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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26页 doc 50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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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食 品 安 全 举 报 电 话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963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价格监管—12358(市物价局);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6117110(市农林局); 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监管—6227360(市海洋与渔业局);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12365(市质监局); 食品流通环节监管—12315(市工商局); 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监管—96301(市卫生局); 生猪屠宰环节监管—6111589(市贸粮局) 温岭市食品安全信息网: 农林部门培训知识 一、农产品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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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食 品 安 全 举 报 电 话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963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价格监管—12358(市物价局);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6117110(市农林局); 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监管—6227360(市海洋与渔业局);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12365(市质监局); 食品流通环节监管—12315(市工商局); 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监管—96301(市卫生局); 生猪屠宰环节监管—6111589(市贸粮局) 温岭市食品安全信息网: 农林部门培训知识 一、农产品监督体系 1、监督目的 农产品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满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2、监督依据 农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产品的技术标准。 3、监督主体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负责本部门(农业部门)、本行业(农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因此,对农业标准化实施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和广大消费者及用户。 4、监督客体 从事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5、监督手段 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是评价、监督检验和指导。依靠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标准,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监督。 6、监督重点 (1)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如农产品中的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中禁用的高毒高残农药和兽药等。 (2)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如食用农产品中的米袋子、菜篮子产品。 (3)由国家规定需执行强制标准的产品。如国家规定的必须达到无公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4)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消费者较敏感、反映较强烈的产品。 二、农业标准化的特点 农业标准化所针对的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既有与其他行业相同的标准化的一般特性,又有与其他行业标准化不同的农业标准化特点。 1、统一性 1 标准是对具有同等功效的标准化对象或技术要素进行合理的归并、精选和规定,使之在重复运动中,达到通用互换或反复适用,成为共同遵循的依据。因此,标准可以避免人们因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对产品质量高低评价的不一致。 2、经济性 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求得最佳的全面的经济效果,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谋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是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出发点。标准化的经济效果应该是“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片面”的(如只考虑某一方面的经济效果,或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企业的经济效果)。在考虑标准化效果时,经济效果是主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制定国防的标准化,环境保护的标准化,交通运输的标准化,安全卫生的标准化时,应该主要考虑最佳的秩序和其他社会效益。 3、民主性 标准化活动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的“有秩序的特定活动”。这些都体现了标准化活动的民主性。各方面的不同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必须进行协商与互相协作,这也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若不广泛征求意见,不注意协调与标准执行有关的各种标准,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 4、科学性 “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根据。它不仅奠定了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它始终和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说明了标准化活动是以生产实践和科学实践的经验总结为基础的。