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2017-10-17 50页 doc 91KB 22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5190

暂无简介

举报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营业税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条例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细则第9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大连地税问答中包含 细则第10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营业税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条例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细则第9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大连地税问答中包含 细则第10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解读】明确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不使用“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这一概念。 由“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调整为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细则第11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案例】挂靠建筑谁为纳税主体 日前,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峻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综合楼项目,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是一个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公司,但实际施工队伍却是该公司下属的一个无建筑资质的工程队。为取得施工许可证,使承包行为合法化,该公司把综合楼项目挂靠到了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由该公司自购材料、自行组织施工,并建立了综合楼项目工程账,峻建公司账面发生的工程预付款实际是工程队施工支出,并未通过建筑公司账户支付工程账,只是在账务处理上挂往来账,并向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费。 【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企业为纳税人: (一)以出包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企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承包工程有关的经营核算全部纳入出包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施工人员工资由出包企业直接支付。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建筑企业利用建筑资质较高或拥有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经营核算全部的施工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按协作协议向建筑资质较高或拥有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建筑企业为纳税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84号 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旧规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条例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中国境内? 细则第4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新规则下是否负旧规则下是否负有类型 劳务提供方 劳务接受方 劳务发生地 有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 A 境内 境内 境外 是 否 B 境内 境外 境外 是 否 C 境外 境内 境外 是 否 D 境外 境外 境内 否 是 网友】我所工作的单位是制造业,每年需请境外企业为我单位制造的产品提供设计劳【 务,境外企业不来人,需要的材料通过网络发给他们,设计完的图纸也是通过网络发给我单位,按合同规定我单位应按季度付设计费,那么这家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我们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该境外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外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免缴营业税。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4.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细则第2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本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3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发生应税)。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聘用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员工身份的认定,应参考劳动部门的标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口径相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提醒】 新条例删除了现行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项。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解决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的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 细则第5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解读】 1、增加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是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 2、明确了关联方无偿行为要征税,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之间通过无偿方式转移利润情形,制定的特殊条款。 【问题】纳税人自建建筑赠与是否需要交建安业营业税,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 细则第6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解读】删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理解】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或者提供建筑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无论纳税人是否拥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也不管纳税人是否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都可以应分别征税。不仅如此,对于自产的货物也没有任何限制了。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也明确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所规定的自产货物条款作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06号 一、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两种情况执行: (一)能划分安装劳务金额和销售外购货物金额的,不论签订安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均对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外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安装费、销售外购货物金额划分不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计算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对上一年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若为当年新办企业,无法提供上一年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由纳税人提供,分别由主管国税、地税部门确认。其中上一年货物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确认,上一年应税劳务营业额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 三、纳税人的货物销售收入应开具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开具地税的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若今后上级部门对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征税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自产货物”的概念】 货物,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包括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他建材等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 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否符合货物的特点: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第一、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第二、产品本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 (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如果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案例】某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2009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协议。约定共计为房地产公司某开发项目安装防盗门1200户,每户金额(含安装费)1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20万元。该种防盗门市场销售价格800元,成本价为700元。 分析: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 ,800×1200?