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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2012-09-11 1页 doc 26KB 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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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申请书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吴淮新,男,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系被申请人吴玲的父 亲,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157号4栋4单元10号。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332号南开大厦1409室 被申请人:吴玲,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吴玲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4年被人打伤后,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家人带其四处求医,均无改善。2011年3月7日,申请人带被申请人到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院方...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吴淮新,男,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系被申请人吴玲的父 亲,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157号4栋4单元10号。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332号南开大厦1409室 被申请人:吴玲,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住址同上。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吴玲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4年被人打伤后,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家人带其四处求医,均无改善。2011年3月7日,申请人带被申请人到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院方建议:长期服药,家人监护。201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到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再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治疗,家庭现已无力承担其高额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名下有4万元国库卷到期,并有部分存款,派出所和街道分别出具了证明,但有关部门仍不同意承兑,为维护被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缓解其医疗及生活需要,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吴玲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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