总结来自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标准化既奠定了当前生产活动的基础,还促进了将来的发展(尽管“将来”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可以有所不同),这说明了标准化活动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5、法规性 标准要求对一定的事或物(标准对象)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含糊不清的解释。标准不仅有“质”的规定,还要有“量”的规定,不仅对内容要有规定,有时对形式和对其生效的范围也要作出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不成其为标准。同时,标准一经颁布并要求强制实施,它就是一项技术法规,农业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农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技术依据。 6、生命性 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的最大差异是生命性差异,同时,农产品露天生产环境的难控性与工业产品室内生产环境的可控性,决定了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比工业标准化的实施在时间上滞后,管理上困难。 7、区域性 我国地大物博,东西南北自然环境差异大。因此,同一品种,在不同地区的生长表现不尽相同,同一农业技术因地区不同,生产条件不同,其效果也不一样。所以,农业标准化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需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自然条件,制定不同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中,也只有农业地方标准可以制定省、地、县三级地方标准,这是考虑了农业标准化区域性较强的特点。 8、同步性 指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同步进行的特点。文字标准来源于实践,是客观实物的文字表达,但是文字标准较抽象,由于人们的理解能力或认识程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且有些感官指标如色泽、口味很难用文字确切表达。因此,农业标准特别需要制作实物标准,以便顺利地贯彻实施,例如,GB2636-86〈烤烟〉是根据叶片的部位特征、成熟度、身分(油分、厚度、叶片结构)、色泽(颜色、光泽)、叶片长度、杂色与残分等技术条件定级的。以颜 2 色为例:就分为金黄、橘黄、正黄、淡黄、深黄、红黄、黄中浮青、青黄、黄多青少、青多黄少等达十一种之多,人们很难掌握,应用比色板标准和烤烟实物标准,加以对照,才能使这个标准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海洋水产食品安全知识 水产品尤其是海鲜产品是最好的天然绿色食品。由于海洋捕捞生产距离远、海上时间长,为了水产品保鲜保质食用,除进行机冰保鲜、盐藏保鲜、烟熏保鲜、糟醉保鲜等方法外,目前还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保鲜。但食品添加剂如使用不当,会危害水产品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为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正确掌握使用方法,让广大水产品消费者免受其害,现对以下几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特性、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一、苯甲酸及苯甲酸钠 苯甲酸又名安息香酸,是比较安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主要作用是防止水产品腐败变质,在海带、干制品经常使用,在冰鲜产品中也有应用的报道,但食品添加剂规定仅用于葡萄酒、果汁、汽水、糖果、糕点等产品,最大添加剂量为1g/kg,苯甲酸及钠进入人体后,大部分在9-15小时内,可与甘氨酸作用生成马尿酸,从尿中排出,其他部分与葡萄糖化合而解毒。故符合标准使用时,对人体基本无害。但解毒过程上在肝脏内进行,故肝功能不好的人不宜使用。过量摄入则引起腹泻、心跳加快等症状。大剂量长期食用一定程度上抑制骨骼生长,危害肾、肝脏的健康。欧盟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严格限制使用在儿童食品上。 二、山梨酸钾(2,4-己二烯酸)主要用于酱菜、蜜饯、果汁、汽水、葡萄酒等产品,在水产食品的鱼干制品,保鲜冰中也有添加,用于带鱼、罗非鱼等水产品的保鲜,最大添加剂量为1g/kg,山梨酸钾易被人体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少数人有过敏反应。 三、焦亚硫酸钠(NaSO),俗称虾粉,主要是为了防止海捕虾发黑变质、冰鲜水产品325 常用的化学还原剂,渔民捕捞后,常有渔船或渔运船上直接添加,一般夏季使用多,春秋季使用少,冬季基本不使用。在水产中焦亚硫酸钠被分解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硫遇水生成亚硫酸,亚硫酸具有还原性,以其能有效地控制水产褐变,阻断微生物生理氧化过程,抑制繁殖,抑制食品氧化酶活性和发色基团,而显示其漂白、脱色、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其残留物质为二氧化硫(SO),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人每日摄入量为0.7mg/kg(以SO计)。人体在少量22摄取(每人1g左右)亚硫酸钠后,其在体内被迅速氧化成硫酸盐,不会引起大的生理障碍。但若一天摄取4-6g,则会引起剧烈的胃肠障碍,造成严重腹泻,慢性影响可引发头痛,产生的SO可与血中硫胺素结合导致肝、脑、脾等脏器病变,此外且二氧化硫对呼吸道有刺激2 作用,引发黏膜炎症、水肿、破坏红细胞等。 焦亚硫酸钠在我国“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应用于干制水果,果蔬、果汁饮料,蜜饯、葡萄酒等,使用范围不包括水产品,因此理论上讲,水产品中不能使用焦亚硫酸钠,但实际上 渔船在使用该物质。但该物质是联合国推荐的海捞虾保鲜剂,也是美国、日本和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推荐的海虾保鲜剂。我省地方标准“海捕虾质量要求”也提到了焦亚硫酸钠使用限量问题,因此禁止使用既不必要,也不可行。关键是防止超量使用,危害健康。使用方法参见“海捕虾保鲜操作技术要求”。 焦亚硫酸钠超量使用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使用多在生产环节(渔船和渔运船),而不是加工厂和市场环节,其残留物质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为100mg/kg。 四、甲醛 甲醛为无色气体易溶于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通常浓度为35%--40%的甲醛溶液称为“福尔马林”,100mg/kg以上浓度的甲醛溶液具有使细胞蛋白质发生不可逆的凝固,抑制细胞功能甚至杀死细胞的特点,因此甲醛通常上一种用作防腐与消毒的化学品。 3 甲醛的急性毒性作用主要是对呼吸道与消化道黏膜的刺激和腐蚀,表现为鼻塞、喉痒,口、咽、食道、胃部有烧灼感,恶心、呕吐,严重时会引起肺部炎症、肺水肿和胃肠道穿孔。