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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教育人大法学考研:认定“扒窃”犯罪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考研参考书目 报录比 复试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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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教育人大法学考研:认定“扒窃”犯罪应当注意的三个问 考研参考目 报录比 复试分数线 考研保录集训营 凯程教育:认定“扒窃”犯罪应当注意的三 个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第264条作了修改,明确规定“扒窃”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对于“扒窃”犯罪,一般认为,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在具体认定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扒窃”行为构成犯罪不以“数额较大”和“携带凶器”为前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是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相并列的一种方式,因此“扒窃”犯罪应当属于行为犯,其构成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问题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前是用的是顿号,那么“扒窃”是与“盗窃”并列还是与“携带凶器盗窃”并列就存在不同认识。如果是与“盗窃”并列,则“扒窃”行为构成犯罪就要以“携带凶器”为前提。笔者认为,“扒窃”构造并不以“携带凶器”为前提。其一,“扒窃”本身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刑法修正案(八)无需将其从“携带凶器盗窃”中单独列出;其二,如果“扒窃”是与“盗窃”并列,那么根据同样的语法逻辑思路,“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完全可以省去,统一表述为“多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没有必要表述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其三,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诸如刀片等物品不是凶器。如果“扒窃”构成犯罪以“携带凶器”为前提,那么实践中可以被为犯罪行为的“扒窃”几乎不存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随身携带”并不要求财物必须与被害人身体直接接触 “扒窃”犯罪的对象是随身携带的财物。所谓随身携带,是指将财物放置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并不要求必须放置在被害人的身上与被害人身体直接接触。换言之,只要是放在行为人随时可以控制、支配的地方均应当认定为“随身携带”。因此,不仅被害人手拿财物、衣服口袋中的财物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而且被害人手提包中的财物、公共汽车行李架上的财物也应当属于随身携带财物。 三、“扒窃”犯罪以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为要件,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作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不论其是否实际取得到财物。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将自己的手或其他扒窃工具伸至他人可能放置财物的衣着或物体之内,就成立“扒窃”犯罪,至于被“扒窃”者可能存放财物的衣着、物体内是否有财物, 本资料由凯程教育独家整理提供,更多资料请到凯程官方网站www.kaichengschool.com下载 考研保录集训营 行为人是否实际窃取了财物,对认定“扒窃”犯罪是否成立没有影响。但如果行为人只是以“扒窃”的意图进入公共场所,但还没有实施“扒窃”行为的,或行为人开始拿出扒窃工具,但还没有开始实施“扒窃”行为的,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扒窃”。 此外,由于“扒窃”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虽然相对于被害人来说其行为具有秘密性,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则往往是公开的,因此社会危害性也远远大于一般盗窃行为。为严厉打击犯罪,对“扒窃”犯罪的既遂宜采取“失控”说,即只要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支配就应当认定为既遂,而不以扒窃者是否能够实际得到财物为既遂。 本资料由凯程教育独家整理提供,更多资料请到凯程官方网站www.kaichengschool.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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