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2019-04-19 17页 doc 39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8746

暂无简介

举报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 毕业设计 分校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专业法学本科 学号 1434001258532 课题名称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学生姓名郭建燕 完成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 1 - 目录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二、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四、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 毕业 分校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专业法学本科 学号 1434001258532 课题名称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学生姓名郭建燕 完成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 1 - 目录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二、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四、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六、《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七、结束语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摘要】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既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摘财产。本文对婚姻财产关系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关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约定协议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在财产的分割上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生活为原则。(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 法规定了一方因为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夫妻共同财产适当多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对受害方受害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视情酌定。“照顾”只能一定程度上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侵害过错一方的基本权利,影响其基本生活。 (四)财产约定等于法定的原则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提出,使得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有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允许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各自或共同财产,这也反映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① (五)权利不得滥用,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公共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借离婚之名,行窃取第三方利益之实, ①《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别》.上海白杨离婚律师网 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一直是离婚双方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很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公正、合理的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房产的分割 房产一般情况下是离婚案件中价值比高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大的问题。它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子女以后的生活状况,因此,也是法律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解决好房产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夫妻财产协议优先的原则;(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适当照顾扶养子女、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保护房屋的产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 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①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 ①江伟(等)著《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 《婚姻法解释二》第1 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分割公司股权需遵照合同法不违背。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股票的分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收入不断增加,购买证券也渐入寻常百姓家。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纠纷的日益增多,目前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股票该如何分割。当股票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确定股票的性质,大众股、记名股还是内部职工股;(2)确定股票购买的时间;(3)确定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在重大不确定性,所以股票在分割时应尽快使双方达成协议,以免应拖延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3、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的规定。 4、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 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 5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著作权必须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该著作权确实已经带来了财产利益;(3)确实真实存在该著作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而言,如何来区别认定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①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应当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经验法则,通过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结果综合、作出认定。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存在争议,经查证仍然真伪不明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子女财产;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家庭财产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首先从家庭财产中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为管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1、概念和范围不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获得的奖章、奖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①巫昌祯(等)著《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失的,应由擅自处分的一方予以赔偿。此外,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家庭财产上的义务。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则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所有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均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特别约定,应为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并非指对共有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权或者哪方贡献大哪方权利就大,而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方共有的每一件财物都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能主张分割,而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即共同共有的基础不存在时才可以要求分割。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 双方经济收人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礪子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如果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只有一个,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但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作明确的约定,约定不清,同样会有麻烦。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也应认定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制。 六、《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了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和婚姻 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对现实婚姻财产纠纷具有及时准确的指导意义。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也是此次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的新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 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房产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解释(三)》第十条的第二款恰恰证明了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平。①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弱者的利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结果有悖法律公平原则。 ①江晓亮等著《公证实务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是涉及婚姻财产问题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七、结束语 虽然,随着我国婚姻法新解释不断的更新和出台,让更多在婚姻中处于更加弱势地位的一方利益得到了进一步有效的保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遗漏之处,尤其占我国人口近80%的广大农村,现在基本上都是在宅基地上盖的自建房,女方嫁到男方后对男方自建房毫无权益可言。 目前,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法律上明确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在荷兰,夫妻离异后并不等于财政上相互扶持的责任结束,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足够的基本生活资源,另外一方就有责任支付赡养费。处置离婚的房产时,英国法律并不仅以房产在谁名下来确定其归属,法官会考虑子女的福利、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及双方各自在抚养子女、照看家庭方面的贡献等,即便是只有一方提供购买房产的全部费用,法律仍然认可另一方对房产的非财物贡献,并支持其在分割房产时获得一定的权益。我国法律在定义、调整和规定婚姻财产关系方面,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内容上还会有所创新和突破,使其 变得更加丰富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红玲等,《民商法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江晓亮等著《公证实务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金峰《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天下论文网. 2010年8月10日. 5.肖娟新婚姻法保障谁? 保险收益非夫妻共同财产长沙晚报
/
本文档为【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