(1,17%)×17%,1200×700×17%,139487.17,142800,,3312.82元 应纳营业税(1000,800)×1200×3%,7200元 【案例】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450万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万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万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公司本身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万元。 分析:该建筑公司主营业务应为建筑安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其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处理。 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190)×3%,7.8万元 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 /(1,17%)×17%,25,260683.76元 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如何开票, 问:我公司是一经营部,承接了房产公司楼盘的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包工包料,劳务价合同未分别注明,请问该工程发票是应到项目地开建筑业发票,还是开国税销售发票,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而,您旅游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分别到国税和地税开票 [基本案例] 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09年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投资测算钢结构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 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答] 1、按照原政策规定,A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3000/(1+17%)×17%,400 = 35.90万元 2、按照新政策规定,由于A公司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500)×3%=75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500/(1+17%)×17%,400 = -327.355万元,当月为留抵税额。 [案例评析] 1、由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一条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建筑安装企业今后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就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明确注明工程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 2、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也可以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纳税人难免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3、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四条规定依然有效,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也需要建筑安装企业予以重视。 (2)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涉及自产货物? 细则第7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属于新增加条款,借鉴财税[2002]117号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3)兼营行为? 细则第8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解读】删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兼营行为征税的规定,原先的“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不合理,也容易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负担,此次修订我们做了应当调整。 【问题】我单位土地因政府被动迁,现收到拆(动)迁补偿款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您好,在此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我单位租用部队房屋作办公用房,请问租金所涉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我单位还是部队, 2.我单位购买部队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请问土地转让费所涉及营业税应该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部队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部队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5%。 税目注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 建筑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并)、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 网友:我的公司承览了采暖用锅炉的清洗和室内暖气的维修工程,已签订工程合同。请问缴纳营业税吗,税率是多少, 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邵龙馥:你公司承揽采暖用锅炉的清洗和室内暖气的维修工程并已签订工程合同的行为,应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税,税率为3%。 特殊征税范围 勘查设计 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5]100号 建筑物清洗 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对除提供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业务外,还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苏地税发[1996]74号 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 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国税发,1995,156号通知] 工程总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国税发,1995,156号通知] 关于电梯有关征税问题 1、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16日国税函,1997,33号批复] 2、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 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批复] 3、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公司设在苏州市,从事制造、销售、安装各种电梯及自动扶梯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在北京、沈阳、青岛、上海、南京、杭州、海口、苏州等地区设立负责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的分公司,各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均实行独立核算。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仅从事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的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业务,不发生销售电梯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安装和维修收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我司,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的规定执行。 国税际函[1998]6号批复] 对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电梯安装劳务,按“建筑业”依3%的税率在安装地缴纳营业税。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11月9日苏地税函[1998]211号通知] 关于以工代赈工程的征税问题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 财税字,1997,67号通知] 勘探业务 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5月18日苏地税发[1998]46号通知] 代办电信工程 (一)代办电信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基本造价是如何核算的,均应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照章缴纳营业税。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5月18日苏地税发[1998]46号通知] 下列情况也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征收范围: 1、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 2、外购(或代为采购)建筑、装潢材料、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的业务; 3、销售自建的建筑物。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6月9日苏地税发[1998]54号通知] 关于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征税问题 对公路管理部门为政府进行公路养护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其从事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应按规定征税。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21日苏地税发[1999]78号通知] 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的有关征税问题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城市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除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设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鉴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与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相同,对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9]15号 无资质劳务 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相关人员(房产证由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50号 建筑平移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利用建筑物迁移技术,对你区单县医药公司营业楼等工程进行迁移,并负责具体施工收取迁移工程费用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按“建筑业”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迁移建筑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一字[1998]50号 建筑物拆迁及平整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劳务收入,并代垫拆迁补偿费,该纳税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劳务承包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 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93号 从建筑安装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必须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各种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可使用建安发票。 