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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网-第六章-理财法律基础

2012-09-03 50页 ppt 1M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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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网-第六章-理财法律基础null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null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p391-392 自然人 一 主体 法人(包括国家) 其他组织 物 物权 行为 债权 二 客体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三 内容 民事义...
大家网-第六章-理财法律基础
null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null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p391-392 自然人 一 主体 法人(包括国家) 其他组织 物 物权 行为 债权 二 客体 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三 内容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p394民事法律事实p394根据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事实两大类。 自然事实(事件和状态) 1、与主体意志无关; 2、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为事实 1、受主体意志支配; 2、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行为) 被继承人被害死亡(事件) 继承关系变化 null民事权利—财产权--物 权p395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以享受其利益 的权利。 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 物权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制造、加工、 收益 2.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的买卖、 赠与、遗赠、继承。 null 物权的分类 按照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 第一,自物权:也叫所有权、完全物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他物权:也叫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全都是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抵押权)。null 自物权-----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采矿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典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null 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民事权利----债 权p396null民事法律行为p399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效力瑕疵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null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p400 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标的) 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诺成行为中是指合意,实践行为中是指交付 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3)行为内容不违法 特殊生效要件: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后才生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p403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p403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 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第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四,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p40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p405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使撤销权之前,其效力继续保持,撤销行为后效力归于消灭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p408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p408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债务承担(债务转让)。 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待定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 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代理 基于委托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代理行为 因代理行为而形 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人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范围p410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范围p410null代理权的限制及其法律后果:P412 概念: 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 种类: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代理人的懈怠行为与欺诈行为; (3) 法律后果: 由代理人自己负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恶意串通的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null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P415 (1) 概念及特征: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null主要种类: 第一,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向第三人声明已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 第二,被代理人知道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第三,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存在的文件或证件交给他人,而事实上对该他人并无授权意图; 第四,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代理证书; 第五,代理权范围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第三人诉讼时效P416诉讼时效P416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 (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2)法定期间 (3)结果: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null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P417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 二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null(2)长期诉讼时效 介于2~20年之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P418 遗产转移的方式和顺序遗产转移的方式和顺序数人遭遇同一危难而死亡的时间推定P419数人遭遇同一危难而死亡的时间推定P4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案例讨论:案例讨论: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null甲父先死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 甲的妻子也死12万甲母甲(6万)其次甲死(9+6=15万)甲母甲妻甲子甲子死(5万)(5万)(5万)(5万)甲妻(5万)9+5+5=19甲的岳父(6万)=11null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抚育、扶助和赡养关系。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P420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形成抚 养关系);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遗嘱有效要件P422遗嘱有效要件P422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遗嘱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继承权的丧失:P424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代位继承P424代位继承P424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null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第二,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三,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第四,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null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 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转继承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遗赠P425 遗赠P425 1. 遗赠的含义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并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2.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抚养关系的协议。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在遗赠人死后接受遗赠的权利。 