此外,长期接触低浓度的甲醛,可引起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呼吸系统和肝脏的损害,出现头晕、头痛、乏力、记忆力减退、免疫力降低、嗜睡、食欲减退、视力下降等中毒症状。重者会肝功能损害,甚至肾衰竭,出现昏迷、休克;甲醛毒性较强,人一次误服10~20毫升甲醛溶液即可导致死亡。通过动物试验表明,甲醛还可诱发鼻咽癌和肺癌,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列入致癌物名单。国内外的食品管理法,都禁止将甲醛用于食品加工。 水产品中添加甲醛也是社会反响最集中的问题之一,用甲醛处理水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腐、增水和漂白,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水产鲜品和水发品,水发品中检出浓度较高的是龙头鱼和鱿鱼,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中没有规定残留限量,但农业部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NY-5073)规定不得检出,但这一规定实际上不合理,甲醛是细胞代谢产物,所有水产品都有不同浓度。有实验数据表明,甲醛的自然含量在鱿鱼和龙头鱼中较高,而虾、蟹以及鱿鱼以外的头足类含量较低,我省除龙头鱼外的常见鱼类含量较低,一般把握的尺度是,禁止人为添加,含量在5mg/kg以下可以认为是自然产生。龙头鱼易腐败,使用甲醛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检出浓度在50ppm以上,基本上能判断为认为添加,值得注意的是,在带鱼等常规鱼类中浸泡甲醛的现象增加了,具体表现为体发硬,外观美白。而浸泡过甲醛的水发食品的组织则因蛋白质变性而呈均匀交错的类似橡胶结构,其弹性即口感得到极大的改善。 目前,根据市场巡查车检测出含有甲醛残留的样品有水产品类:鲜鱼、鲜虾、带鱼、鱿鱼、海蛎、鲜虾仁等各种水产品;有水发食品类:牛百叶、海蛰、海米粉、鱼皮、水发鱿鱼、水发海参、鱼刃、牛筋、牛肚、鸭鹅掌、花肠和猪蹄筋等。 五、吊白块 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雕白块”,分子式为NaHSO•CHO•2HO。322该物质在高温下可以分解成甲醛、二氧化硫、硫化氢等物质,是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毒性较大的化工原料,近年来,一些厂商利用甲醛次硫酸钠有凝固蛋白的特性,在水发食品加入这一化学物质,以增加成品出率,提高产量,改善食品的外观和口感。但一次性食用甲醛次硫酸钠剂量10g就会有生命危险,短期、小剂量的使用后,会有相当的甲醛以及亚硫酸盐残留在食品中,甲醛具有神经毒性,且是强致癌物,而亚硫酸盐会破坏维生素B1,影响生长发育,易患多发性神经炎,出现骨髓萎缩等症状,具有慢性毒性和致癌性;直接摄入能影响机体的代谢机能,食后可引起胃痛、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长期食用更是后患无穷,损坏人体的皮肤黏膜、肾脏、肝脏及中枢神经系统,严重的会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因此吊白块只可在工业上使用,食品加工上是严禁使用的。 六、氯霉素 氯霉素有较强的副作用和毒性,能使白细胞减少,引起再生占该性和溶血性贫血和粒细胞缺乏症,还可损害视力,婴儿长期食用氯霉素污染的乳汁,可能会引起“灰婴综合症”。此外长期微量摄入氯霉素,不仅使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产生耐药性,而且会引起机体正常菌群失调,使人们易感染各种疾病。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94年决定禁止使用氯霉素,我国也明确规定水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 七、着色剂 水产品使用着色剂,主要是为了以此充好,通过使水产品更为有亮丽的外观,来提高水产品的售价,达到非常谋利的目的。如在虾米生产中使用“亮藏花精”,俗称“酸性大红”等染料染色,使虾米的颜色更为鲜红;养殖大黄鱼用柠檬黄等着色剂或染料染色,以保持大黄鱼体色呈黄,甚至冒充野生大黄鱼。但这些着色剂或染料媳妇吸附性强,能迅速渗入鱼肉等可食组织中,着色牢固,不易水洗干净。着色剂,特别是一些化工染料由于是含苯环的偶氮化合物,因此是具有强致癌性。此外摄入过量则会造成人体毒素沉积,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都会造成伤害。 我国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经过严格、慎重的选择,允许使用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 4 落黄、靛蓝等几种着色剂,但对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般使用在果味水、碳酸饮料等产品上,水果类不能使用染色剂,柠檬黄的使用量也不能超过万分之一。而我国行业标准中虾仁及冰鲜水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着色剂。 目前,鲜虾中过量使用虾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省海捕虾出口,影响到消费者信心,影响到捕虾业的健康发展,最终也损害各位老大的切身利益。为此国家对虾粉的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捕虾质量要求》强制规定虾粉分解物二氧化硫在虾体内残留必须低于100毫克每公斤。超过这一限度,就会违反《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办法》,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可能销毁该批渔获物。 现在多数拖虾渔船直接在鲜虾上施放固体虾粉,这是不正确的使用方法,很容易过量使用而违法,同时施放不均匀也影响保鲜效果,此外虾粉使用量较大而增加成本。下面,介绍一种简便易行的喷洒法,使用本方法可确保二氧化硫残留达标。具体分二个步骤: 一是在大桶中用清洁海水配制5,的虾粉溶液。就是每100斤海水中加入5斤虾粉,然后搅拌均匀。 二是用洒水壶盛取配好的虾粉溶液,向塑料渔箱中的鲜虾喷洒。用量为每10斤鲜虾喷洒1斤虾粉溶液。 国务院发布的新《兽药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生效施行。《条例》对包括水产养殖在内的兽药使用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禁用兽药。 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其中包括变质、过期或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 三、禁止出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或兽药残留超标的养殖产品。休药期可在兽药标签和说 明书中查找。 四、禁止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品。 五、必须建立用药记录。 对违法上述规定的水产养殖单位,将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依据《条例》作出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二、对含有违禁兽药或者药残超标的水产品作无公害化处理,包括销毁。 三、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和药残检测结果。 