律著鉗,若無鉗則著盤枷。每旬給假一日,臘、寒食各給二日。14 流人至配所後,滿六年後聽選復仕。15 有別於一般百姓,官人犯了流罪,「不合真配」,而可以官當和贖罪。16 倘若官人所犯為「五流」(即加役流、反逆緣坐流、子孫犯過失流、不孝流、會赦猶流)則官爵悉除,流配但不頇居作。17 可見強制苦役之事,只是針對一般百姓而已。 此外,由於唐代恩赦頻繁,二百九十年間共大赦了一百八十八次,平均一年大赦0.65次,約十九個月便有一次大赦,18 職是之故, 12《唐令?獄官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第十三「流人應配」條。 13《唐令?獄官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第十七「犯徒應配居作」條。 14《唐令?獄官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第十八「流徒居作皆著鉗」條。 15《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總24)。 16《唐律?名例律》「官當」條(總17)。 17《唐律?名例律》「應議請減」條(總11)。 18參看拙著《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研究》(台北〆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民90)第一章〈恩赦的頻佈與北朝隋唐的政治〉,頁65。 8 法律實在有必要對流人遇赦的各種狀況預先作出規定。倘若皇帝大赦天下時,尚未遣送的流人、正在途中的流人、已抵達配所的流人,將會得到甚麼程度的恩惠呢〇據《唐令〃獄官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第十四「流人季別一遣」條云〆 諸流人季別一遣,若符在季末三十日內至者,聽與後季人同遣。 可知流人所犯雖已結竟,但並非立即上道,而是每季一遣。又據《唐律〃名例律》「犯死罪應侍家無期親成丁」條(總26)云〆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會赦者,得從赦原。 設若犯人仍未遣送而遇大赦,而赦詔申明自「大辟罪以下,罪無輕重」,皆得赦除,則流刑犯當獲釋放。 至於流人在道遇赦方面,《唐律〃名例律》「流配人在道會赦」條(總25)云〆 諸流配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原。有故者,不用此律。若程內至配所者,亦從赦原。逃亡者雖在程內,亦不在免限。 可知流配人在道遇赦,若非行程過限,19 都可以赦原。據《疏》議曰〆假有配流二千里,準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滿四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原。從上道日總計,行程有違者,即不在赦限。 《疏》議中清楚說明,只要行程沒有過限,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原。 19所謂「行程」,據《疏》議釋云〆「依令(即《公式令》)〆『馬,日七十里々驢及步人,五十里々車,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餘水沿泝,程各不同。但車馬及步人同行,遲速不等者,並從遲者為限。」 9 不過若行程之內逃亡,雖遇恩赦,不合放免。流人在道遇赦聽還,北齊已有其例,〈北齊孝昭帝即位大赦詔〉和〈北齊後主幸大明宮大赦詔〉都申明「流徙邊方未至前所者,宜聽還。」20 倘若流人已抵達配所而遇大赦,是否蒙恩釋放呢〇按《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總24)云〆 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同百 姓。 流人至配所後,縱逢恩赦,最多只能免役,並且頇在配所附籍,而不可歸還原籍。顯然流刑是終身遠逐,且具有保安處分的性質。21 由於流人至配所後,縱逢恩赦,不得返回原籍,流人勢必千方百計在道逗留拖延,而正因如此,法律才要規定流人每天的行程。為了使流人依行程進發,所以前揭《名例律》「流配人在道會赦」條便會明訂「若程內至配所者,亦從赦原。」 四、結語──兼論流刑的確立在刑罰史上的意義 唐代流刑的理念源出《尚書》「流宥五刑」之說,而作為一種刑罰,應可溯源自上古對族內犯罪的寬宥。漢晉南朝對罪犯有「遷徙」或「流徙」的處罰,但正刑中始終沒有流刑的位置。隋唐流刑之制,應是承襲北魏──北齊北周──隋代的刑罰系統而來。按律令規定,唐代流刑的里程是以首都長安為起點,分為流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流配地區是以嶺南道的桂州和廣州、劍南道的姚州和巂州、隴右道的西州和伊州為主。流刑具有強制遷徙、強制苦役、強制移居和強制家屬從流的 20(唐)許敬宗等編《(影弘仁本)文館詞林》(東京〆古典研究會,1969)卷666和卷667。 21戴炎輝《唐律通論》(台北〆國立編譯館,民53),頁190。 10
/
本文档为【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