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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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6
为进一步推进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精细化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促进我县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在2012年试行《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县委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人事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归口管理的原则。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用)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严格管理的原则。人事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超编进人。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录和聘用工作人员外,严禁企业人员调入行政、事业单位;严禁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调任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
(四)集体审定的原则。人事调配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人事调配条件
1、单位编制出现空缺;
2、实际工作需要,适合岗位需求;
3、公务员调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条件;
4、其它需要调配的情况。
三、管理部门
科级领导干部的调配由县委管理,县编办进行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审核,县委组织部办理调配手续。
县委组织部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党群系统机关干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关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乡镇机关公务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政府行政机关干部及工勤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群系统机关工勤人员;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党群、政府部门之间交叉调配的,依照上述两条干部调配受理规定,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入方受理。
四、人事调配程序
(一)调动
1、县内调动
(1)接收单位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将调动申请报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包含:申请调配人员报告、编制审核通知单、干部调动审批表)初审;
(2)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接收单位“三定
”和岗位设置的人员编制规定,并协调县编办对接收单位人员编制进行审核;
(3)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建议报主管领导;
(4)按照人事调配集体审定的原则,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根据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由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审核手续、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调动:
A.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选调生工作未满两年;
B.分配到乡镇工作的新录用人员,工作未满三年不准调离乡镇;
C. 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检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D. 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应当进行回避的;
E. 国家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7)系统内部调动的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岗位及编制审核);自收自支和差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须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县外调入
县外调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
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调入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3)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4)调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已经登记的国家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是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5)国家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调动程序:
(1)接收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申请调配人员报告、干部调动审批表);
(2)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接收单位申请及工作需求在审核接收单位三定方案和岗位设置后,协调县编办对接收单位人员编制进行审核;
(3)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建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调阅被调人的人事档案,必要时派员前往被调人员所在地区、单位进行考察了解,符合条件的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4)根据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审核手续、组织人事部门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调离本县
(1)一般干部职工调离本县,调离单位同意,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征求主管领导意见,报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2)科级干部调离本县,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新录用人员在本县服务未满五年的不准调离本县;
(4)新聘用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岗位服务未满五年,不准调离本县。
(二)借调
1、借调:
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2、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调单位无空缺编制,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2)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3)因专项工作设立临时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4)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5)各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的不允许借调。
3、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至县外单位的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4、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1)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2)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借调单位的需求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
(3)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借调至县外的干部需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办理借调手续。
5、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
等待遇;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
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3)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4)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5)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6)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
,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7)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要填写《湟源县党政机关借调工作人员鉴定表》,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6、借调工作纪律: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2)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3)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7、其它:
因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抽调人员时,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抽调,并相应办理借调手续,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抽调单位上班。
五、人事调配纪律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要服从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坚决抵制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执行人事调配的各项规定,严禁违规调动、借调人员。所有调动、借调必须依据《干部(工人)调动通知》或《借调人
员通知单》,严禁无《干部(工人)调动通知》或《借调人员通知单》调配工作人员。
(三)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人事调配工作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调动、借调人员的,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退回原工作单位,借调双方单位主要领导要向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作书面检查。
(四)各部门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要按有关程序积极配合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手续。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