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条例》,规范养殖用药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既是广大水产养殖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期,为了规范水产品保鲜剂使用行为,确保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我省捕虾业健康发展和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省、市、县三级渔政执法机构将联合开展全省拖虾渔船虾粉使用执法检查和水产养殖用药执法检查。对检测证实严重超标的单位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希望渔船船长和广大养殖业主学法知法,自觉遵守,规范操作,支持配合。 贸粮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一、肉食品安全监管 1、生猪 执行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有关规定。1998年1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其中: 5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识别方法: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在其背部有“蓝”和“红”两排印章,分别代表已检疫和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2、牛羊 我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其与生猪同。市场销售的牛肉,必须提供《检疫证明》和《出场证》,否则参照生猪产品有关规定处理。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质监部门相关知识 一、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基本要求 (一)、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1、控制内容 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包括下列内容: a) 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质量安全责任; b) 环境卫生; c) 产品质量和安全; d) 原辅料及检验; e) 生产加工; f) 包装、标识、储运。 2、文件和记录要求 (1)、企业至少应有以下技术文件: a) 产品标准; b) 与本产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 c) 工艺和配方文件; d) 与本产品相关的食品检验标准; 6 g) 食品标签标准。 (2)企业至少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a) 部门(员工)质量安全职责; b)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c) 生产工艺操作管理制度; d) 个人卫生要求和考核规定。 (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至少应进行以下记录,并保持记录: a) 员工个人卫生检查日记录; b) 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c) 原、辅料采购清单及验收记录; d) 质量安全职责分配检查记录; e) 工艺检查记录; f) 出厂检验记录。 3、实施要求 企业组织生产的要求是: a)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b) 企业内制定的产品标准、管理制度、工艺和配方文件必须执行; c) 对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的执行应进行考核检查,保存必须的记录。 (二)、质量安全责任和人员要求 1、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包括: a)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b) 企业应设置质量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c) 企业应按本标准要求加强质量安全控制; d) 产品质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质量技术要求。 2、应规定以下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并规定责任人的职责、要求、检查考核及处置 a) 企业负责人; b) 质量管理员; c) 技术人员; d) 操作人员。 (三)、原料、辅料要求 1、原(辅)料质量安全 原(辅)料质量安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原(辅)料的质量安全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b) 不得回收过期变质的产品作为原料; c) 不得使用工业原料作为食品的原(辅)料; d) 使用的原(辅)料应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内容; e) 原(辅)料的使用应符合先进先用的原则;原(辅)料拆包后应按原(辅)料性质 妥善分类存放,不得散置、混放。 f) 易腐烂变质的原(辅)料应冷藏。 2、原(辅)料采购 企业采购原(辅)料应填写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有企业负责人批准。 3、原辅料验收 7 采购的原(辅)料应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做好验收记录。 (四)、生产加工要求 1、企业应编制工艺文件。工艺文件包括: a) 产品配方; b) 工艺流程图和工艺操作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控制等); c) 工艺检查或记录要求; 2、产品生产加工时,至少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应按照规定的配方和工艺操作,不得偷工减料; b)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未作规定或禁止使用的食 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工业用添加剂,严禁使用与配方不一致的食品添加剂; c) 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原料、辅料; d) 在加工过程中进行设备、物品的卫生清洗时,应使用食品用清洗剂; e) 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包装、容器等物品均应为食品级使用物品; f) 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食品(包括原辅料)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 品。 (五)、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1、产品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b) 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c)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经备案和声明执行; 注:企业声明是指在产品的包装、产品说明书、食品标签上注明执行的标准号。 