建筑劳务公司如有其他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 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劳务收入与其他劳务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按税率就高原则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地税发[2005]259号 苗木养护收入 问:某一苗圃销售一批花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给予养护,由此取得养护收入要征营业税吗, 答: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公路养护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的征税规定 一、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公路的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所谓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所谓中修工程,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所谓大修工程,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所谓改善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要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苏地税发[1999]078号)规定:“对公路管理部门为政府进行公路养护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其从事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应按规定征税。” 上述公路管理部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着公路交通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以及承担其他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 上述暂不征税的公路养护工程,仅包括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所称的小修保养工程和中修工程。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公路大修工程和改善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苏地税函[1999]259号 税率:3% 纳税义务时间 《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期应税营业额,截止本期底止已与对方结算确认的收入总额–截止上纳税期累计已经确认并计纳税款的收入额 本期应税营业额,截止本期底止已与对方结算确认的收入总额–截止上纳税期累计已经确认并计纳税款的收入额,本期从对方收到的预收款–已计算缴纳税款但在本期应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 一般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 1、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A公司自行建造某写字楼,建造完毕后不准备自行持有,决定转让给B公司,账面成本2000万元,转让价款3000万元,其应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000*3%=60万元,应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000*5%=150万元。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虽然没有提及财税[2006]177号文中的“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的规定,但笔者理解“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应当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建筑企业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将自己新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84号 混合销售纳税义务时间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的《增值税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例如A塑钢门窗公司承建B房地产公司的门窗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门窗销售价款2000万元,安装价款1000万元。其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安装价款缴纳营业税,自产货物门窗销售价款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收取的价款不一定能准确区分是销售还是安装价款,哪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怎样掌握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例如门窗的制作安装,界定增值税销售义务发生时间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照以上政策规定有如下时点可以选择:1、发出货物当天;2、收到货款当天;3、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相应的时点确定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结算方式。对于开具发票是特殊规定,开具发票可以认为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不论是否发出货物和收到货款,都应当以“开具发票的当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甲供材”纳税义务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分包人纳税义务的时间 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 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纳税人收讫收入款项的当天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确定。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85号 纳税地点 境内 【文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案例】,高淳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来到正在高淳境内施工的某省道工程指挥部,向承接该路段施工的一路桥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宣传建筑业税收政策。公司财务老总认为工程东起 江苏溧阳市,西至安徽省当涂县,属于跨省工程,应回公司所在地申报纳税,跟高淳县地税局没有什么关系。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省工程应该根据工程量,分别向项目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申报纳税,如果企业机构所在地与施工项目地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项目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因此该省道工程在高淳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向高淳县地税局申报缴纳。 【案例】问:有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如他在普陀区提供工程服务,这公司应在嘉定或普陀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四条(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的建筑工程公司,在普陀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则该公司按营业税法规规定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普陀区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自应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嘉定区主管税务机关补 境外 【文件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境内劳务的确认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二)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接受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78号 【案例】玄武区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底承接了一笔非洲援建工程业务,工程劳务地点在东非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由于公司是第一次承接境外工程劳务,对如何申报营业税和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不甚了解,为此,公司会计小王来到玄武税务分局咨询。地税干部告诉小王,根据规定,该公司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好减免税手续后,即可凭免税批复到开票窗口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凭主管税务机关免税批复到开票窗口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 【案例】我公司是境内的施工单位到新加坡搞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向境内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008年,一家境外公司为我公司在印尼承接工程提供了咨询服务,帮助我公司接到了该工程,并在2008年签订了咨询服务的合同。