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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法务会计初探

2017-09-30 6页 doc 60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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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法务会计初探法务会计论文:法务会计初探 法务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初探 摘要:法务会计已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发展较为成熟,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上舞弊问题日益突出和资本市场中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增多,法务会计才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会计界和法律界也加快了对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本文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内涵和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在分析法务会计在我国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务会计 内涵 理论体系 制度建设 人才培养 0 引言 法务会计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
法务会计论文:法务会计初探
法务会计论文:法务会计初探 法务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初探 摘要:法务会计已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发展较为成熟,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上舞弊问题日益突出和资本市场中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增多,法务会计才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会计界和法律界也加快了对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本文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内涵和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在分析法务会计在我国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务会计 内涵 理论体系 建设 人才培养 0 引言 法务会计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翻开了新的篇章,法制建设迫在眉睫,虽然法律法规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但是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必然带来经济纠纷,特别是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调查等许多法律实践中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会计专业证据,这需要会计领域的专家协助解决,从而催生了法务会计这一个崭新而具有开发价值的会计领域。 1 法务会计内涵 中外众多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各不相同: 国外主流观点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和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被引用最广泛的定义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1998年3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国内主流观点有,盖地从实务角度出发定义为: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张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针对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反映,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 本文把法务会计置于这样的一个框架之下:法务会计是指会计职业界受诉讼当事人的,合理运用会计、审计、统计、法律知识、调查技术和证据规则等专业知识,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进行调查与取证,并出具面鉴定结论,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公正地处理经济纠纷提供重要财务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 2 发展法务会计的迫切性 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化,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经济诈骗等案件,这些案件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会计的法律问题,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想而知,在财务案件的司法举证中,既有会计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必然最受欢迎,其出具鉴定书也最具有说服力。所以在我国,发展法务会计势在必行。 2.1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会计领域加强与法律的沟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理所当然地成为每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当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侵犯时,诉诸法律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牵涉到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时几乎所有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审计有关。由于会计语言的专业性,它在被用作解释复杂的经济行为时并不是任何人都能通晓,而现代审计主要关心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企业蕴含风险以及未来预测却反映甚少,而且审计语言同样深奥难懂,这就迫切要求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于是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并且成为解决与财务问题紧密关联的法律问题的一把利器。 2.2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需要法务会计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世界的一个通弊,像中国的银广厦、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造假案例;美国的安然、施乐和世通公司等财务造假案件,会计信息全都是虚假的。会计信息失真,危害巨大。会计信息失真,从企业内部管理来讲,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宏观上讲,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增大了国民经济的泡沫成分和不确定因素,使国家出台的各项经济方针政策可能偏离正确轨道,导致各种经济杠杆失灵。法务会计所具有的功能为解决与协调这些会计法律纠纷与报表舞弊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利器,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 2.3独立审计功能的弱化也需要法务会计,独立审计也称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它是独立于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公认审计准则作为依据,对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意见。但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增加了社会审计的难度。而且注册会计师对具体会计事项的法律责任问题也不够明确,所以审计师的职责与公众的期望之间存在距离,这就要求独立的法务会计师从一般注册会计师中分离出来,其具体工作内容侧重于为客户预测相关的风险,同时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采用独特的调查方法,为企业提供有关欺诈调查、解释会计证据信息、诉讼证据支持等方面服务,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3 我国法务会计目前存在的问题 3.1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首先,虽然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功能等方面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还没有一套教学和应用两相宜的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多以西方国家成形的理论为基石加以改进而成,缺乏对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的研究,未能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特别是将法务会计理论作为一个系统和一个整体来研究形成的成果较少。再次,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实践指导性不强,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工作程序与方法。 3.2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和完善我国现在没有一套规范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我国诉讼中的司法会计服务由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这种模式也存在严重的弊端,作为审判机关的内设部门,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容易引起种种腐败。所以,虽然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3.3法务会计人才缺乏就现有的人才培养上来看,我国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正所谓“隔行如隔山”,会计语言和法律语言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我国缺乏既能掌握会计语言又熟悉法律语言的复合型人才。复杂的经济运行环 境使得在目前培养既懂得会计知识,甄别假账,又懂得审计技术进行案件审查,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法律责任的高级复合人才成为一种当务之急,再加上由于法务会计研究理论上的欠缺,造成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设想无从着手,对于有些高等院校已经在开展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及相关的尝试也还处在起步阶段,我们没有十分权威的系统教材,在课程的设置上和实际业务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教学中学到的知识就很难通过实践的运用来加强认识。 4 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4.1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及相关制度建设理论是实务的先导,离开理论研究,法务会计就成了“无源之水”,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包括基本理论和技术理论的研究,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中,应加强会计学界与法学界专家的联系与沟通,可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组等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进行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发展法务会计行业,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为法务会计教育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另外,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应当以现有的司法会计成果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机构主体制定不同的人员,同时依托诉讼法、证据法等法律的完善和填补CPA职业准则中关于咨询业务的空白来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各类职业活动。 4.2发展法务会计教育法务会计教育培养的是既精通会计又熟知法律的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在进行相关教育时,必须注重学科的综合性,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一个法务会计执业者除了必须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外,还必须了解法律法规,了解刑法和民法尤其是证据规则,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开展法务会计教学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需要,根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选择教学模式。设置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衔接,真正做到与社会接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4.3构建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法务会计我国虽然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大多还是依赖于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内部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但也有一些开始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可以考虑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人员培训与任职资格的认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这是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发展的一大重要途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只有当法务会计的社会关注度达到一定程度,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时,才能有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放其中,法务会计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不仅要依靠业内人士充当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开展法务会计的学术交流活动等,有关部门如媒体的配合报道虽然不能起到直接强化的作用,但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法务会计起到宣传、鼓励作用。这些都将为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可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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