null 结 婚 的 条 件P429必 备 条 件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 女20周岁null禁止性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图)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null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null 夫 妻 关 系人身关系各自独立的姓名权 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 夫妻的扶养义务 相互继承财产的义务null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父母子女 关系 的种类自然血亲关系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两者平等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和亲生父母都有法律 上的关系;养子女只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关系, 与亲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思考题思考题 张王婚后生有一女A,后离婚。王与李再婚,生有一女D,李带有一女E;张与丁再婚,并生有一子B,丁带有一子C。问:A、B、C、D、E之间那些可以通婚,那些不能?张王A李DBEC丁CACDCEBDBEAEnull夫妻财产关系P430 ①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任何一方的所得[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a、婚前财产; ②夫妻个人财产 b、一方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 活补助费; c、一方的生活专用品; d、其他应归一人的财产 (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1)法定财产制null(1)离婚包括 a、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b、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财博、吸毒而屡教不改 d、感情不合分居2年 e、一方宣告失踪 f、其他 3、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理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认定标准:感情确以破裂 ) a、约定的内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有 b、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与婚内的各种财产 (2)约定财产制: c、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 d、约定的生效条件:合法、自愿、真实 e、约定的效力:对外无效(指善意的第三人) ①共同财产处理 (2)财产处理协议处理 判决处理:不利于过错方的分配原则null权利人 —————— 责任人(1)连带责任:①外部效力债权人 —————— 责任人全额全额②内部效力追偿null权利人 —————— 责任人(2)按份责任权利人 —————— 责任人份额份额追偿按份责任的效力null合同 也称为“契约”、“协议”,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程序P434 合同的订立程序P434要约承诺null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null①撤回——P435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②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null要约人要约受要约人撤回通知 要约 (生效) 承诺 (未发出)撤销通知null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null承诺的撤回——P435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null特殊情况下成立的时间——●自行成立●签字或盖章成立●确认成立●批准成立●约定成立null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程序符合规定null合同有效具备生效要件的 特殊效力情况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无效的免责条款附条件、期限的 表见代理的 法人代表越权的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null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P441 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 null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P442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其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null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null 6.6 供货 6.6 甲 乙 付款 6.25null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②主观上有过错③使对方遭受损失④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合同责任P444null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①恶意磋商②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保密义务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null不可抗力含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自然事件(天灾) 社会事件(人祸)及时通知对方 及时提供有效证明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须同时具备范围当事人的义务效力影响全部的:全部免责 影响部分的:部分免责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null(七)信托关系P454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权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特征:P455 3、作用:P456 null(七)信托关系P459 (1)委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 4、信托主体 (2)受益人: (3)受托人: 动产:金钱、有价证券等 5、信托客体:信托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等 无形财产:专利、著作权 具有可转让性和独立性P460 6、信托财产的管理 (1)分别管理 (2)信托登记 null6、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7、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8、信托与赠与的区别: 9、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知情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解聘受托人权。 义务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义务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10、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取得报酬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 义务:忠实、注意 null(八)知识产权法 无形性 双重性 1、知识产权、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 著作权 工业产权 时间性 2、著作权:是指作者或与其他著作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1)主体P470 (2)客体:作品P474 著作人身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3)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对作品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ull(4)保护期限: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著作权的使用许可: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但可续订。包括:专有使用许可、非专有使用许可 3、专利权 a、职务发明人P476 b、非职务发明人 (1)主体权的主体 c、共同发明人 d、合法受让人 e、外国人 a、发明 (2)客体 b、实用新型→注意“三性”的要求及不授予专利的限制。 c、外观设计 (3)内容null对于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P478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null(4)专利权的取得:a、申请;b、审查。 4、商标专用权 (1)商标 (2)注册商标(注意保护期限) (3)商标权的主体 (4)商标权的客体:注意对标识的法律规定P483 (5)权利的内容: 独占使用权、投资权 权利 转让权 许可权 义务 保证质量的义务 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名称的义务 (6)保护期限二、商事基础知识 二、商事基础知识要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P487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投资人对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解散程序简单 (4)无需双重课税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a、独资人及企业住所 b、合法的企业名称 (1)条件 c、申报的出资 d、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null a、设立登记 (2)程序 b、变更登记(15日) c、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15天内申请登记) 3、权利与责任 权利:对钱所有权 责任:无限责任 4、管理: 自己管理、聘用他人管理null5、解散与结算 a、投资人决定解散 (1)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继承人放弃 c、吊销执照 d、其他 (2)清算、结算人:自己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结算人清算 提前15天通知债权人 投资人清算(或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公告后60日内 ★结算顺序 null(二)合伙企业 1、合伙协议: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a、不少于2人的合伙人 b、有合伙协议 2、设立条件 c、有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企业的名称 