现我公司需按合同向该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银行要求提供《对外支付扣税证明》方可对境外支付,请问该境外公司需要按2009年的新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吗,(提供劳务的公司是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地点也在境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08年与一家境外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涉及到垮年度,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依旧法规定执行过渡政策,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在2008年提供的咨询服务应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但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营业额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法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企业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为营业额;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84号 【旧《细则》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新《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理解】 除甲供设备、装饰劳务工程外,其他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营业税计税额不能减除工程所用材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工程结算原理决定的。 理论的工程结算方式中,没有包工不包料此种形式的,土建工程项目结算,必须包含人、材、机三要素,税金计算基数是包含材料的,否则,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工程结算。 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仅是双方达成的一种意愿,是凭经验判断的,经验来自于实践,实践来自于理论,终究也是由结算原理决定的。 根据实践,采用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工程费用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但取费率较包工包料的要高,综合后,与包工包料形式的相差不大。 但是,甲供设备、甲供料装饰劳务工程除外,为什么, 装饰劳务为安装工程,根据工程结算原理,安装工程的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与材料费无关,因此计税额可不含材料费。但注意,施工方供料的装饰工程不能减除材料费。 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里对设备的提供方不作限制,凡是设备均可不并入营业税计税额。新条例下,仅指甲供设备不并入营业税计税额,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能减除,更体现了工程结算原理,因设备构成了工程款的内容,为条例第五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情形。设备工程一般为安装工程,因此,计税额可剔除设备价款。 结论:营业税计税额原理来源于工程结算原理,没有违背客观事实。 【新旧对比】 (1)新《细则》取消了旧《细则》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 (2)新《细则》规定,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以“清包工”作为营业额。 (3)旧《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的价值是否作为安装工程总产值”;新《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由谁提供”。 【相关说明】 (1)新《细则》关于设备的概念没有明确。实践中暂时应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2)执行中应严格区分“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还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 【案例】一建筑企业2009年1月中标某企业办公楼,合同标明的工程价款中,含电梯费450万元,并已标明在工程设计图纸所列设备清单上,纳税人在申报建筑业营业税时却扣除了450万元的电梯费 销售退款、销售折扣 新《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价外费用 【新《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相关规定】 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苏地税发[1995年]5号 【新旧对比】 (1)在列举的收费项目中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等项目。 (2)明确规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 问;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请问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后,应按照哪种税目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 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装饰劳务 【新《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理解】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装饰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中都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相关规定】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安装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9]46号 ?分包营业额(差额征收)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理解】 首先,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限于分包业务,即纳税人应自行完成部分建设工程,仅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对外分包,如果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扣除。 其次,扣除对象仅限于分包给其他单位,而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支付款项。 最后,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限于工程款,建筑设计、物资运输等相关辅助费用不在允许扣除范围内。 【新旧比较】 放宽了可抵扣营业额适用对象。旧条例将可以抵扣分包营业额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即只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对外分包时,才可以将分包的金额从总承包金额中扣除。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实际上是对分包额抵扣层级的限制,即可进行营业额抵扣的层级只有一层。新条例则将可抵扣营业额的对象作了放宽,即只要是建筑业纳 税人,只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都可以抵扣。这也就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分包抵扣不再具有抵扣层级的限制了。 【问题】 1( 谁来认定转包, 2( 是否允许再分包, 【案例】一家园林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总造价为300万元的一处景观大道绿化项目的扫尾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支付施工款10万元;同时,该公司支付给某建筑事务所设计费15万元,支付某运输企业工程材料清运费8万元。该公司会计误认为建筑业差额征税,即指工程中所有对外支付的款项都可以扣除,仅按267万元做计税依据进行营业税款申报。片管员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上述扣除项目均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按3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税,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税款追缴及处罚。 【案例】分包与转包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如果A公司承接一项安装工程后,将其全部交由B公司安装,B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交C公司安装,请问一下他们分别应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A公司将承接的安装工程交由B公司安装的,B公司再将其中的一部分给C公司的,B公司应当就其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只能是分包额而不能是转包额,因而B公司不能扣除转包给C公司的工程款;而A公司则不涉及到营业税。至于C公司仍然按照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案例】建筑总分包单位如何缴税与开票 问:你好。我是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总价2000万,将其中的设备安装400万分包给了另一家安装公司。请问我们公司该如何开票缴税,设备公司又该如何开票缴税,我公司是否取得设备公司的工程发票后才能给他工程款并以此做账呢,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对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扣除分包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开票,则需要就全部劳务向建设方开票。 至于如何付款,以及什么时候付款,这不属于税收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案例】设计劳务转包时是按照差征收营业税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现有一业务需要转包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的这部分是否可以从我公司的收入中扣除,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案例】钢结构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行双包,即包工包料。由于我公司只能施工和安装,因此钢结构构件的生产加工(包括原材料)全部转包给另一企业生产,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构件加工完毕后我公司将加工好的构件从该企业买过来,直接发往工地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后在施工当地地税局开具建安发票(我公司提供了外出活动证明),全额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我公司在这种经营活动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建钢结构安装施工工程,钢结构构件的生产加工包给另一企业,不属于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而实质是混合销售行为。