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检验要求应符合: a) 有产品质量检验设备的,应设检验人员,并做好出厂检验记录; b) 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应签订检验,检验的频次 应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决定。 3、产品出厂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六)、包装、标签、贮存卫生要求 1、包装要求应符合; a) 用于食品的内外包装材料应用食品级包装材料; b) 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食品标签要求 a) 普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 b)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13432要求; c) 保健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16740要求。 3、贮运要求 a) 原(辅)料和成品应分别贮存,原(辅)料和成品的放置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b) 仓库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对原(辅)料、成品造成污染的物品; c) 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 10类无证查处的肉制品等食品具体品种 8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 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 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 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物质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6)固体饮料:包括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对纳入准入管理的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无证查处时间另行通知。 4. 糖和味精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糖包括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80%以上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5. 方便面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不包括保鲜湿面。 6. 饼干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饼干包括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不包括烤馒头片,干面包片。 7.罐头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罐头食品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不包括婴幼儿专用的各类辅助食品罐头。其他罐头是指不在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范围的罐头产品,包括花生米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咸核桃仁罐头、盐水红豆罐头、八宝粥罐头、猪肉蛋卷罐头、香菇猪脚腿罐头、榨菜肉丝罐头和香菇肉酱罐头。 在“其他罐头”申证单元中,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如玉米罐头、板粟罐头、龟苓膏罐头等。 8. 冷冻饮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9.速冻面米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不包括以肉、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鱼丸、贡丸。 10. 膨化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以谷物、豆类、薯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疏脆食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种。 9 不包括: (1)直接由水果、蔬菜(包括薯类、豆类等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水果、蔬菜脆片; (2)麻花、沙琪玛、鱼皮花生; (3)经过膨化工艺,但最后粉碎成粉状的产品,如膨化米粉等。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部门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实施 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根据本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十条规定 10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卫生部门相关法律知识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并颁布实行。 1、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 11 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4、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并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畜禽产品或者注水的肉类、家禽、水产品; (二)超过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销售河豚鱼、毒蘑菇、织纹螺等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食品; (四)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蔬菜、水果、粮食。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根据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六)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7、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知识 12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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