e、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合伙企业财产 (1)出资 (2)收益   合伙人转让份额的规定 注意: 合伙人质押份额的规定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略讲) 有限合伙企业 (略讲)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null特殊普通合伙P495 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null4、入伙与退伙(全体合伙人同意)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退伙 a、死亡、宣告死亡 当然退伙 b、宣告无行为能力 c、个人失去偿债力 法定退伙 d、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 a、未履行出资义务 除名 b、重大过失 c、不正当行为 d、约定的事由出现 退伙的效果 财产继承 退伙结算 null5、解散与结算 a、经营期限届满 b、约定事由的出现 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解散 d、合伙人数不具备法定人数 e、合伙的目的无法实现 f、吊销执照 g、其他 a、通知公告债权人 (2)清算 b、确定结算人 c、结算顺序 退伙的效果  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null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 ①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null 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借款 合伙企业的 10万元 汽车质押 合伙人甲合伙人乙合伙企业A丁某(第三人)null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P504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甲合伙人AB公司(第三人)null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P504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null合伙企业债务清偿P504 合伙企业债务: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个人债务:先个人后企业 货款20万 买房借债 10万 合伙企业甲合伙人AB公司(第三人)王某null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0万元 10万元 合伙企业甲(B的债权人)合伙人A (B的债务人)B公司(第三人)合伙企业甲合伙人A (B债权人)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公司的分类P509 1)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间的控制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独立法人) 3)根据公司间的管辖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无法人资格) 4)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null2、公司的治理结构             决定权:3个 (1)股东会的职权(权力机构) 审批权:3个 决议权:4个 (2)董事会、经理层:经营决策机构 (3)监事会:监督机构 null公司的资本制度P514(一)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 2、发行资本 3、认购资本 4、实缴资本 (二)公司公积金和公益金 1、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按当年税后利润10%提取 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2)任意公积金 2、公益金:按当年税后利润5%-10%提取 用途:集体福利 null(三)公司利益的分配 二 有限责任公司P521二 有限责任公司P521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null (4)股东应按期足额缴付出资额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办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验资证明 (5)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6)其他条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 null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P521 (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应不足其差额,向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null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525 1、概念: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 2、设立: (1)公司数量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的限制: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最低限额10万元人民币。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部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529三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5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方式 ①发起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P530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未缴足认缴股份的应当补缴,并且由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发起人的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转让 (1)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背书转让 不记名股票:交付转让 (2)转让限制: ①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新股发行前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定期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非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公司股份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3、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铺助执行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召集、主持和决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null(三)上市公司P536 1.重大事项表决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对关联关系表决的回避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形使表决权。改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null(四)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null 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本知识 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本知识 (一)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二)起诉与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 (2)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一般应公开审理 (3)审理 两审终审制 15日内的上诉 2、证据 (1)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2)证据的效力顺序 公证书>其他书证、物证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传真证据 null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对他人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 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 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示意图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示意图null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与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 null案例: 张某早年丧夫,育有两儿一女,次子与女儿均在外地工作。张某有瓦房5间,其生前一直与长子共住该房。张某虽与长子一起居住但长子并不孝顺。于是张某立下遗嘱交给女儿,遗嘱说明5间瓦房由女儿一人继承。张某死后,长子未通知两个弟妹,独自料理后事,并以3万元价款将房屋卖给乔某。张某的次子得知消息从外地赶回,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法院立案后,张某的女儿也闻讯赶来,向法院递交了母亲的遗嘱,请求法院按遗嘱把房屋判归她一人继承。     请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null案例: 甲要砌一堵墙,委托给丙、丁二人。当时约定,属于承包性质。完工后3天墙即倒塌并压坏了甲的邻居乙的财物。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问:本案中,甲乙丙丁的诉讼地位? null(四)仲裁 a、有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 1、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b、约定了仲裁事项 c、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庭的组织 3、仲裁的效力“一裁终局” (五)执行 1、执行期限 申请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 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执行担保与扣解 null(六)公证 1、公证的分类:国内公证、海外公证 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2、按公证对象 证明法律文件 证明非争议的权利和事实 强制执行公证 3、公证的效力:“证据” 3、公证机构:司法证明机构 4、办事原则 (1)真实、合法的原则 (2)法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3)回避原则 (4)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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