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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精品范文】

2017-09-02 5页 doc 18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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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精品范文】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 【案件概况】 申请人:汪林,男,1981年/月/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号三单元六楼,身份证号:6103231981////0231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产业园,注册号:6101311//////86。法定代表人:陈云,该公司董事长。 2005年7月1日,...
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精品范文】
工伤六级伤残赔偿 ====================================================================== 【案件概况】 申请人:汪林,男,1981年/月/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号三单元六楼,身份证号:6103231981////0231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产业园,注册号:6101311//////86。法定代表人:陈云,该公司董事长。 2005年7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05年7月4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6年1月17日,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碾压脱套伤;右手掌骨多发性骨折伴腕关节活动大部受限;右拇指离断伤(末节)术后屈伸及对掌功能大部受限。2006年5月19日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确定停工留薪期自2006年1月17日至2006年7月17日共六个月。2009年11月4日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六级伤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申请人为治疗工伤先后住院2次,共计住院128天,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已支付了1500元的伙食补助费,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申请人已全部付清,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被申请人一直按照600元/月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2010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同意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复函。后申请人委托余伟安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经过】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2006年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但低于当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882.6元,应按882.6元支付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为5元,但其提供的关于印发《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8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天20元。现申请人住院128天,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的70%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本委不予处理。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 【以案说法(余伟安律师)】本案中受伤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等在申请仲裁前基本已经落实,工伤职工申请仲裁的主要是应该由单位支付的部分。劳动仲裁委才查明案件事实后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单位应该支付的工伤待遇给予了裁决。以下办案律师余伟安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本案中涉及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分析,并就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给予解答。希望对于读者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有比较大的启迪和帮助。 本案中申请人工伤待遇总共包括如下几项: 1、 医疗费11万元 【余伟安律师】本案劳动仲裁前单位已经全部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办理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补充问题:如果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谁来承担,答案是:单位同意的,单位承担。治疗工伤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必须的费用也由单位承担。单位不同意,受伤职工本人要求并非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个人承担。 2、 住院伙食补助费1792元(20元/天*70%*128天) /天,本案仲裁委予以认【余伟安律师】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 可。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补充问题:单位没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怎么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没有明确。实践中可以以统筹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作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 3、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余伟安律师】本案中因申请人缺乏充分有效地证据,因此该项费用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该项费用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补充问题:单位没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怎么计算交通、食宿费,法律没有明确。实践中可以以统筹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作为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的参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5295.6元(882.6元/月*6月) 【余伟安律师】仲裁委认为“申请人2006年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但低于当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882.6元,应按882.6元支付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很正确。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5、 停工留薪期限护理费9000元(50元/天*180天) 【余伟安律师】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看“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补充问题:该条规定只是规定单位负责护理,而并没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但现实中经常发生单位不负责护理的情况,因此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应该由单位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呢,答: 如果是非专职护工护理(包括家属护理)则可以按照工伤统筹地一般护工工资标准来计算。西安市一般护工的工资标准为50元/天,按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 按180天计算,则护理费为9000元。而本案仲裁委认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本委不予处理”的说法和最终没有裁决该项费用的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356.4元(882.6元/月*14月) 【余伟安律师】本案中最终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14个月。而“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该为882.6元/月。 补充问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初次鉴定结论七级伤残时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个月工资,重新鉴定为六级,是否应该补发,谁来补发,答: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发。(2)工伤保险基金原支付的标准为职工本人实际工作 /月,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人工资”应为600元 882.6元/月,怎么解决,程序如何,答: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没有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行政违法行为。受伤职工有权要求依法补发,如果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拒不补发,工伤职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56元(2836元/月*21月) 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556元(2836元/月*21月) 【余伟安律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全部支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按照陕西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申请人提出按照西安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补充问题:“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怎么理解,省还是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答: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陕西省内实行工伤市级统筹,《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典型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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