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计缴营业税,购买的钢结构构件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案例】承建宿舍楼如何交纳营业税, 问:一建筑队承建我公司的宿舍楼(只包工不包料),这个建筑队本身不能开具发票需要到税局代开,建筑队是应该连工带料开具发票还是只开具人工费这一块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建筑队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应连工带料开具发票。 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72号 )(三)除了经省地税局确认的设备价值可在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外,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采取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其计税 营业额均应包括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若发包方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工程,施工方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仅应包括施工方取得的施工费收入,还应包括由发包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营业额】 问: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营业额是否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装饰劳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设方提供的装饰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可不并入在内。 三、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 [基本案例] A建筑公司2008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装饰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工程用料款500万元,另外X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款10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 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案例解答] 1、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10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 4000×3% = 120万元 2、按照财税[2006]114号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A公司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 3000×3% = 90万元 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X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标的为25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 2500×3% = 75万元 [案例评析] 1、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与原细则的第十八条看似相近,但是对于“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将建筑装饰劳务的营业额作了“例外”的处理,即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2、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应力求符合这一形式,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 【案例】施工方提供材料、设备,其与建设方如何税务处理,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请问: 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应如何纳税,是否甲方应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来合并缴纳营业税, 2、施工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额是否包含甲供材,还是只开具已提供施工劳务的金额,而甲方购买的材料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如:施工方提供劳务1000万,使用甲供材100万,施工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为1100万,还是1000万,) 3、如果设备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对此设备款部分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部甲方是否需要对此申报缴纳营业税,另外请问装饰劳务包含什么, 答:1、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应包含在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中。对甲方是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还是在合同中已有体现,或是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该材料部分营业税还是由乙方来合并缴纳该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都要看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等待新法规的明确。 2、对甲供材方式施工方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这要看具体的合同文本来确定。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取得抬头为甲方的发票,而施工方仅就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收取款项,那么此种情况下施工方应仅就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而甲方应据购买该部分材料而取得的发票金额列入本企业的工程成本中,但该部分材料部分也是要缴纳营业税的。如1所说,但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还是由乙方来缴纳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 3、设备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建筑业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相关概念 分包 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所谓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所谓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设备及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所作的变通性规定并未作废,即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 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是否计入营业额的问题 1.设备价款(包括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设备价款)的扣除,必须严格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为保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实施细则的有效衔接,对2009年以前市局已发文明确的设备价款不计入营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可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工程竣工;对2009年以前市局已发文明确的设备价款不计入营业额的建筑安装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政策到2009年 12月31日(以购买设备取得的发票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7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装饰劳务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扣除凭证 【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优惠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衔接规定 [废止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 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解读] 国税发[2002]117号文部分解决了以前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的重复征税行为,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有效的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争议。但在该文件中只对列举的货物执行分别征税,对于总局列举的其他货物一直没有明确。在财税[2003]16号文中明确了对建筑安装业劳务中设备不征收营业税,但那些自产的材料可以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以避免重复征税)还不明确。 【案例】 问题内容: 我是个人分包建筑工程,合同是2006年签订的,合同规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并有具体的完工时间,工程于2006年12月已完成竣工验收,2006年-2007年期间开具了大部分工程款发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收取了大部分的工程款,按合同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并缴纳了已开票金额的营业税,工程于2010年2月完成了结算工作并出具了工程结算报告,目前我需要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发票900多万元,涉税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判定我现在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并总包方也须全额缴纳营业税,造成我个人重复缴纳营业税,为此我向广州市纳税人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广州市地税局的答复我仍然必须全额缴纳,而总包方按合同也要扣除营业税,我认为对于同一个纳税行为重复缴纳营业税损害了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利,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新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不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申报纳税,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建筑款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总包方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
本文档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