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国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吊装服务;机器设备的安装。
现修正为:公司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四类)(在许可证件有效经营内经营)。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吊装服务;机器设备的安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3年12月27日
浙江国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浙江国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仑区大碶庐山中路239号。
第三条 公司由许怀国、刘莉侠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一般经营项目: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国际陆路货运代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国内陆路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吊装服务;机器设备的安装。
第三章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人民币10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许怀国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900万元,占90%。
(二)刘莉侠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100万元,占10%。
第十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本次变更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由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案、决策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货值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货值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